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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名著(6):《水浒传》中的清官到底清不清?

 金色年华554 2017-12-25

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国历史的发展,就是清官不断涌现、彰显朝廷法度、小民寄托希望的的特殊过程。民间对包拯、海瑞等等好官往往称为清官;正式典章史籍中,则称之为“循吏”、“良吏”、“廉吏”。古代小说和戏曲中清官断狱故事非常之多,通常是演绎故事情节、昭示惩恶扬善的重要桥段。古典名著《水浒传》当然也不例外,而且可以说着墨更多、描述更细,更加发人深省、更加让人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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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梳理可以发现,弱势群体在小说《水浒传》中通过两条线索与法律发生关系:

其一是侠义。在下层百姓渲泄其内在愤恨的心理机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侠义文化,带有极端的报复心理和复仇心态,往往是在官府不能解决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快意恩仇或者他人的意外出现和帮助,达成自己所追求的、置法律于不顾的所谓理想结果。

比如,武松在直接控告西门庆、潘金莲的罪行得不到接受贿赂知县支持的情况下,通过自身的勇武和本领,精心谋划、周密安排,将所有相关人员或直接杀死或解送官府,最终以自身的触犯刑律为代价达到既定目标;还有一种是己所不能、有人相助。比如,金翠莲被镇关西所凌辱,鲁智深基于义愤,帮助金翠莲脱离困境,三拳打死镇关西触犯刑律,这两种情形的出发点都是传统的侠义文化长期积淀的结果,采取的手段相对威猛,有时甚至是非常极端和血腥。

其二是清官。与侠义文化一样,也是在下层百姓渲泄其内在愤恨的心理机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下层贫苦百姓虚幻理想的心态里构筑出来的。东平府尹陈文昭、郓城县知县时文彬以及开封府当案孔目孙定、铁面孔目裴宣,都是小说中为数不多的清廉官吏。这些所谓的清官,处置事情的出发点在于惩处犯罪、维护公理,所采取的手段基本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措施也较侠义更缓和、更文雅、更有序。

清官包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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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传统中所谓清官,具有跨越朝代界限、社会公众普遍认同这样比较鲜明的基本特征。

《水浒传》中,关于东平府府尹陈文昭的描写是这样:“平生正直,禀性贤明。幼年向雪案攻书,长成向金銮对策。常怀忠孝之心,每行仁慈之念。户口增,钱粮办,黎民称德满街衢;词讼减,盗贼休,父老赞哥喧市井。攀辕截鐙,名标青史播千年;勒石镌碑,声振黄堂传万古。慷慨文章欺李杜,贤良方正胜龚黄”。

而描写山东郓城县知县时文彬的笔墨也大体如此:“为官清正,作事廉明。每怀恻隐之心,常有仁慈之念。争田夺地,辩曲直而后施行;斗殴相争,分轻重方才决断。闲暇抚琴会客,也应分理民情。虽然县治宰臣官,果是一方民父母”。从上面的描写可以看出,一方面是小说家习惯性的刻画手法和用语,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关于清官在社会整个评价标准上,已经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共识,那就是忠于君主,两袖清风,生活俭朴,工作勤奋,性格刚直,执法严厉,尤其是在特定情形下敢于抗上、为民请命。这些共通的属性,加上主观因素(性格、学识、能力等)、客观因素(帝王、时世、民情、环境、偶发事件等)的不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清官文化特质。

清官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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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说到底一直具有浓厚的人治色彩,法律的公正公平很难在这样一个框架设计下得到真正的体现,甚至有些法律本身就将这种不平等不公正蕴含其中。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受压迫者在遭到不公平的待遇之时,除了幻想行侠仗义的侠客以外,就是要求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清官意识也就渗入可怜的受迫害者的心中,最终在清官身上同时缠绕着如何解决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如小说中的时文彬“争田夺地,辩曲直而后施行;斗殴相争,分轻重方才决断”,可以说是一个非常精明能干、善于明断是非的“清官”。但在处理宋江杀死阎婆惜一案中,在人证俱名的情况下,因为“和宋江最好,有心要出脱他,只把唐牛儿来再三推问”。而且“明知他不知情,一心要救宋江,只把他来勘问”。最终目的是“要朦胧做在唐牛儿身上”。

同样,东平府尹陈文昭不仅“平生正直,禀性贤明”,而且政绩卓著,“户口增,钱粮办,黎民称德满街衢;词讼减,盗贼休,父老赞哥喧市井”。就是这样一个所谓的清官、好官,因为“哀怜武松是个有义的烈汉”,在武松杀嫂案的审判过程中也是不惜搁置刑律、重罪轻判:不仅“把这招藁卷宗都改得轻了,申去省院详审议罪”,而且帮助武松疏通关节,“使个心腹人,赍了一对紧要密书,星夜投京师来,替他干办”。

从一定意义上讲,本来清官应该成为将法律本体正义转化为司法实践正义最有力的推动者和实践者,但在这两个案例中,陈文昭、时文彬作为不同层级的主要审判人员,却不约而同地因为情义入法而不惜徇法原情、冤枉好人,不仅违反了当时律法严禁“出人入罪”的相关规定,也与所谓的清官形象产生了严重的实质性背离。

东平府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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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宋一代不乏包拯这样清正廉洁、据条断案、谨严执法的清官,但在官僚腐败日益严重、贪赃之风盛行的环境下,不可能从根本上彻底改变封建社会共存的司法腐败状况,无法形成善法护国、良吏执法、黎民守法、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从根本上讲,清官文化仍以人治而非法治为基础,对于整个封建法制的健全,并不能起多少推动作用。

一个清官可以在一段时间里救助某地或某些贫苦弱者,但并不能将其权力施于整个社会,更何况清官本身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封建统治的约束,其作用相当有限的。而且清官意识还对被迫害者造成心理上的麻痹和惰性,将自己的权利交给虚构出来的清官,放弃了为了争得自己权利而拿起法律的武器奋起抗争的行为甚至想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封建法制的健全形成滞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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