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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汇算清缴】浙江国税2017年11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7.12.19 | 大力税手 | 税务知识分享平台

 刘刘4615 2017-12-22

2017年汇算清缴】浙江国税201711月热点问题汇编 2017.12.19

发布日期:2017-12-19   信息来源: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我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具体认定流程详见文件第三条。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8.我公司在研发新技术过程中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外聘了研发人员,请问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所属层级:地方热点问答

http://www./art/2017/12/19/art_6443_28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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