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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改革!济南公立医院要按病种收费!105个病种价格标准公布!除规定外,医院不得另收费!

 齐烟九点0531 2017-12-29

重大改革!

为了破解“看病贵”

今天济南下发通知

决定从31日起

在我市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

首批实施105个病种



也就是说

以后不再按照检查、诊断、治疗等项目收费

而是实行“打包式”收费

包括了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


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此次收费改革具体有哪些要求

涉及哪些病种

每个病种收费是多少

什么是“除外内容”

具体信息这儿都有

↓↓↓

关于济南市公立医疗

机构按病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公立医院:


根据《省物价局 省卫生计生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1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逐步实现以按病种收费为主、多种收费方式相结合的收费政策,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病种收费的内涵


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等全部费用,即从患者入院,按病种治疗管理流程接受规范诊疗,到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出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用耗材等各项费用。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收费,医保和患者按规定付费。


按规定列入“除外内容”的耗材,以及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可单独收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此外,医院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二、具体病种和实施范围


本次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共105个(详见附件),其中,西医病种100个,中医优势病种5个。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施按病种收费的患者,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三、病种收费标准


按病种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附件所列病种收费标准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以此为基准下浮10%。各医疗机构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下浮幅度不限。


四、医保支付政策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以本文件为参照依据,与医疗机构协商谈判后,按政策规定支付。


2.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费用,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保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或者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商,一并打包纳入病种付费标准。


3.对患者自愿选择单人间、双人间以及特需病房(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床位费超出普通病房收费标准的部分,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由患者自行支付。


4.统筹地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其医保结算标准由统筹地区制定,同步实施。


五、退出机制


因合并症、并发症或患者病情较重、体质特殊等原因,导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明显偏离病种收费标准的病例,医院可按规定程序退出按病种收费,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各病种退出率严格控制在20%以内。


六、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制订本院按病种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完善临床诊疗路径管理,建立健全实施按病种收费的进入和退出机制,与患者签订《按病种收费知情告知书》,确保医疗质量、合理诊疗。


(二)各医疗机构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费按时实施。


(三)各医疗机构要切实抓好控费工作,对实际费用超出病种收费标准部分,由医院自行承担;对实际费用低于病种收费标准的结余部分,作为医院的医务性收入。


(四)实施按病种收费的病种病例,除按本通知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病种费用外,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但仍应按现行规定向医保经办机构传送项目费用清单等信息,具体传送要求按医保经办机构规定执行。


(五)各医疗机构要建立按病种收费申投诉责任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院不得拒收患者、分解住院次数或无故缩短住院时间。


(六)实施按病种收费,是改革医院现行收费方式和医保支付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缓解群众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按病种收费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在院内采取展板、宣传册、LED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保障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为推进按病种收费创造良好环境。要认真、耐心回应患者关切的问题,取得患者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按病种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七、本通知自2017年12月3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市发改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记者 卢虹、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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