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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评级评价标准解读(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

 菊花廿六 2017-12-30


 

一、否决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指标说明:《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查阅资料:

1.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现场检查:企业现有工艺、设备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二)未按规定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设施,并将报警信号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未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查阅资料: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记录等资料。

现场检查:相关安全设施配备和运行情况。

(三)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等文件规定,未进行正规设计的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安全诊断,出具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实施前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但已进行了设计安全诊断的,视为符合条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后建成投产的在役化工装置,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

查阅资料:企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材料,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报告书。

现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化工装置

(四)实施生产、储存危化品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等法律法规,企业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或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或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以及相应安监部门按规定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

现场检查: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未按规定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整改合格的

指标说明:

1.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二十四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为依据,重大火灾隐患是否整改合格以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为依据。

查阅资料:

1.对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的企业,查阅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

2. 调阅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火灾隐患销案通知书》。

现场检查:企业建筑物或场所使用情况与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的使用性质是否相符。

(六)化学品储存罐区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的;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未设置紧急切断阀的

指标说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规定:进一步完善化学品罐区监测监控设施,根据规范要求设置储罐高低液位报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动联锁关闭储罐进料阀门和超低液位自动联锁停止物料输送措施;确保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完好可用;大型、液化气体及剧毒化学品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阀。

查阅资料:相关设施的运行、维护记录。

现场检查:化学品罐区相关设施设置、运行、维护状况。

(七)危化品生产装置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能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2014年第13号公告)等相关标准规范。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距离情况。

(八)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生产危化品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1号令)等。

查阅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产品目录等。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九)超《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许可范围或有效期使用危化品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7号令)等。

查阅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年使用量。

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危化品企业建成投产两年以上或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两年以上,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

指标说明: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24号)、《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1150号)等。

查阅资料: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公布文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核查未取得标准化证书企业的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吊销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文件签发日期。

(十一)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和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未按照有关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指标说明: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鲁政办字〔201525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相关安全设施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使用装置安全设施的设置、运行情况。

(十二)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凭证购买、流向备案的

指标说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阅资料:企业购买和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及流向备案记录。

现场检查:原材料仓库、产成品仓库。

(十三)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的

指标说明: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3号令)、《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等。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物料输送管道布设情况。

 

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依据及考核方式

计分方法

二、布局设置(10分)

1.企业内部不同装置之间物料的禁忌影响(如空分装置吸风口、火炬位置排放口、散发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与明火源的风向关系,化学品仓库位置等),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评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2008)等有关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设备设施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2.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装置、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布局情况

分值:3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2.非危化品生产装置和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是否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评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等有关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设备设施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2.现场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布局情况

分值:3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3分

3.地区架空电力线路是否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评分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2.现场检查生产区架空电力线路情况

分值:2分

发现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扣2分

4.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评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 50984-2014)、《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等有关文件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项目初步设计、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文件资料。2.现场检查控制室或机柜间设置情况

分值:2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三、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责任落实(16分)

1.是否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评分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

1.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其他化工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000人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企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企业从业人员数。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记录、劳务派遣协议等资料,核实从业人员数;查阅企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任命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核实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专兼职情况

分值:2分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扣2分;未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缺一人扣1分

2.危化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中是否至少有2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别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非危化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是否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

评分依据:参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考核方式:危化品企业查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安全考核合格证等资料;非危化品企业查阅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合格证

分值:2分

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

3.危化品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学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非危化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要求

评分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等。

考核方式:危化品企业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称证书、从业经历证明材料、安全考核合格证等资料;非危化品企业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分值:2分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为2人及以上的,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为1人的,不符合要求扣2分

4.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评分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规定:

1.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10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3名。

2.非危化品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1000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

考核方式:查阅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社保缴费证明、工资发放证明、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等;对照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核实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分值:2分

应配备未配备的扣2分;数量不足的少一人扣1分

5.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大型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其他消防安全重点企业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是否设置或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评分依据:《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省政府271号令)、《关于印发<山东省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通知》(鲁公消〔2016〕190号)、《关于修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10〕83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等。

