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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玖玖家政 2017-12-21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床位资源,更好满足我市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轮候,街道敬老院不纳入本办法。

公办养老机构是指产权归政府所有,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入住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且自愿申请的老年人可以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特困救助供养的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辖区街道级公办养老机构(敬老院)予以保障,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的,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区或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五条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评估轮候平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

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入住工作,指导本辖区街道公办养老机构(敬老院)参照本办法,逐步建立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轮候制度。

第七条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人的计划生育、重大贡献、社会保险、户籍、抚恤定补优抚和残疾等情况证明。

第二章 能力评估

第八条 能力评估是申请入住轮候公办养老机构的前置条件。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操作指引,评估机构按照操作指引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分为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四个等级。评估结果作为入住轮候公办养老机构评分的主要指标。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为依法设立,具有评估力量(包括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员等)的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各区民政局(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为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专业能力较强、评估经验丰富、业界权威性较高、职业操守良好的评估机构可兼任复评机构。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指标、评估流程应在轮候平台上公开,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本辖区内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申请人应登录评估轮候平台预约评估机构,按约定日期携带申请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前往评估机构参加能力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评估机构协商。有条件的评估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申请人在轮候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可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评估后1个工作日内上传评估轮候平台。申请人对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评估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申请复核评估,可预约评估轮候平台公示名单中的复评机构进行复评。原评估机构不得作为同一申请人的复评机构。复评结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

第十二条能力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后可凭有效票据向公办养老机构申请报销1次能力评估费用,由市、区(新区)财政承担。

第三章 轮候申请

第十三条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按照优先次序分为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综合评分分数高低顺序进行轮候;分数相同时,则按在轮候平台的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在其归属通道进行轮候。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归属到优先保障通道进行轮候:

(一)低保及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二) 中度及以上失能的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

(四)经市、区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除前款情形之外,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老年人,可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须自行或由他人协助在评估轮候平台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

申请人能力评估确认后,评估轮候平台系统依照《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计分。

第十五条 申请人登录评估轮候平台申请轮候入住时,需提交本人及其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

优先保障通道对象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相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低保及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老年人、享受民政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区(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区(新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还需提供残联核发《残疾证》;

(三)经市、区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对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年人,需提供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平台运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进行审核,对于资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申请人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若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在评估轮候平台发布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公告后,可选择跨区轮候。申请人为重度失能的或户籍所在区暂无区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可选择市级公办养老机构进行轮候。

第十八条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轮候平台上更新个人信息;涉及通道变更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将轮候志愿变更为户籍迁入所在区(新区)的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第四章 入住安排

第十九条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时,应当依照轮候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对于无法联系的申请人,应在评估轮候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5天内主动联系公办养老机构,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二十条申请人收到公办养老机构入住通知后,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入住手续:

(一)《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

(二)入住前三个月内由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和历史病历资料;

(三)将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资料交由公办养老机构复核并存档。

第二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如实填报并符合条件的,办理入住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并退回申请。

在复核过程中,公办养老机构若对申请人能力评估有异议的,应委托复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办养老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一)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能力评估的;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第五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托底作用。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以护理型、功能型床位为主,并逐步提高(失能、半失能)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四条公办养老机构设置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报市民政局备案,并在轮候入住平台公示。在产生空余床位后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发布空余床位信息。新增的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运营情况,报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并抄报市民政局再发布床位。

第二十五条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不超过10张应急床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资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区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评估轮候平台定期在网上公示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市民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公办养老机构、评估机构、平台运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其基本情况统一录入评估轮候平台,并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深圳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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