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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关于纪委监督执纪、党的纪律修改要点归纳

 徐徐读书 2017-12-25

党章关于纪委监督执纪、党的纪律修改要点归纳(超实用请收藏)

2017-11-02 刘飞 反腐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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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关于纪委监督执纪、党的纪律修改要点归纳(超实用请收藏)


作者:刘飞(河南驻马店纪委,个人著作《纪法践悟》),来源公号:“飞哥答疑”

   

一 :关于党的纪律,党章有何新规定?

答:明确将党的六大纪律写入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注意此处表述:主要包括,而不仅仅局限于六大纪律)。

二:党章规定纪委监督执纪的原则有哪些?

答:党章规定纪委监督执纪的原则主要有三个:一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二是执纪必严、违纪必究;三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党章对四种形态是如何表述的?

答:党章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细心的读者或许会发现党章对四种形态的表述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四种形态的表述,存在细微的差别:《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第一种形态中有“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表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则强调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四:纪委对同级党委党员、候补委员轻处分,程序有哪些新规定?

答: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此次修改党章将《中央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规定的通知》《中央纪委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吸纳进来。

五、问:纪委对同级党委党员、候补委员重处分,程序有哪些新规定?

答:党章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此前表述是特殊情况下,语义不明,不便操作),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此前表述是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程序上明显存在问题,由谁报上级党委,存在疑问,这次明显由上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

六、上级纪委与下级纪委关系,是否有新的规定?

答:党章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加新的表述: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这是对上级纪委领导义务的提醒性、注意性规定。

七、关于派驻纪检组,党章有何新规定吗?

答:党章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飞哥提醒您注意三点:一是地方纪委派驻全覆盖,党章做了新规定(之前仅仅是中央一级全覆盖);二是派驻的组织规格(之前既可以是纪律检查组,也可以是纪律检查员);三是纪律检查组组长当然地参加驻在部门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之前是可以,此次修改,删除可以,措辞明显不同)。

八、党章关于各级纪委职责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也是这么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飞哥提醒您注意: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不仅写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更写入党章。主要任务部分:增加“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党章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飞哥提醒您注意:各级纪委的职责概况起来就是监督、执纪、问责;新增内容: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此前表述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修改后,监督对象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党的组织;监督内容上,不仅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也包括党的组织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这是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早期监督的常见方式);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九、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委员立案、同级党委常委的初核,有哪些新规定?     

答:党章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飞哥提醒您注意:根据党章的规定,纪委有权独立对同级党委委员进行初核,但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如果需要对同级党委委员立案审查的,需要坚持“双报告(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如果需要同级党委常委进行初核的,需要报请上级纪委初核,需要立案审查的,则需要由上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对同级党委委员、常委的监督执纪程序更严、更完善。

十、党章第九章关于党组的规定,哪些地方最值得关注?

答:党章第四十八条关于党组的规定有三处值得关注:一是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主体责任的党章依据);二是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之前党组无权发展党员,也无权处分党员)。三是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之前仅仅是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十一、党章的正确、完整名称是什么?

答:正确说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绝对不可以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党章(严重违纪的某市市委书记在接受组织审查时称自己没有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章,不知道党章的完整名称是中国共产党章程)。请读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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