考核方式:1.调阅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查阅公安消防部门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合格材料,企业建设微型消防站的文件,企业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文件等。2.现场检查专职消防队的人员、车辆器材装备等情况与验收时是否一致,微型消防站的人员组成、管理制度、器材装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分值: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6.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消防教育培训、四新教育及日常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将外来作业人员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评分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等。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培训计划、人员培训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等资料。2.询问相关人员培训情况

分值:2分

未按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的一人次扣1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一人次扣1分;外来作业人员未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扣1分

7.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是否定期进行考核、奖惩

评分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考核奖惩记录资料。2.询问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分值:2分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未建立考核机制的扣1分;未定期考核、奖惩的扣1分

8.是否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提取、是否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评分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财务记录、发票等资料

分值: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四、工艺及运行安全(10分)

1.是否建立实施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是否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

评分依据:《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工艺安全的符合性审查,以确保工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企业的符合性审核程序中应明确如何确定审核的频率;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需要编制工艺审核报告,提出需要改进的方面;近两次的审核报告应存档。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文本和最近两次的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报告

分值:2分

未建立实施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核程序的扣2分;未按规定开展工艺安全符合性审查的扣1分

2.是否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要求;是否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是否每年开展培训和考核

评分依据: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 3034-2010)等规定,企业要每年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应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

考核方式:1.查阅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文本、工艺设备变更记录及操作规程修订记录、班组培训记录等资料;2.现场询问作业人员对岗位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分值:2分

未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的扣2分;操作规程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的扣1分;未定期开展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3.是否建立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是否按变更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评分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化,都要纳入变更管理。变更管理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实施、验收。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相关部门收到变更验收报告后,要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载入变更管理档案。

考核方式:查阅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文本、变更管理申请表、变更验收报告等档案资料

分值: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制定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是否对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进行全面风险识别;是否严格执行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

评分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试行)>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6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安办明电〔2015〕9 号)等。

考核方式:抽查企业化工装置开停车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条件确认意见、运行记录等文件资料

分值:4分

未制定开停车和试生产方案的扣4分;未对化工装置开停车和试生产进行全面风险识别的扣2分;未执行开停车和试生产安全条件确认制度的扣2分

五、装置、设备设施安全(17分)

1.是否建立设备台账,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性

评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等。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设备台账、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文本,以及检查、检测、维保记录资料。2.现场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行和维保情况

分值:2分

未建立设备台账的扣1分;未编制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的扣1分;未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保持设备完好性的扣1分

2.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是否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检测合格;是否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

评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考核方式:1.查验特种设备台账、技术档案、使用登记证书、维保检查记录等资料;2.现场检查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合格证

分值:3分

发现1台(套)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扣1分;发现1台(套)没有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扣1分;未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和技术档案的扣1分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以外的危险物品容器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考核方式:查阅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和相关检测、检验报告

分值:3分

发现一处未检测、检验合格的扣1分

4.是否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是否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保

评分依据:《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查阅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文件资料,以及消防器材设施的维保、检测记录。2.现场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

分值:3分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的发现一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维保、检测的发现一处的扣0.5分

5.生产储存装置和设备设施(含电器设备)泄压、防爆、阻火、防雷、导静电、报警等安全设施是否设置到位;是否有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完好;是否存在随意摘除自控联锁装置等行为

评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等有关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查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2.现场检查生产储存装置和设备设施的安全设施设置、运行情况

分值:4分

未设置相应安全设施的发现一处扣1分;安全设施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安全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或更换的发现一处扣1分;存在随意摘除行为的发现一处扣2分

6.化工生产装置是否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设置不间断电源

评分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2007)、《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50770-2013)等文件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查阅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资料;2.现场检查电源设置情况

分值: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六、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14分)

1.是否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定期对作业活动和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是否制定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评分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等。

考核方式:1.查阅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台帐、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风险控制措施等档案资料。2.现场检查风险告知警示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分值:3分

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扣3分;未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扣2分;缺少安全可靠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按照风险管控措施和基础管理要求制定隐患排查项目清单;是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规范记录

