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重磅丨详解银监会2018年非现场监管业务制度重大更新

 木水杉木 2017-12-19




导言

2017年12月14日,2018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正式印发,伴随着银监会补短板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此次1104业务制度升级有重大变化,主要有四点。

一是随着资管新规的到来,加强了对理财、委外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的统计分析;二是随着金融市场联系越来越紧密,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覆盖率统计;三是随着普惠金融越来越受到重视,增加了无还本续贷、银税合作贷款统计和整套普惠金融重点领域报表;四是根据新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调整了相关统计报表。


注意:全文8000字,读完需要耐心。



一、更新总览


(一)新增与修订报表

三类报表(基础报表、业务类报表、支持发展类报表)法人机构新增5张,修订15张,分支机构修订4张。机构类报表法人机构新增3张,修订8张,分支机构修订2张。



(二)表间校验关系与填报说明修订

三类报表法人机构修订6个,分支机构修订1个;机构类修订1个。填报说明修订法人机构8张,分支机构4张。



二、新增报表


(一)三类报表

1)新增《G06_Ⅲ各类客户持有理财产品情况》。反映一般个人客户、高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法人客户和非法人客户持有各类理财产品的情况,报送频度为月报。


2)新增G07《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业企业控股股东情况统计表》,主要统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控股股东的出资额、持股比例等信息,报送频度为年报。


3)新增《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情况表》。监测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下中小商业银行持有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是否满足未来30日内的流动性需求,报送频度为月报。


4)新增《S63_Ⅲ企业贷款情况表(按企业性质划分)》。反映企业贷款按不同性质划分的情况,报送频度为月报。


5)新增S71《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包含3张报表:S71_Ⅰ《普惠型小微企业和其他组织贷款》、S71_II《普惠型消费贷款》,新增对普惠金融领域贷款的监管,与人行监管保持同步,报送频度为季报。


(二)机构类报表

1)新增《S4a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表》。统计填报机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的实际建设情况,报送机构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报送频度为季报。


2)新增《S3x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统计表》。统计填报机构附重组条件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开展情况,报送机构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报送频度为月报。


3)新增《S4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前十大股东表》。统计填报机构前十大股东名称、类型、证件、证件代码、持股数、持股比例、最终受益人、股权质押比例指标,报送频度为半年。


三、修订报表


(一)三类报表

1)修改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由于财政部正式下发了2017版《企业会计准则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要求将原金融资产会计四分类改为三类,所以此次制度升级新增了“其他权益工具”和“其他综合收益”指标,删除了资本公积的子项“其中:重估储备”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同时调整了新增指标和删除指标的校验关系;由于新会计准则调整尚未推广至所有企业,此次升级调整了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的填报说明,要求以填报机构实际采用的会计记账方式为准。


2)修订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由于2017版新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为同时满足按2006年会计准则和2017会计准则实施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正常数据报送,除贷款外的其他资产减值准备根据是否实施新会计准则划分为两部分:由实施旧会计准则的银行填报和由实施新会计准则的银行填报;增加了新增指标的填报说明并调整了校验关系。


3)修订《G06_II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资产负债情况》,G06­­_II期末理财资金投向情况中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统计进行了细化,增设“场内股票质押回购”,“场外股票质押融资”等4个指标;明确了“外国债券”指标统计中不含QDII债券;删除了统计指标“其他债券”,“其他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以及“政府投资基金项”项下的六个细项指标;对新增和删除指标涉及到的校验关系进行了调整。


4)修订《G11_III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年6月30日发布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银监会对所有相关涉及行业分类统计的报表进行了指标调整。由于G11_I只填报行业门类,与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一致,指标代码不变,仅调整指标口径;G11_III按行业大类统计,所以此次升级新增和调整了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应的行业大类;同时根据行业大类调整了相应地校验关系。由于G18和G31报表此次进行了调整,G11_II增设了与G31报表的表间校验关系,删除了与G18的表间校验关系,调整为与G31的表间校验关系。


