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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公平的中韩大陆架划界方案

 太阳鱼2011 2017-12-22

       中韩两国之间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长期争执不下,难以实现划界,并不时被不良媒体

恶意炒作,煽动两国民间情绪的对立,制约了资源的勘探与开发,严重影响了两国关系和经济的发展

      本人根据自己对海洋公约和划界案仲裁与判决决定的理解,出一个划界的思路,供有关部门

和专家参考。                

 

 

                 最公平的中韩大陆架划界方案

 

                  ---对中韩两国大陆架划界事项的探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国家之间大陆架划界事项的最基本依据,它提出了

若干划界的原则;但是,面对复杂的现实,也是一部最笼统、最难以操作的法律。面

对国家里利益,各国都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解释公约,寻找适合自己的划界原则和

方法,没有什么“友好”与“羞耻”可言,这是非常普通的现象。中韩两国之间的大

陆架相距宽处不到250海里,窄处不到170海里,远小于400海里的距离,因此,对双

方之的大陆架划界,也是毫不例外的争吵。不争不吵、“孔融让梨”反而成了不正

现象。

    从公约生效至今,通过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仲裁庭、特别仲裁庭四十多年

间划界案的审理、判决和仲裁,划界的原则和原则的应用逐渐明晰,那就是公平原

则、协商原则、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原则和成比例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最基本

的原则,为了实现公平而根据具体情况,在自然延伸原则、等距离原则和成比例原则

之间进行选用,或结合使用。

    但是,正像国际法院所讲的那样,由于具体情况不同,一例一案,每个案例并

不能作为法律进行直接引用。让我们来研究中韩之间大陆架的具体情况,探讨实现

“公平”划界的方法。

 

     一、东海大陆架的状况

 

    黄海、东海是同一个海,只是人为的以韩国济州岛到中国长江口一线为界,划

分为黄海和东海;因此黄海和东海也是同一个大陆架(统称东海大陆架)。

    大陆架有两个定义,自然的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

陆地的一部分”。国际法的大陆架是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

海床和底土”。一个是“自然延伸”,一个是“邻接海岸”,两者既有相同点,又

有差异点。应该讲,国家法的大陆架定义,源于自然的大陆架定义,制定大陆架法

的本意,就是大陆架的资源应由大陆架的延伸国享有。

    位于中国和韩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部分,从两国陆地向中间延伸,表现在靠近

两国海岸的地方水浅,越向外水越深,说明了东海大陆架是由中国陆地向海洋的延

伸和由韩国陆地向海洋的延伸共同形成的。其深水部分是一条南北走向的水下洼地

(亦称黄海槽),洼地自济州岛伸向渤海海峡,洼地东面地势较陡,西面较平缓。

 

        最公平的中韩大陆架划界方案

                黄海水深图

 

    黄海的两侧和水下洼地的海洋底土不同,中国一侧为黄河、长江的冲积泥沙,

为缓慢下降的斜坡。而韩国一侧多为岩石,泥沙较少,为急速下降的陡坡。东海大

陆架除了自然的地质条件以外,人为的因素也是很多的,其北部海域存在着韩国与

朝鲜的边界之争,南部存在着中日韩东三国的主张重叠,存在着苏岩礁的主权争端,

这些都将影响中韩大陆架的划界工作。

 

      最公平的中韩大陆架划界方案
           黄海地质图 
       

 

    二、先易后难,分段划定大陆架边界

 

    依照公约的规定,国家间大陆架的边界,由两国协商划定,也就是“协商原

则”。但是,单中韩两国协商是不能划定全部边界的,在边界北段就受韩朝未定

海域边界的影响,而韩朝海域的划界时间也是不可预知的。其南段受中日、韩日

重叠海域主张的影响,其结果在短期内也是难以预知的。因此,必须把这两段单

做处理。

    分段划定大陆架边界,在中国是有先例的。中国与越南之间的划界,就因西沙

群岛、南沙群岛的主权争执而无法划定。而在北部湾海域,双方共识较多,争执较少,

两国之间通过协商,于2004年完成了北部湾海域的大陆架划界。日韩之间早在1974

就划定了部分大陆架边界。因此,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先划定中韩之间部分区间

的边界是可能的,这有利于双方关系、资源开发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可以将中韩边界划分为三个区段。北段,韩朝海域未定区的边界,称为A区(下图

粉线以北);南段,中日韩主张重叠区,称为C区(下图黑线以南);其余部分为中段,

称为B区(粉线与黑线之间)。

 

          最公平的中韩大陆架划界方案

 

   先划定B区的边界,对A区的边界画出一条临时线,待韩朝未定海域解决后,再做

调整;对C区的边界也划出一条临时线,作为中韩两国达成共识的主张线。

         

    三、在划界选用原则方面达成共识

 

    在中韩大陆架划界的选用原则方面,韩国主张用“等距离原则”,中国主张用

“自然延伸”原则,都有一定道理。那个原则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呢?