评分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等。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排查项目清单、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和隐患排查过程记录等证明资料。2.现场检查隐患治理情况

分值:3分

未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扣3分;未制定排查项目清单的扣1分;未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规范记录的扣1分

3.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并建档;是否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危险等级;是否按规定到属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评分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2010)等。

考核方式:查看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档案、安监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备案回执等资料

分值:3分

未根据要求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并建档的扣3分;未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危险等级的扣1分;未按规定备案的扣1分

4.是否建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并落实

评分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

考核方式:1.查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文本。2.现场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消防标识、器材配备。3.现场询问工作人员

分值:2分

未建立制度的扣2分,未落实的发现一处扣1分

5.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泄漏点排查,建立泄漏排查档案

评分依据:《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

考核方式:1.查阅排查记录、泄漏点排查档案等资料。2.现场检查泄漏点存在情况。3.询问有关人员

分值:3分

未开展泄漏点排查的扣3分;未建立泄漏排查档案的扣2分

七、储存和包装(11分)

1.危化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化品专用仓库是否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评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等。

    考核方式:1.查阅危化品仓储管理制度、台账记录等资料。2.现场检查标志和技术防范设施设置情况,以及危化品储存方式、方法、储存数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分值:3分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扣1分

2.是否对危化品仓库、罐体内、管道内所存的物质统计分类建档,并及时更新;是否存在罐区随意变更储存介质情况

评分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等。

考核方式:1.查阅仓库、罐区、管道内物质存储台账等有关资料。2.现场检查危化品存储情况。3.询问相关人员对仓库、罐区、管道内物质是否了解

分值:3分

未对仓库、罐区、管道内所存物质分类建档的扣2分;对所存物质不清楚的或记录产生误差的每项扣0.5分;存在罐区随意变更储存介质发现一次扣2分

3.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是否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评分依据:《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 3136-2003)等文件标准规范。

考核方式:1.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资料。2.现场检查有关设备设施设置情况

分值:3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

4.危化品生产企业是否提供与其生产的危化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评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有关法规标准。

考核方式:1.查阅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资料。2.现场检查产品包装情况

分值:2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八、作业安全(15分)

1.是否在检维修作业前实施风险分析,采取和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对检维修人员、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检维修方案现场交底

评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等。

考核方式:查阅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近一年的存档检维修方案、检维修记录、教育培训记录、现场交底记录等文件资料

分值:4分

未在检维修作业前实施风险分析,采取和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未对检维修人员、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检维修方案现场交底的,发现一处扣2分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的规章制度并有效执行

评分依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5〕53号)、《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文本、操作规程和作业票证等文件资料。2.询问作业人员对制度、流程、风险交底的掌握情况。3.查看特殊作业现场或监控视频

分值:6分

发现一项作业制度未建立或未按照制度规程执行扣1分

3.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化品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是否制定了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是否在未经审批或者在无人监督情况下作业

评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危化品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审批单、操作记录、装卸车查验台账等文件资料。2.询问装卸作业和管理人员。3.查看作业现场或监控视频

分值:5分

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2分

九、应急管理(7分)

1.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等。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备案登记表等资料

分值:2分

未编制预案的扣2分;未备案扣1分

2.是否定期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并落实应急指挥、值班备勤、应急响应等措施

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考核方式:1.查阅应急预案培训记录、演练计划和演练记录、演练评估报告、预案修订记录等。2. 询问相关人员对应急预案有关内容的掌握情况。3.现场检验企业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分值:3分

未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的扣1分;未定期开展演练的扣1分;未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修订的扣1分;相关措施不落实的扣1分

3.是否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

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考核方式:1.查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文件、器材装备台账等资料。2.现场检查应急救援队伍情况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储备情况

分值:2

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扣1分;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扣1分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

查阅资料: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5.1.4:“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实际位置情况。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超过一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生产的。

指标说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查阅资料:企业试运行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试生产状况。

(五)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指标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第八条: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查阅资料: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化工企业违法处罚情况清单和处罚决定书等。