5)删除《G18债券发行情况表》第I部分:债券持有情况下的所有指标,相关内容合并至删除第II部分《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中。第Ⅱ部分保留,表名改为《G18债券发行情况表》。


6)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第I部分确定性的期限缺口新增表头,新增交易对手为金融机构和央行的买入返售资产和卖出回购款项的细项指标;新增第II部分表外或有项目项下所有指标以及第III部分主要流动性指标——“核心负债比例”,“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指标;剩余期限缺口“1年以上”修改为“1年以上至5年”、“5年至10年”、“10年以上”,划分更细致;将“投资和同业存单”、“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指标拆分为两个统计指标,并对“投资”增加了两个细项统计指标;“表外收入”及“表外支出”指标及其项下细项指标修改为“确定性的表外现金收入”及“确定性的表外现金流出”指标及其项下细项指标。


7)修订《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新增统计向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


8)修订《G25_I流动性覆盖率表》,调整“2.1.5.5非契约性义务”对应的折算率,进一步明确衍生品契约性现金流出和流入的轧差规则。


9)修订《G25_Ⅱ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该表第Ⅱ部分增设“13.衍生产品附加要求”的自动计算项目。


10)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新表分为两个部分:《表I:底层资产投资情况》和《表II:非底层资产投资情况》。表Ⅰ主要反映银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底层资产情况,包括债券、股权、公募基金等投资品种。表Ⅱ主要反映银行持有非底层资产的余额及其穿透后的情况。主要包括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类别。增设反映委外投资情况的项目;债券、股权、公募基金参照G06设计,穿透前和穿透后分别统计;私募基金,SPV延续原有G31的结构。


11)修订《G34信贷资产转让情况统计表》。在每类转让方式下,增设“关注类贷款”的统计。


12)修订《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对“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项下指标进行了细分,交易对手中新增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个人”的统计指标,同时“境外债权”项下新增了按类别、期限、转移方式的细项指标统计;将“境外分支机构债权”拆分为“当地货币债权”和“非当地货币债权”,并分别对其项下指标进行了细分;“金融衍生品”项下新增“市值为正的金融衍生品名义价值” 指标;新增“拨备情况”中的“最终境外债权减值准备”指标,“机构情况”项下所有细项指标以及附注中“对外担保”所有的统计指标;新增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统计,同时对新增指标涉及到的校验关系进行了调整。


13)修订《G53_IV分地区情况表第IV部分:五级分类情况简表》,新增“逾期贷款”及“逾期90天以上贷款”指标,同时增设了与新增指标相对应的校验关系。


14)修订《S63_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新增银税合作贷款情况(贷款余额和授信户数)、无还本续贷情况统计(余额和当年)。


15)修订《S63_I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新增银税合作贷款情况统计项目。


(二)机构类报表

1)修订《S21国家开发银行特色报表第I部分:专项情况表》,新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指标及其五级分类情况,同时新增了表间校验关系。


2)修订《S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分类统计表》,新增“易地扶贫搬迁贷款”指标和其细项“国家政策确定限额内长期贷款”,是监管重点关注的业务。


3)修订《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其他情况表》,新增“受托支付贷款”和“自主支付贷款”指标,新增“循环授信贷款”总合同数项下的“其中:已使用合同次数”指标,新增统计指标“贷款综合价格”,项下包含“平均贷款利率”和“平均贷款费率”,删除了“还款金额”指标及其细项指标,同时调整了新增指标和删除指标的校验关系。


4)修订《S3p财务公司及所属集团综合信息统计表》,新增“附注项目:财务公司外汇及衍生产品交易(代客)”部分,并按“人民币外汇市场”和“外币对市场”分别统计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替代了按“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品代客交易业务”进行统计。


5)修订《S3r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特色业务统计表》,新增统计“大型企业”的贷款余额,“大型企业”的贷款客户家数,“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发生额”,“年初至报告期累计发生笔数”和“累计发生平均年化利率%”指标以及附注项目“集团合并报表货币资金”、“集团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中的库存现金”等指标,同时调整了新增指标的校验关系。


