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17年45号公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有问题可以加高顿微信:gd20171114交流。) 文件发布后,很多文章迅速总结了已经确定的可以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类型数量,目前基本有三种声音: 第一种声音:4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二种声音:7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6、软件;7、信息技术服务业; 第三种声音:5类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是1、住宿业;2、建筑业;3、咨询鉴证业;4、工业;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以上那种意见是正确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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