项目

评级内容

评分依据及说明

计分方法

二、环境管理 (13分)

 

 

1.是否按规定建立环保机构并配备管理、监测人员,是否落实自行监测计划

评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环发(2013)81号文)第十条: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训证书的人员”;以自动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监测人员名单,监测人员资格证书、自行监测计划、自行监测方案及记录。

分值:4分

未按规定设置环保机构并配置管理人员的扣4分,未配足监测人员的扣2分,未落实自行监测计划的扣2分

2.是否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是否规范、及时

评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2.现场检查:信息索取点(企业网站等)、信息公开栏、电子屏、标识牌等确定是否按规范的内容公开,公开信息是否及时更新。

分值:3分

未按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扣2分,环境信息公开不规范、不及时的扣1分

3.是否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是否规范,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评分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令)

指标说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频次要求是指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考核方式:查阅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及公布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录等文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验收报告(或整改事项落实报告)。

分值:3分

未按要求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扣3分,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不规范扣1分;频次间隔超过五年(不含五年)的扣1分

4.是否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评分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3-2015)6.3.1“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环保部等8部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 :”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在设立前已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问题,要制定方案,分步推动解决。”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环评批复文件。2.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分值:3分

位于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扣3分。

三、风险

防控(18分)

1.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项目环评文件风险评价专章或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分值:2分

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的扣2分

2.是否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建立治理档案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综合排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2.现场检查:企业隐患治理情况。

分值:2分

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未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扣2分;定期排查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未建立排查治理档案的扣1分

3.是否采取事故排水防扩散、出厂拦截措施,清净下水隔离措施,雨水隔离措施,生产废水隔离、收集、处理措施。

评分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环办〔2014〕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截流设施、事故应急池、清净下水系统等的风险防控设施管理规定及运行记录,污水委托处置协议。2.现场检查: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等风险单元围堰、装卸区污水收集池设置情况,围堰等的切换阀门维护情况,事故应急池容积及收集情况,雨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总排口的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及应急闸(阀)运行及维护情况。

分值:4分

每缺一项扣1分

4. 是否已布置生产区域或厂界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系统,是否设置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是否有提醒周边公众紧急疏散的措施和手段等

评分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及生产区域或厂界毒性气体泄漏监测监控预警系统设施运行记录、应急预案(涉毒性气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疏散篇章)。2.现场检查:相关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现场紧急疏散等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用于周边公众紧急疏散的显示屏(或公示牌)等。

分值:3分

每缺一项扣1分

5.是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是否定期开展回顾性评估或修订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 [2015]4号)第十二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指标说明:应急预案备案文本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应急预案备案表、专家评审意见、回顾性评估报告、修订记录。

分值:3分

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扣3分,未评审扣2分,未备案扣1分;3年内未开展回顾性评估或重大修订未备案的扣2分,按要求未及时修订的,扣1分

6. 是否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是否制定应急演练方案,是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应急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应急演练方案、图片、视频、总结报告等资料。

分值:2分

未制定应急演练方案的或未定期开展演练的扣2分,未开展应急培训的扣1分

7.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是否配备应急监测设备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应急物资和应急监测设备清单、采购合同。2.现场检查:应急物资库和应急监测设备配备情况。

分值:2分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扣1分,未配置应急监测设备扣1分

四、污染治理(63分)

废气

 

1.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设施运行记录是否正常规范

评分依据:环保部《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省委办公厅《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指标说明:1.稳定达标是指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生产3个月内日均值达标天数不低于95%视为稳定达标;没有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连续2个月内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值均达标的视为稳定。2.企业具体执行排放标准应根据其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结合国家、省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确定。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据; 2.现场检查:重点查看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在线监测平台运行情况。

分值:10分

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扣8分,不能稳定达标的扣6分,运行记录不规范的扣4分。

2.无组织废气处置设施安装情况: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是否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装置区、罐区、装卸区是否按要求配套无组织排放处理装置;自备污水站易产生异味的构筑物是否进行密闭收集、异味处理;是否按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