6)修订《S3t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情况统计表》,“循环授信贷款”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和贷款合同数项下新增指标“其中:循环授信贷款用信金额”和“其中:循环授信贷款合同已使用次数”,同时新增了表间校验关系。贷款额度区间按照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借款协议本年累计向借款人发放的消费贷款金额进行划分,不再含已承诺但未使用授信额度。


7)修订《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第I部分:将国内金融机构股细化为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股和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国内非国有企业股和外国投资者股修订为境内非国有企业股和境外投资者股。第III部分:增设对异地分支机构设立数量的统计。新增IV部分:表内债券投资情况。


8)修订《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第I部分:将[4.1其中:除营业部外的分支机构:支行、分理处(个)]修订为[4.1. 其中:除总行营业部以外的支行数量(个)]。新增第III部分:同业业务数据,包括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存放款项,交易对手细分为主发起行和主发起行外的省内及省外不同类型的银行。


(三)分支机构报表

1)修订《GF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除分支机构增加统计填报机构与中央银行进行买入返售及卖出回购的业务外,其他与法人报表变化保持一致。


2)修订《GF11_III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与法人机构相同,跟随新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调整。


3)修订《S63_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新增银税合作贷款情况(贷款余额和授信户数)、无还本续贷情况统计(余额和当年)。


4)修订《S63_II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新增银税合作贷款情况统计项目。


5)修订《SF21_I国家开发银行特色报表第I部分:专项情况表》,与法人报表变化保持一致。


6)修订《SF2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业务分类统计表》,与法人报表变化保持一致。


四、校验关系调整


1)修订《G19重点关注行业贷款统计表》中与《G11_Ⅲ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表间校验关系。


2)修订《G01_Ⅳ存贷款明细报表(二)》《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G33利率重新定价风险情况表》等报表与《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的表间校验关系。


3)修订《G11_Ⅱ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Ⅱ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S3d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投资情况明细表》与《G31投资业务情况表》的表间校验关系。


五、填报说明调整


1)修改《G04利润表》中[7.1业务及管理费]和[7.2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含义。


2)明确《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中“并购贷款”相关项目的含义。


3)修改《G13最大十家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情况表》《G14_Ⅰ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G14_Ⅲ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G15最大十家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表》《G23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中有关“客户代码”的填报内容,改为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报。


4)修改《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中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含义。


六、报表报送要求调整


(一)报表适用范围调整

1)《G06_Ⅲ各类客户持有理财产品情况》的填报范围为开发银行、农发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


2)《G07银行业主要股东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外资法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3)《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当银行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后自动转为报送《G25_Ⅰ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属于G25_Ⅰ填报范围的机构无需报送本表。


4)《S63_Ⅲ企业贷款情况表(按企业性质划分)》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


5)《S71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只填报表Ⅲ)、消费金融公司(只填报表Ⅲ)。


6)《S4a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7)《S4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前十大股东表》的填报范围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8)《S3x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统计表》的填报范围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9)从2018年起,《G25_Ⅱ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修改为: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的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10)从2018年起农发行开始报送《G06理财业务月度统计表》。


11)从2018年起城市商业银行开始报送《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


12)从2018年起村镇银行开始报送《G14_Ⅱ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出情况表》和《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13.从2018年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始报送《G01_I表外业务情况报表》《G03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表》《G18债券发行情况表》《G24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融入情况表》和《G44杠杆率情况表》。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填报机构范围不变。


(二)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调整

1)从2018年起,月度报表的报送时间分为两个批次:


第一批次报送时间为月后7日,包括除《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G25_Ⅰ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和《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情况表》以外的其他月度报表。


第二批次报送时间为月后18日,包括《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G25_Ⅰ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和《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情况表》。


2)《G06_Ⅲ各类客户持有理财产品情况》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月后7日。


3)《G07银行业主要股东情况表》按年报送法人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年后60日。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


4)《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情况表》按月报送法人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月后18日。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


