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或者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的,通过何种程序予以救济? 答: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主要理由: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属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新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对该撤销或变更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按照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上级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撤销或变更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属于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的,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但可以提出申诉,由上级法院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2017年5月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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