评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两个月内企业自行监测的报告、VOCs治理方案和开展LDAR技术改造方案,环保部门的执法监测数据、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名单。2.现场检查:企业无组织废气处置设施配套、安装及运行情况。

分值:6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5分

3.是否按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传输,数据传输是否正常

评分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文件、运行记录。2.现场检查: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利用网络查看与环保部门的联网传输情况,按照技术规范计算传输有效率是否在90%以上。

分值:3分

未按要求安装废气在线监控设备的扣3分,其他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是否设置规范的排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

评分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相关要求。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2.现场检查:采样位置、采样孔及采样点。

分值:2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5.是否采用集中供热或采用清洁能源

评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供热合同和发票,清洁能源供应合同和发票。2.现场检查:供热热源的来源或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运行情况。

分值:2分

未采用集中供热或清洁能源的扣2分,生产项目中所需能源来自系统内或系统间能源综合利用的不扣分

废水

1.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废水污染物排放是否稳定达标,运行记录是否规范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以及《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56-2006)、《山东省海河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5-2007)、《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07)等4个流域标准及修改单,其他有关标准。

指标说明:企业具体执行排放标准应根据其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并结合国家、省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具体管理要求确定。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验收文件和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环保部门的执法监测数据。2.现场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在线监测数据。

分值:10分

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扣8分,不能稳定达标的扣6分,运行记录不规范的扣4分。

2.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有废水预处理设施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预处理设施运行记录,2.现场检查:废水预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

分值:3分

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有废水预处理设施的扣3分。

3.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是否达标排放

评分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有关一类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在线监测、自行监测及3个月内环保部门执法监测数据。2.现场检查: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现场查看在线监测数据。

分值:2分

一类污染物未在规定位置排放的或未达标排放的扣2分。

4.是否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要求布设管线,初期雨水是否建有完善的收集和贮存系统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1-2011)、《石油化工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T3024-201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等有关规定。

指标说明:污污分流是指根据化工企业不同生产环节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程度高低、污染物性质差异大小等不同情况,将污染程度或性质相同、相近的污染物进行分别收集和处理。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或管网、收集和贮存系统等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运行记录。2.现场检查:管线布设情况、初期雨水收集贮存系统建设情况。

分值:3分

未按照雨污分流布设管线的扣1分,未按照污污分流要求布设管线的扣1分,未建有完善的初期雨水收集和贮存系统的扣1分

5.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评分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工程验收文件、运行记录及监测报告。2.现场检查: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运行状况。

分值:1分

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或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正常运行的,扣1分

6.是否按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备,是否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数据传输有效率是否达到90%以上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在线监控设备数据传输有效率统计结果,企业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文件和运行记录。2.现场检查:监控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利用网络查看与环保部门的联网传输情况。

分值:3分

未按要求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的扣3分,其他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7.是否设置规范的排污口,是否具备监测条件,入河(海)设置排污口的是否征得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设置规范的标志牌

评分依据:《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DB37/T 2643—2014)排污口与采样点、排污口生物指示池及排污口标志牌设置技术要求。

指标说明:污水排放口是指隶属于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或城市下水道排放污水的总排口。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污水排污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排入环境水体的)、标志牌等设施管理维护记录,入河(海)排污口的水(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2.现场检查:污水排放口及采样点、生物指示池(排入环境水体的)、标志牌等设置情况,排查违法设置直排口。

分值:3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8.污染防治区按规定应分区防渗的,是否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措施是否完善

评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标准》(HJ610-2016)、《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等有关规定。

指标说明:一般污染防治区是指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可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重点污染防治区是指对地下水环境有污染的物料或污染物泄漏后,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的区域或部位。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和防渗工程验收报告。2.现场检查:防渗区及防渗围堰等建设维护情况。

分值:2分

未采取防渗措施的扣2分,防渗措施不完善的扣1分

固废

1.是否建有标准的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场所),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分类存放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2.现场检查:贮存设施(场所)建设、管理情况,固体废物的分类存放情况。

分值:2分

未建有标准的一般工业固废贮存设施(场所)的扣2分,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分类存放的扣2分。

