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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克伯格是如何以小股东的身份控制Facebook大公司的?

 思明居士 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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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控制公司的股权,就看一个股东你对该公司股权的表决权所享有的多少,如果你享有相对较多的表决权比例,那么你就能控制该公司的股权,也就是你控制了股权表决权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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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有限公司股权表决权允许股东意思自治,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作出不同于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即《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但是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就没有这么 幸运了,股东只能是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公司法》第一零三条所规定的同股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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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在日常运行营有限公司时,为了控制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可以做出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设计和策划,使创始股东既能释放足够的股权吸引战略投资者,自己又能牢牢控制公司,不致于大权旁落,稳保江山不易人。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表决权设计就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也正是法律的这一明确规定,阿里巴巴在上市的时候不得已舍弃香港股市而改选美国上市。

美国facebook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与表决权权协议设计,使得创始人即使经历了10多次外部风险资本融资,仍能以持股28%的弱势地位掌握58.9%的投票表决权,它就是采取A、B股设计,这两类股票在现金价值和投资收益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唯一不同的是行使表决权方面,B类股表决权权重是A类股的10倍。创始人掌握B类股表决权即可控制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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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科学巧妙的股权设计,“任尔东南西北风”确保公司不易主。当然了只有股权专业的律师才能做得更好!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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