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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琳山律师退庭声明有感

 SHDQD 2017-12-24


徐昕

刚刚看到党琳山律师《关于此次退庭事件的声明》,感慨万分,只想就制度层面的问题做几点评论。杭州保姆纵火案及党律师退庭事件暴露了大量的制度问题,期望透过个案推动法治。

1、刑辩律师,为自由和生命而辩,必须坚决、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匡扶社会公义。如果不能成为党律师,请支持党律师;如果不能支持,至少不要落井下石。

2、广东省司法厅、省律协事发后迅速介入调查,未听取党律师的意见,就初步认定其行为涉嫌违规违法,决定行政立案调查。希望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从理解的角度,慎重对待行政处罚事项。

党律师的退庭行为直接构成举报,有关部门是否也应当迅速对侦查、审查起诉、法官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公权违法,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如何救济?法官说,庭后可以控告,有屁用吗,有意思吗?如果不能对等调查,就是对辩护律师的歧视,对律师所代表的私权的压制。

3、侦查机关故意不全面收集证据,检察院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无视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提出管辖要异议、申请回避的合理要求,极为普遍,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被无视,党律师退庭事件使这一问题暴露在公众视野。

4、必须从制度上真正保障辩护的人权利。建议修改有关法律和律师管理规则,在特定情况下律师有权退庭;并且律协应根据律师的投诉要求,要求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司法人员进行处罚,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应做到有案必立。

5、管辖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没有管辖权,将导致一切审判行为归于无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管辖权异议,都要求做出书面裁定,且可上诉,实因管辖权之极端重要。刑事诉讼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关系重大,更应当严格保障被告人的程序利益。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规定裁定和上诉,完全不合理。希望透过此案,建立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提起上诉的制度。

6、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的现象非常严重,我参与的案件中就有大量例证,如无锡邵洪春案,黑龙江马彬案,吉林杨炳文案、杨炳军案,长沙健身房开庭打人案等。而且,指定管辖滥用,救济程序缺位,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种种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希望全国人大、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呼吁立即完善,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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