2.一般工业固废是否按规定无害化处置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

指标说明:无害化处置是指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按照规定进行转移。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一般固废处置合同、转运记录。2.现场检查: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分值:2分

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置的扣2分。

3.是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及备案文件。

分值:2分

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到环保部门备案的,扣2分

4.是否建有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是否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分类存放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危险废物贮存台账。2.现场检查:危险废物暂存场所。

分值:2分

未建有标准的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扣2分;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安全分类存放的,扣1分。

5.是否按规定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处置记录是否完善,企业自有处置设施是否有定期环境监测报告

评分依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5号令)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接收地省级环保部门的回函、处置单位的资质证书、季度环境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台账。

分值:4分

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扣2分;转移、处置记录不完善的,扣1分;企业自有处置设施无定期环境监测报告的,扣1分。

噪声

噪声是否达标

评分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考核方式:企业项目环保验收文件、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自行监测记录、一年内环保部门的执法监测记录。

分值:1分

不达标的扣1分

五、环保处罚( 6分)

1.两年内是否存在移送涉嫌犯罪、移送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

评分依据: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号)中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考核方式: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调阅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行政处罚相关案卷和移交清单等资料。

分值:3分

存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扣3分,存在移交行政拘留的或罚款 20 万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扣2分,存在罚款 20 万以下行政处罚的扣1分

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类别记分

 

2.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是否被部、省、市环保部门挂牌督办

评分依据: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16〕204号)。

考核方式:部、省环保部门网站有关挂牌督办信息,以及市级环保部门提供的两年内企业挂牌督办文件清单、企业处罚情况及处罚决定书。

分值:3分

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被部、省、市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每起分别扣3、2、1分,因同一突出问题被不同环保部门实施挂牌的,按照最高标准扣分。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节能降耗评级标准解读

 

项目

评级内容

评分依据及说明

计分方法


一、节能管理(35分)

 

 

1.是否制定并实施年度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评分方式:1.查阅资料:查看企业制定的年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措施相关资料。2.现场检查:查看企业节能设备、技术改造等相关情况是否与节能计划、节能措施相符。

分值:5分

未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明确节能措施的扣5分;制定年度节能计划、节能措施但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


2.是否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是否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评分方式:查阅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或惩处相关资料。

分值:4分

未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的扣4分,已建立目标责任制但未落实节能考核奖惩制度的扣2分


3.是否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是否定期组织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进行节能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后上岗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评分方式:1.查阅资料:查看企业节能宣传材料、宣传栏、宣传标语、活动照片或视频等,查阅企业组织或参加节能培训记录。2.现场检查:询问核实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培训情况。

分值:3分

每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4.是否建立并实施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评分方式:查阅企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相关资料,包括统计月报、年报等;重点用能企业查阅其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分析制度相关资料,查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系统填报情况。

分值:4分

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的扣2分,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但未实施的扣1分;未建立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的扣2分


5.是否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检验;是否按要求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要求组织核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准确度,查阅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评分方法:1.查阅资料:企业进出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主要工序的计量器具清单。2.现场检查:核实清单上计量器具数量,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周期以内。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分值:7分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不符合标准的扣3分;超出检定周期的能源计量器具数量占理论需要量20%以上的扣2分;未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的扣2分


6. 生产企业是否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是否达到能耗限额要求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章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评分方法:企业生产属于能耗限额标准清单中产品的(国家标准36项,省地方标准8项),按照能耗限额标准中计算方式核定能耗限额。

分值:12分

未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的扣12分;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度,但超能耗限额,经限期治理达标的,扣5分;多个产品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超过1/5的产品超能耗限额,扣12分,少于1/5的产品超能耗限额,扣5分;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扣8分;产品无能耗限额标准的不扣分


二、节水管理(6分)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企业取水水源、取水方式、退水地点是否符合取水管理规定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评分方法:查阅企业取水许可证,无取水许可证的企业提供取水其他相关材料(如管网取水证明等)

