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01破申172号 广州加禾企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本院于二○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对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加禾企业集团进出口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加禾企业集团进出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依法作出(2017)粤01破申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惠州市华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其对广州加禾企业集团进出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上述裁定内容作为裁定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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