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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取得社保费的问题

 刘政人性本恶 2017-12-19


裁判观点:

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计取社保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个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将该部分应由施工单位职工享有的社保费用,支付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个人与合同约定内容相悖,不应支持。

案情简介:

睿恒置业公司申诉称,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计收社保费,且林州八建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保费,该笔费用147.836011万元不属于王拴吉应得的工程款范围。

王拴吉辩称,社保费是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将社会保障费用从结算中扣除。

林州八建述称,在本案中其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摘要:

关于社保费问题。建设工程应当计取社保费系建设部1996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本案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计取社保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王拴吉作为实际施工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判决将该部分应由施工单位职工享有的社保费用,支付给王栓吉个人与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应予纠正。

案件索引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拴吉、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5)豫法民再字第12号。

实务总结:

本案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且系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作出的再审判决,有一定的权威性。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建设工程应当计取社保费系建设部1996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计取社保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第二,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个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职工缴纳了社保费用,将该部分应由施工单位职工享有的社保费用,支付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个人与合同约定内容相悖,不应支持。

一般来讲,即使合同无效,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也应获得社保费,但实际施工人则不同。本案中,且不说本案发包人睿恒置业公司与承包人林州八建已经约定不计取社保费,林州八建与王拴吉在承包协议中亦约定,王拴吉必须执行林州八建与睿恒置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王栓吉受“不计取社保费”条款的约束也无法获得社保费,另外,与建设单位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的施工企业是缴纳和使用社保费的主体(20169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的通知发布后,建筑施工企业重新成为缴纳社保费的主体),实际施工人不是合同相对人,通常也没有开设社保账户,不具备缴纳资格,其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社保费的,也不应支持。

虽然也有观点提出“社保费属于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支出,建筑企业收取。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不是建筑企业,但其负责组织人员施工,向施工人员发放薪酬,为施工人员提供施工安全和其他保障,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社保费”(见(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10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但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另外,社保费与劳保费是不同的。建筑行业俗称的社保费是指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简称“建设劳保费”,即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按比例计取的,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专项费用,属于规费的一种,是不可竞争费用;劳保费指劳动保护费,是施工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属于企业管理费的一种。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发生争议的通常是社保费,而不是劳保费。  

作者简介:苏保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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