分值:6分

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之内的,扣6分;企业取水水源、取水方式、退水地点每项不符合管理规定的扣2分。


三、节能监察(24分)

1.是否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

评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评分方法:查阅相关执法文书,所制定的改进措施及进行改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分值:4分

三年内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被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没有按要求制定改进措施的,每起扣2分


2.是否存在因违法用能行为被限期整改的情况

评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第十九条“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评分方法:调阅节能监察机构相关执法文书。

分值:10分

三年内出现违法用能行为被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每起扣5分


3.是否存在因违法用能行为被处罚的情况

评分依据:《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办法》所包含所有罚则。

评分方法:查阅节能监察机构相关执法文书。

分值:10分

三年内出现违法用能行为被节能主管部门(节能监察机构)处罚的,扣10分




四、节能工艺与设备(20分)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章第十六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

评分方法:1.查阅资料:企业生产工艺方案、设备台账。2.现场检查:查看企业是否存在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所列“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

分值:20分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的,扣20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每发现1台扣5分


五、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15分)

是否按规定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评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评分方法:1.查阅资料:企业自国家发改委6号令实施以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单;项目能评审查文件。2.现场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能评审查文件落实改进措施。

 

分值:15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应开展节能审查但未进行审查的,扣15分;已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但对节能审查意见、及其节能报告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扣9分。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质量评级标准解读

 

项目

评级内容

评分依据及说明

计分方法

一、生产许可(20分; 非许可管理产品生产企业,此项不扣分)

1.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危险化学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产品清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件;2.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和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核对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3.现场检查产成品库。

分值:10分

存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形的,扣10分,并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2.获证企业是否按规定提交公示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是否真实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企业应当按年度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于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中关于企业提交自查报告的具体要求。

考核方式:1.登录省质监局网站“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栏查询;2.对照企业自查报告现场核对年度自查报告真实性。

分值:5分

获证企业不按规定提交公示年度自查报告的,扣5分;存在年度自查报告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3.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生产条件重大变化”:是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工艺发生变化;或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2.现场核查证书载明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分值:5分

获证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及时变更相关手续的,扣5分

二、强制性认证(10分;非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此项不扣分)

1.是否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评分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产品清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认证认可业务综合平台”或“认证认可业务统一查询平台”查询核实;3.现场检查企业产成品仓库。

分值:10分

产品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扣10分

三、产品标准(20分)

1.是否有产品标准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十一条: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产品清单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国标、行标、地标、企标);2.登录国家标准委网站www.sac.gov.cn“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或省质监局网站“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声明平台”查阅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

分值:10分

无产品标准的,或有产品标准但未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扣10分

2.是否按要求执行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产品清单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2.比对企业实际执行的产品标准与应执行的强制性标准。

分值:10分

产品质量执行标准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扣10分(无强制性标准的,此项不扣分)

四、质量管理(30分)

1.是否建立落实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机构并配备人员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2.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实验室、仓库等,核实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分值:10分

未建立落实质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的,扣3分;未按岗位要求配备质量管理人员的,扣2分

2.是否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

评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五项: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提质降本增效。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采购制度、进货台账、原辅料仓库管理制度、质量关键点控制记录等文件资料;2.现场检查生产车间、实验室、仓库等。

分值:5分

未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扣5分;开展全过程质量管理不完善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3.是否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考核方式:1.查阅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认证认可业务综合平台”或“认证认可业务统一查询平台”核实。

分值:5分

未取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扣5分

4.是否按照标准和要求对企业产品进行正确标识标注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要求。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考核方式:现场检查产品包装标识标注。

分值:5分

未标识标注的扣5分;标识标注不正确的,每发现一项扣2分

5.企业是否对产品质量进行出厂检验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考核方式:1.查看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检验记录;2.查看不合格产品处置资料;3.现场检查产品质量检验场所运行情况。

分值:5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①一年内无原始检验记录的;

  ②检验不合格出厂销售的;

  ③伪造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的。

2.一年内,每发现一批次未检验的,扣2分

五、质量监督(20分)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是否合格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考核方式:调阅县(市、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一年内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名单。

