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交流和沟通,请不要点击本文右上角“+关注”哦! 能否控制公司的股权,就看一个股东你对该公司股权的表决权所享有的多少,如果你享有相对较多的表决权比例,那么你就能控制该公司的股权,也就是你控制了股权表决权就ok了。
1 从目前《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对有限公司股权表决权允许股东意思自治,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作出不同于“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即《公司法》第四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但是相对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就没有这么 幸运了,股东只能是“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即《公司法》第一零三条所规定的同股同权。 2 鉴于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在日常运行营有限公司时,为了控制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可以做出“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设计和策划,使创始股东既能释放足够的股权吸引战略投资者,自己又能牢牢控制公司,不致于大权旁落,稳保江山不易人。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表决权设计就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也正是法律的这一明确规定,阿里巴巴在上市的时候不得已舍弃香港股市而改选美国上市。 美国facebook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与表决权权协议设计,使得创始人即使经历了10多次外部风险资本融资,仍能以持股28%的弱势地位掌握58.9%的投票表决权,它就是采取A、B股设计,这两类股票在现金价值和投资收益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唯一不同的是行使表决权方面,B类股表决权权重是A类股的10倍。创始人掌握B类股表决权即可控制公司了。 3 通过科学巧妙的股权设计,“任尔东南西北风”确保公司不易主。当然了只有股权专业的律师才能做得更好!所谓“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请您收藏和转发前,点击“+关注”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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