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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实务: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十种情形

 刘刘4615 2017-12-22
2017-12-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通过对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梳理,帮助大家日常工作中全面掌握哪些情形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情形一

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属于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目前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六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取得的财政票据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情形二

汇总开具发票销售清单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可能存在未使用新系统开具销货清单(自己打印的或手写的)或销货清单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情形三

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旧版的发票专用章、公章、业务章等均不符合规定。②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或加盖多个发票专用章的或加盖一个财务专用章又在旁边补盖发票专用章的。③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④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情形四

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税收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备注栏信息未按规定加注,导致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例如: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接受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5月1日营改增后,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情形五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例如:销售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却开成仓储服务;销售的是A,却开具成B;或者根本就没有实际交易业务。

情形六

税率或征收率开具不符合规定。目前增值税税率有17%、11%、6%、0%四种;征收率有3%、5%两种。纳税在取得扣税凭证时要关注开具发票的税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规。例如:兼营、混合销售不分,税率或征收率适用不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开具3%的专票,却开成了17%的专票;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却开成了17%。

情形七

扣税凭证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规定。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形八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应税行为是有偿的。例如:A公司(购买方)未执行合同,违约后按合同约定A公司支付给B公司(销售方)违约金10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勾选抵扣进项税额。这个案例中的违约金就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的应税价外费用,不需要开具发票。

情形九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例如:购买方的开票信息不准确(名称不对、纳税人识别号不对、地址电话不对、开户行及账号不对等)、票面字迹不清楚、压线、错格、增值税发票票面印制代码与系统打印代码不一样(发票未按顺序填开)、有数量、单位的应税业务没有按规定填写。

情形十

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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