分值:5分

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扣5分

2.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考核方式:调阅县(市、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一年内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企业名单。

分值:5分

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被处罚的,扣5分

3.是否存在监督检查(抽查)拒检情况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六条: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考核方式:调阅县(市、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一年内存在拒检情况企业名单。

分值:5分

有拒检行为的,扣5分

4.监督抽查、检查、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考核方式:1.调阅县(市、区)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一年内监督抽查、检查、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清单;2.查阅企业整改报告;3.现场核查整改情况。

分值:5分

未按照要求整改的,扣5分

      分:

说明:

   总分100分,每一子项分值扣完为止。


山东省化工企业转型升级评价标准解读

 

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依据及说明

计分方法

一、产业政策(10分)

企业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评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12号)“三(一)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主动退出一批,倒逼出清一批,优化整合一批,转移消化一批,改造提升一批。”

考核方式:查阅相关手续,现场查看企业生产现场,与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一一核对

 


分值10分

企业项目全部属于现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得10分;部分属于鼓励类的,每存在一个鼓励类的得2分;存在淘汰类或禁止类的不得分

二、企业管理(10分)

1.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评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 “10.鼓励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新三板挂牌,通过股权融资、改制上市等手段,实现股权多元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17.加快企业改制步伐,持续落实好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18.积极对接资本市场,支持已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在“新三板”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考核方式:查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代码、上市地点、批文等有关文件。如公司或相关资产被上市公司兼并收购,不计入上市公司范畴

 

分值5分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得5分,新三板上市得3分

2. 荣获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奖项情况

 

评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14.引导企业内部挖潜,鼓励企业改变粗放式经营,加强精细化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20.提高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

考核方式:查看由国家相关部门、省政府认定的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国家质检总局或省政府认定的质量奖的表彰通知或证书

 

分值5分

五年内荣获全国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或者企业管理创新成果奖的,得5分

三、创新能力(60分)

 

1.品牌(商标)创建情况

 

评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23.培育新的消费热点。推进山东标准建设,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工程,培育国际国内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二、实施品牌强省战略”

考核方式:查看省质监局(省名牌)、省工商局(省著名商标)认定通知等有关资料

 

分值8分

有效期内,每个省名牌得2分,最多得4分;每个省著名商标得2分,最多得4分

2.研发平台建设情况

评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28.补短板政策,加大创新扶持力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11.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

考核方式:查看发改系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科技系统(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信系统(制造业创新中心)发文认定的相关通知或资料

 

分值8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其中1项及以上的得8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其中1项及以上的得6分

 

3.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评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41.加强创新性人才培养”

考核方式:查看企业全体职工工资明细表,根据企业研究及试验发展人员任命文件及花名册,计算所占比例。抽查研发人员中有关人员的博士学位证书和高级职称证书,计算达到标准的人数。

 

分值6分

研究及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的得3分;

博士或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达到4人及以上的得3分

4.技术研发投入情况

 

评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10.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考核方式:查看企业提供的近三年税务部门公布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文件资料或近三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计算所占比例。

 

分值8分

近三年研发总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的得8分

5、技术改造投入

 

评分依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31.助推工业升级改造。”《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14.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

考核方式:查看近三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计算所占比例

 

分值10分

近三年技术改造平均投资率达到15%的得10分

6.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评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1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13.提高工业设计水平。”

考核方式:查看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布文件等相关资料

 

分值10分

近五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得10分;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得5分,两项及以上的最多得10分

7.企业发明专利授权情况

 

评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11.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12.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考核方式:查看企业有关发明专利证书,实地查看企业应用该发明专利的生产工艺、流程或装备等,并进行评价

 

分值10分

近三年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并在本企业生产中应用的得10分

四、财税贡献(20分)

 

8.税金增长情况

 

评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六、配置壮大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

考核方式:查看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分值10分

上年度上缴税金增长20%以上的得10分

9.上缴税金情况

 

评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六、配置壮大主导产业和骨干企业”

考核方式:查看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分值10分

上年度上缴税金1亿元以上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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