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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你需要知道的

 万宝全书 2017-12-25

案情简介

刘琳捏着法院一审判决书愤愤不平:“他借的钱我根本不知道,而且我们早就有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我没占他一分钱便宜,法院怎么可以判决我替他还钱?太不公平了!”

刘琳的案例并不是个案。

刘琳与先生陈柯是1999年结婚的,考虑到自身工作稳定收入不低,而陈珂经商风险较大,婚后不到一年,双方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债务以各自财产偿还。”

2014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5年3月,刘琳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7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2月,刘琳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双方离婚,并根据双方于2000年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刘琳还没来得及庆幸婚终于离掉了,却收到了法院传票。原来,2015年12月-2016年3月期间,陈珂陆续3次向李威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用于陈珂公司的经营。3笔借款到期后,陈珂未能如期清偿,故李威提起诉讼,要求陈珂、刘琳共同偿还。

刘琳认为,其与陈珂已经明确约定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离婚诉讼中法院也已经认可了婚内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刘琳未再考虑聘请律师,自信的自行应诉了。

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本案中,刘琳虽然提供了婚内财产约定,但未能证明李威作为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无证据证明陈珂与李威明确约定该笔借款为陈珂个人债务,因该笔借款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刘琳与陈珂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刘琳收到一审判决,特别难以接受,坚决提起上诉。但是又不知如何反驳一审法院的观点,如何起草上诉状,如何争取二审改判。于是,刘琳找到了本所。

考虑到本案中刘琳与前夫陈珂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借款发生在双方分居期间、双方目前已经离婚、而离婚时刘琳并未分割陈珂公司股权或收益等实际情况,律师与刘琳定下方案,以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切入点,主张该借款系陈珂个人债务。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并组织三方进行调解,由陈珂个人分期偿还李威欠款。

律师提醒

1、本案为何会出现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的不同观点?

现实中,离婚案件过程中或当事人离婚后确实会出现很多的“夫妻债务”问题,这种债务一般是夫妻一方对外所借,而另一方并不知情。争议比较大的往往是很多“可疑”债务,这类债务的债权人主要有两种:

一是一方的父母;

二是借款人比较熟悉的朋友。

这类债权人起诉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债权人觉得麻烦或者希望瞒天过海,就只起诉签署借条的一方,也有的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起诉夫妻双方。但是,无论怎么起诉,很多的判例显示,债权人起诉的情况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占到绝大多数。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实行“内外有别”的适用规则。

对内:在夫妻双方的离婚案件中,如有一方主张自己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去证明这些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夫妻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问题。

对外:在债权人提起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如无相反证据证明系个人债务,原则上会被推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现实中,也存在一些案例简单机械的适用第24条的规定,对债务本身也缺乏全面的审理,甚至将一些吸毒、赌博的债务也判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第24条饱受诟病。当然,第24条的出现有其历史原因,本文不作赘述。

2、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等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几点着眼:

(1)债务是否真实存在

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或者是双方离婚较短时间内,常会出现一方“亲朋好友”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情形,此类案件往往争议较大,可疑性也较大,需要打起精神、擦亮眼睛,从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2)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债务发生,不是指借款合同或借条签订时间,而是指借款款项实际来往时间,即借款合同或借条的实际履行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至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期间,而不是指举办婚礼的时间,或者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时间。时有客户咨询,如果现在离婚了,另一方借的债务我是否可以不还?答案自然是否定的。

(3)债务的用途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这是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对于法律解释的理解,应该本着追根溯源的原则“向后看”,对于婚解二第24条的理解还是先要回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属性。对于赌博、吸毒或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不论债权人是否知晓该债务的用途,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对于其他能够证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如本案中的情形,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是否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廖述兰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婚姻、继承及关联家事案件的诉讼解决、婚前婚内离婚协议筹划、遗嘱的起草及见证、高净值人群财富的结构优化及财产传承方案的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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