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了以下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视同销售的规定需要关注。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从根本上来说,免税收入是国家优惠政策,对于某些该交税的经营活动准予其不交税,是鼓励此项经济活动;而不征税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税的活动。 2.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 3.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属于税收优惠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规定了四十余种免税收入。常见的免税收入,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等。 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的一种,其进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只是属于国家明确的不予征税的收入,其进项税额没有不得抵扣的规定。特别强调的是免税收入需要纳税人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而不征税收入只需条件符合即可申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3类业务: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新系统除了前述三类不征税业务以外,还增加了以下业务: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2017年7月1以后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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