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发票发票:“不征税”发票对开票原则的“突破”

 慈悲诚意 2018-03-28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开具、收取发票的前提是发生了购销商品(包括劳务),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必须是发生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行为才能开具、取得发票。但是随着营改增的推进,为了解决部分特殊问题,这一原则也正在被“突破”。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对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调整: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下设:

1、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主要是为了解决预付卡环节开具发票不征税的要求。

2、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主要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款的开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3、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主要是为了解决营改增前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却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问题。

以上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增加如下不征税项目发票:

1、604代收印花税(代收印花税):解决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印花税时的开票不需要征税问题。

2、605代收车船使用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解决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问题。

3、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解决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时,出租方需要发票,承租方又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4、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解决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但不动产接收方需要入账发票的问题。

5、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解决资产重组不征增值税但土地使用权接收方需要入账发票的问题。

6、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解决代理进口免税货物收款时需要开票的税率问题。

7、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解决有奖发票奖金支付时的发票问题

8、611不征税自来水: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有关规定,解决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9、612建筑服务预收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相同,为了解决建筑施工企业预收款的开票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矛盾。

3 总结

1、除了上述十二种情况外,若无购销商品(包括劳务),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不得开具发票。否则,轻则产生纳税义务(最终有相应经营活动产生时);重则,有刑事责任(最终无相应经营活动活动产生时)。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内容也在挑战(突破)着国务院贵的《发票管理办法》(行政法规)。所以,预计《发票管理办法》也会择机再行修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