5)《S63_Ⅲ企业贷款情况表(按企业性质划分)》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月后7日。


6)《S71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季后18日。


7)《S4a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表》按季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季后18日。


8)新增《S4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前十大股东表》按半年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半年后40日。


9)《S3x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统计表》按月报送境内口径数据,报送时间为月后7日。


10)《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和《G25_Ⅰ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由季度报送改为月度报送,仍为法人口径,报送时间为月后18日。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


11)《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由半年报送改为季度报送,仍为并表口径,报送时间为季后40日。其中,一组机构按境内口径填报,二组机构按法人口径填报。


12)《S3p财务公司及所属集团综合信息统计表》由年度报送改为半年度报送,仍为境内口径,报送时间为半年后40日。


13)《S64_Ⅰ/SF64_Ⅰ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S65_Ⅰ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地区情况表》的报送频度由月度报送改为季度报送,仍为境内口径,报送时间为季后13日。


除此以外,其他报表的报送时间、频度和汇总口径要求不变。


七、历史数据补报安排

为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连续性,对于部分2018年新增及修订的报表,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补报往期数据。


(一)需要补报2017年年末数据的报表

1)补报《G06_Ⅲ各类客户持有理财产品情况》(境内口径)。


2)补报《G07银行业主要股东情况表》(法人口径)。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补报。


3)补报《G26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情况表》(法人口径)。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补报。


4)补报《G31投资业务情况表》(法人口径)。其中一组和四组机构按境内口径进行补报。


5)补报《S63_Ⅰ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情况表》和《S63_Ⅱ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按担保方式不良情况表》。


6)补报《S63_Ⅲ企业贷款情况表(按企业性质划分)》(境内口径)。


7)补报《S71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境内口径)。


8)补报《S4a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表》(境内口径)。


9)补报《S4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前十大股东表》。


10)报《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


11)补报《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境内口径)。


12)补报《S3x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附重组条件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统计表》(境内口径)。


13)补报《S3r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特色业务统计表》(境内口径)。


14)补报《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其他情况表》和S3t《消费金融公司贷款额度情况统计表》(境内口径)。


(二)需要补报2017年前三季度末数据的报表

《S71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情况表》除按照上述要求补报2017年年末的全表数据外,还需要补报2017年一、二、三季度末的主要项目数据,具体包括表Ⅰ的第1、2、3、3.1、3.2行,表Ⅱ的第1行以及表Ⅲ的第1行,其余项目可以按0补报。


(三)补报时间

2017年末的月度报表(含G06_Ⅲ、G26、S63_Ⅰ、S63_Ⅱ、S63_Ⅲ、S3x、S3j、S3t)应于2018年2月25日前完成补报,2月27日前完成审核。


2017年末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含G07、G31、S71、S4a、S40、S3r)应于2018年3月18日前完成补报,3月20日前完成审核。


2017年前三季度S71报表的补报应与2018年对应季度S71报表的报送同步完成。例如补报的2017年一季度末S71报表应与2018年一季度末S71报表同期完成报送。


八、其他要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做好2018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落地实施工作:


(一)准确理解2018年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的内容,做好制度实施准备工作。2018年制度内容变化较大,请提早部署,及时调整完善监管统计制度。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国别和区域风险、普惠金融以及重要业务品种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做好培训工作,确保报表数据符合监管要求。


(二)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从本机构、本单位层面对数据质量进行把关,统一数据标准和来源;业务部门作为数据源头部门,应对数据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提供的数据符合制度要求。


(三)2018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做好报备和影响评估工作。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第23号和第24号。请计划2018年执行修订后会计准则的机构就执行范围和时间表做出简要说明,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上传至“银监会数据采集平台—监管文件报送模块—审慎局自主采集主题”,同时报送对应的监管部门。


各银监局应督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报表报送工作,按时审核报表,确保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主监管员应充分运用多层次报表审核工具,包括表内表间校验关系、跨期审核等,严把报表质量关。各银监局应按照《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区域特色报表的备案工作。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