    客观的讲,在能够选用“自然延伸” 原则又不给对方造成重大伤害的情况下,

国际法院等法律机构给出的观点是选用“自然延伸”的原则。

    按照“谁延伸归谁”来确定这部分海域的归属是最公平的,但在无法清晰显示

“谁延伸”的海域,就需要找出补救措施,在这些海域采用“等距离原则”是最公

平的。        

    将两个“最公平”结合起来,或是中韩大陆架划界的最优方案,它离实现“公

平原则”的距离最近。

    实务操作的方法是,双方先约定作为明显“自然延伸”的标准。黄海海域平均

深为44米,东海北部海域平均水深大于黄海,假定以50米(或44米)等深线为明显

“自然延伸”的标准,这对两方都是公平的,因为双方“自然延伸”的深度相同。

以此等深线为基础,划出两条基准线;再次以这两条基准线为基础,划出一条“等距

离线”,得出的“线”也就是经调整后的“中间线”,作为两国大陆架的边界线。

                                          

    四、确定三个区域的范围

 

    A区,韩朝未划定海上边界的海域。以韩国主张的韩朝边界线最北点的纬度线

为A区北线,从此线向南1海里(或2海里)处的纬度线为南线,与两国的海岸线共同

成A区。A区的海域面积是很小的。这样的海域划定方案,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划界

第三方(朝鲜)的权益,降低第三方的抵触情绪。

    B区,以A区南线为B区北线。以韩日1974年签订的《韩日北部大陆架协定》划定

的大陆架分界线为B区南线的东段,以该分界线最西点(坐标北纬30°46′2 ″、东经

125°5 5′5″,韩日声称中日韩三国等距离的交汇带点),以该点的纬度线为B区

南线的西段,以中国的海岸线作为B区的西线,以韩国的海岸线及海岸线走向的延长线,

作为B区的东线,四条线围成B区。

    C区,以B区南线为C区北线。以冲绳海槽中线及沿中线走向的延长线为C区东线。

以冲绳海槽中线上与中韩距离最近、且等距离点的纬度线为C区南线,以中国海岸为

C区西线,共同构成C区海域。这样的区域划定方案,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划界第三方

(日本)的权益,降低第三方的抵触情绪。因为日方也认为“自然延伸”的原则适用

于涉及三方的大陆架划界事项。中韩在C 区的大陆架临时边界线划出后,暂定归属于

中国的大陆架海域与日本的划界问题,由中日双方再确定,暂定归属于韩国的大陆架

海域与日本的划界问题,由韩日双方再确定。

 

    五、苏岩礁的处置

 

    苏岩礁是东海上的一个礁石。其附近还有虎皮礁鸭礁丁岩礁,在地质学上

长江三角洲的海底丘陵。这些礁石在低潮时仍处在海面以下,离海面最浅处达4.6

米。中韩双方均声称对苏岩礁拥有主权,但韩国已声明苏岩礁不影响两国专属区的

划界。若不能较好的处置苏岩礁的主权问题,势必影响两国关系,并被不良媒体

性炒作,挑拨两国民间情绪的对立。

    苏岩礁是水面下礁石,韩方称作“岛”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海洋公约规定,

无人居住的礁石是不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将视情况决定其是否享有“半效

力”。这也是韩方称苏岩礁不影响划界的原因。

    我们假定先在苏岩礁可享有“半效力”的内涵上达成共识,而将其主权归属

继续搁置下去,待条件成熟时再解决。

    由于苏岩礁位于水面以下,其可以享有的“半效力”也将减少。根据国际法院

等机构对同类案件的仲裁和判决,减弱的半效力一般为享有3海里的领海权,和作为

“飞地”的管辖权。

    中韩双方可借鉴这样的案例,在苏岩礁享有3海里的领海权、“飞地”地位和

不确定其具体归属上达成共识,在大陆架的划分中将其作为有条件的“搁置”而

“搁置”下去。

 

    六、备选方案

 

    在上述方案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双方也可在原有各自主张的基础上,通过

妥协,达成新的一致。

    中国的主张是采用“自然延伸”的原则划界,并提出了中国的主张线;韩国的

主张是用“等距离”的原则划界,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线;这就形成了主张重叠区。

    在各个重叠区块中,以双方的主张线为基线,再划出一条等距离线,一条新的

“中间线”。新产生的“中间线”作为中韩大陆架的边界线。

    或者计算各个重叠区块的总面积,将总面积一分为二,按面积均分的原则,在

重叠区域划出调整线,也是一条新的“中间线”。新产生的“中间线”作为中韩大陆

架的边界线。

 

    本作者系非专业人士,只是对能够顺利划界感兴趣,根据自己对海洋公约和划界

仲裁、判决决定的理解,提出一个划界的思路,供有关部分和专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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