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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3 则

 大曲好喝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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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65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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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4-5辑(总第110-111辑)有关交通事故与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01 . “车背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

“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第三者”的,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应赔付三责险。

02 . 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特定免责条款约定应为有效

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中,因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作为免责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

03 . 交通事故后医疗侵权,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的,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方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规 则 详 

01 . “车背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

“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第三者”的,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应赔付三责险。

标签: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车背车

案情简介:2015年,尹某重型挂车运货后空车返程中,为降低空驶成本,将名下挂靠物流公司的另一辆重型挂车整体固定后载回。途中车辆侧翻,上下两车脱离,致上车驾驶室内司机李某身亡。2016年,李某近亲属诉请尹某、物流公司及上下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商业三责险。

法院认为:①由于本案上车和下车是通过加装固定装置进行过处理,故上下车应视为一个整体,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坐在上车中的受害人李某应视为下车“车上人员”。尹某驾驶下车操作不当,致使上下车辆均侧翻于事故路段中央绿化带,在车辆侧翻过程中,上下车辆之间发生了脱离,此时李某相对于下车而言,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书、相关卷宗材料、勘验现场照片及尸表检验意见等分析,李某死亡原因系其乘坐上车侧翻后左侧驾驶室撞击地面后严重变形,胸部遭受较大外力挤压窒息而死亡,由于上车和下车加装过固定装置,故该后果发生亦系多种作用力结合导致。交强险立法本意和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目的,均系通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济,故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下车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②本案侵权行为系因尹某驾驶下车操作不当造成,故李某近亲属要求上车挂靠单位物流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李某相对上车而言,并非该车辆“第三人”,亦非该车辆所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相对方,故本案中上车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李某死亡损失58万余元,由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分别赔偿11万元、47万余元。

实务要点:“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第三者”的,托运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6)豫13民终3299号“李某等与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李海峰等五人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长途运输的大货车之间实施“车背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成延洲、杨慧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5/111:147)。

 

02 . 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特定免责条款约定应为有效

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中,因发动机进水产生的损失作为免责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

标签:机动车保险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车损险明确说明通常理解

案情简介:2015年,李某投保机动车因暴雨导致车辆被水淹、发动机进水,修理费共计18万余元。李某以车损险一般条款约定“因暴雨导致的车损”应予赔偿为由诉请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明确列举“发动机进水”作为免责约定抗辩。

法院认为: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保险赔偿范围理解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适用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的前提是:出现了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存在争议情形。结合《合同法》第125“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规定,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等通常解释方法用尽仍存在争议的,应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按通常解释,涉案保险条款约定因暴雨导致车辆损失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是保险责任范围一般性规定;而以单独列举方式将“发动机进水”这一具体情形作为保险人免责事由,是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约束和限制的特殊性规定。在文义上,上述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文字语义清晰,在篇幅上进行了前后叙述,其逻辑关系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责任作特别约定,其目的在于将免责事由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在整体并无冲突,故不存在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矛盾之说,即本案不符合适用《保险法》第30规定对保险人作出不利解释情形。②机动车保险种类设置体现了对车辆行驶中发生的不可预测事故的风险防范和分担。在保险人就诉争保险条款分别设置了诸如车身划痕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发动机涉水险等附加商业险前提下,从合理期待原则角度分析,被保险人仅投保机动车损失险不能得出发动机涉水这一特殊情形亦属保险责任范围结论。③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进行了黑体加粗处理,并在保险单中提示投保人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等事项,故保险公司已向李某履行了提示义务。李某已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字确认,即认可声明内容真实性,其应知悉保险人免责条款概念、内容,理解相关法律后果并作出了相应选择。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具有长达17年驾龄的驾驶员,应能理解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所作提示和说明,故免责条款对李某发生法律效力。④保险法律关系是存在对价因素的合同关系,各种保险险种责任大小,与保险金及保险事故发生概率是形成一定比例的。基于对价均衡原则考虑,保险人在设置机动车商业险险种时,已就可能发生危险的种类、性质、发生概率及其损失范围进行了估算和预期。投保人作为签订商业合同当事人,则应对保险基本功能和性质有所了解;保险人则应严格遵循该原则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由于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属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无需向李某承担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15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因暴雨导致的其他车辆损失2万余元。

实务要点:暴雨造成的机动车损失中,因发动机进水而产生的损失作为特定保险赔付范围排除在机动车损失险一般保险责任之外并进行了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应认定有效。

案例索引:广西北海中院(2016)桂05民终535号“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李文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未投保涉水险的发动机进水损失不应得到赔偿》(曾艳、陈邕凌),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4/110:211)。 


03 . 交通事故后医疗侵权,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的,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方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医疗竞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医疗过错

案情简介:2011年,卢某与王某车辆相撞,导致卢某车上乘客鲁某受伤,后在医院死亡。法院判决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分别由王某、卢某按主、次责任(70%、30%)赔偿46万余元、19万余元。后经鉴定,医院手术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鲁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2014年,鲁某近亲属诉请医院过错赔偿。

法院认为: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外人王某与卢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鲁某受伤,后鲁某接受了医院急救和手术治疗,但因医治无效死亡。对于鲁某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在对鲁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鲁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对于鲁某死亡,系多因一果造成,王某与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与医院诊疗过失均是造成鲁某死亡原因,医院与王某、鲁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方应按各自过错责任比例对鲁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并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46万余元。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的,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方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37号“石某与某红十字会等医疗侵权纠纷案”,见《石景兰、杨桂清、鲁峥、鲁静诉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疗侵权案——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审判思路》(陈晓东、宋晓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4/110:134)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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