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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劳动者能否兼得?

 清清泉源 2017-12-30

在生活中,我们常遇到第三人造成的侵权同时也认定工伤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员工既可以作为“受害者”的角色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也可以作为“工伤者”的立场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当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劳动者能否兼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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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介绍

案1

老刘从2012年8月开始在某建筑公司上班,担任钢筋工一职,2012年10月29日,老刘骑电动自行车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老刘的儿子小刘向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黄浦人社认(2015)字第46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老刘工伤。


2016年4月13日,小刘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伤死亡赔偿金436,200元、丧葬费25,986元、抚养费218,400元。经仲裁,裁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小刘工伤死亡赔偿金436,200元、丧葬费25,986元、2012年10月29日至2016年5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1,214.07元。某建筑公司不服,遂提出起诉。


审理过程中,小刘与肇事方姚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调解书中载明姚某赔偿项目如下:1、死亡赔偿金348,020元(凭据);2、丧葬费28,150元;3、抚养费12,096×13年=157,248元;4、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3人:9,000元;5、交通费5,000元;6、衣物损500元;7、车损费500元;8、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强险内优先赔付);9、医疗费(凭据)。

一审法院认为


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第三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劳动者分别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及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仲裁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和不服工伤保险赔偿仲裁裁决提出的请求,法院应分别依法作出判决。


首先,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已经明确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老刘丧葬费、抚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述两笔费用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互相重复,不能兼得。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实际赔偿原则。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中明确的丧葬费、抚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高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数额,按照就高原则,某建筑公司无需再支付小刘丧葬费25,986元、20121029日至20165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1,214.07元。


其次,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两种不同赔偿项目可以兼得。根据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经计算,某建筑公司应支付小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436,2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老刘丧葬费、抚养费该两笔费用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互相重复,不能兼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两种不同赔偿项目,可以兼得。


案2

小钱于2012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2012年5月4日小钱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小李负全责。


2013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1月22日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八级。


2012年5月、6月,公司分三次为小钱预付医疗费用70,000元,2012年6月至12月期间,公司共暂支小钱生活费10,000元。


小钱因交通事故已获赔全部医疗费83,715.06元、误工费25,876元。


2015年12月16日,小钱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中一项要求公司支付小钱2012年5月5日至2013年2月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9,000元,2016年1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为小钱因交通事故获赔的误工费已高于应得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对小钱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后双方对该项请求均未提起诉讼。


2016年1月6日,公司向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小钱:1、返还社保个人自负款项9,515.31元(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2、返还垫付医疗费用70,000元(2012年5月至2015年6月);3、返还工伤暂支款10,000元(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2016年1月19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松劳仲(2016)通字第45号通知书,载明: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本会受理范围。遂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在工伤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属重复赔偿项目,当事人不可兼得。本案小钱因交通事故已获赔了医疗费和误工费,其中误工费所获的赔偿已高于公司应当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要求小钱返还在停工留薪期间暂支的生活费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小钱已全部得到赔偿,因此对于公司垫付的70,000元,小钱应当予以返还,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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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情形

侵权可要求赔偿的费用种类

造成伤害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

造成伤害并致残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造成伤害并致死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而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医疗费、工伤康复费用、伙食补助及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认定和计算请点→工伤了,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情形

侵权

工伤

一般情况

医疗费

医疗费

误工费

停工留薪

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

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

伙食补助及交通住宿费

康复费

工伤康复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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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

残疾

残疾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残疾赔偿金

-

死亡

丧葬费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

死亡赔偿金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特殊项目

-

伤残津贴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哪些可以兼得通过表格一目了然:可以一一对应起来的,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员工是不能要求双重赔偿的,相反,不能对应起来的项目则可以同时主张。


笔者提醒: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条件有所不同:在侵权层面上,致残、死亡的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向责任方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工伤层面上,只有死亡才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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