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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中的工期因素 【系列文章之九】

 人在旅途在济南 2017-12-29
管理实践

竣工结算:不单是最后一道环节 

施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竣工结算阶段,因此,竣工结算常被称作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道环节。然而,竣工结算所暴露的问题,通常不只涉及竣工结算管理的问题,而是发生在招投标合同签订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这三个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竣工结算管理不单是最后一道环节,而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少施工企业都在探索全过程风险管控,加强预控。

接下来,小编将刊载系列文章,多位行业专家、企业管理者和项目经理,深入分析工程竣工结算中常见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怎样产生的,并分享实践中的做法与经验、思考与体会,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做好竣工结算。

系列文章之九 :工程竣工结算中的工期因素

作者:张尧 中城投集团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利润,是企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工程项目的经济利润是工程项目管理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施工企业利润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工期目标能否实现,会直接影响项目的成本构成以及项目利润的数额,所以,在项目竣工结算过程中,工期因素对项目结算的影响程度不可小觑。

工期与成本的辩证关系

施工进度和施工成本是项目管理的两大核心,也是企业关注的焦点,是项目管理和控制的主要目标。

一般认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理工期会带来施工成本的增加。工期的延长不仅会带来间接费用,例如施工管理费、设备租赁费的增加,还会带来施工措施费的超额使用,甚者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合同工期的违约以及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个别的分项内容虽然不构成项目的直接成本,但却在事实上造成了项目和企业的收入减少。

目前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方为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施工合同签订时的合同工期已经大幅度的小于定额工期,由于工期过于紧张,施工方采取赶工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导致缺少必要的施工技术和组织间歇,给工程质量的管控带来不小的挑战,同时也让工程的施工成本控制面临更大不确定性。其中包括赶工会带来施工机械数量增加或使用时间的超预期延长,造成机械租赁费、设备购置费、塔机司机工资、机械维保费等各项费用的增加等。

另一方面,结合笔者的工作体会,在努力寻求施工进度和施工成本之间最佳结合点的同时,还是要力求进度优先。只有做到了进度优先,各工序之间、各分部、分项之间有了一定的“自由时差”,才有可能选择更好、更有效、更优化的施工方案,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一定的施工成本增加对降低项目风险是有益的。

工期的索赔与反索赔

工程实践中,通常将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补偿要求称为索赔,将发包方向承包方进行的索赔称为反索赔,其实索赔与反索赔是相互的。由于施工现场外部条件会经常变化,所以索赔便成为工程承包中的正常现象。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单位向业主单位要求延长施工时间,在原定工程竣工日期后顺延一段合理时间的要求。反索赔是指一方提出索赔时,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的一种活动。

由于索赔是双向的,所以业主和承包单位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反驳,这种反驳活动就是反索赔。

工期延误的反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商的责任,承包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和内容,致使竣工日期延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和使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由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工程延期违约金。无论是施工工期的索赔还是反索赔,都会对工程结算产生重大的影响。

工期签证单的办理

根据新闻报道,今年1115日至明年315日,“2+26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及河南省洛阳、平顶山、三门峡3个重点城市,将实施封土行动。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北京城六区及10个新城区的各类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全面停工,停工4个月(即从20171115日至2018315日)。从工程索赔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该停工令事件必然会对所涉及城市的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拆迁工程等建设项目造成一定的工期延误,产生大量的工程工期索赔。

工期签证单和工期索赔如何办理,结合上述事件,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重视。

以事实为依据,以合同为准绳。

上述停工事件的工期索赔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施工企业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停工,还有一种情形是根据地方政府文件要求必须无条件的停工。

前一种情形具体表现为,根据文件要求,参建单位做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基础底板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等扬尘治理全过程、全覆盖管控;市建委联合环保、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在此期间承包方可能会因为没有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要求而被处罚,包括暂停施工等严厉措施,如果遇到此种情形,造成的相关损失和工期延误应由承包方承担。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部分,也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后一种情形主要为,地方政府要求20171115日~2018315日期间停止各类(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另行处理)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等,该阶段为明确要求停工时间段。由于本事件为第三方客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件,因此,按行业惯例,承包人可以取得工期索赔和以成本为主要内容的费用索赔。

严格按照合法的程序办理。

按照《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索赔应有严格的提出和批复程序,这一点非常重要。工作实践中,很多索赔未能取得成功,就在于程序的不完善和不完整。其规定的程序被简称为“3个28天”。即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这“3个28天”很重要,如果未能满足程序上的要求,试图获得相应的索赔也是非常不容易的。

充分、确凿的事实证据。

根据相应的规定,工期索赔的依据大致分为:合同约定的施工总进度计划(或开竣工日期);合同双方认可的对工期的修改文件;业主或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影响工期的干扰事件;受干扰后的实际工程进度等。比如,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等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等情形。

为了取得工期索赔的成功,我们要分析每一次索赔事件,必须做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还有一点很重要,若想索赔成功,获得工期的顺延,必须要做到证据的收集能够证明事件的发生会造成项目“关键线路”的延长,否则,再多的证据也无益于工期顺延的索赔。

保持证据的关联性,重视手续的完整性。

现实工作中难免会遇到停工现象,虽然停工是各方责任主体不希望看到的情形,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时候停工也是难免的。很多状况下停工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而已。当遇到因业主原因造成停工时,作为施工方要力求做到停工手续的证据化、停工证据的合法化。在进行停工证据的收集时,证据要包括业主付款不足的证据,停工前书面致函发包人,停工报监理单位并经监理单位签单确认证据。

如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不肯确认甚至不肯签收则应采用邮寄的方式再向监理或发包人邮寄一份停工报告,保留好邮寄凭证。在合理的间隔时间内,定期向发包方通报一次停工期间人工、机械的停置情况及补偿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答复证据。同时,停工期间应实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间的有关数据的记录、收集,收录有关的图文资料,有必要的可进行公证,以利于日后的停工补偿计算工作。

工作实践中,由于施工周期的长短必然会影响投资方财务费用的高低,财务费用的高低又会对开发成本的大小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业主方与承建方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针对工期因素一般会列明相应的奖罚措施或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总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施工方必须重视工期因素对施工成本构成产生的重要影响。同时要重视施工过程中工期索赔证据与资料的积累,务必做到有理有据、行之有效,为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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