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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事司法潜规则34条

 建喜图书馆 2017-12-30


本文由冠文刑辩综合整理自:《最好的辩护》(作者:艾伦·德肖微茨),《程序性制裁理论(第三版)》(作者:陈瑞华)。转载请注明以上出处。



【外】美国司法制度、律师生活的轮廓、特点和历史局限性,从客观上对美国社会制度作了一定的揭露。书中不乏精彩的辩护场面,纯熟的辩护技巧,曲折迭宕的案情发展,令人吃惊的诉讼结局。从规则中深刻的了解到美国司法制度、律师生活的轮廓、特点和历史局限性,从客观上对美国社会制度作了一定的揭露,下面是艾伦·德肖微茨对美国司法的规则简单总结 

规则一


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告实际上都是有罪的。


规则二


所有的刑事被告辩护律师、检察官、和法官都知道和相信第一条规则。


规则三


绝大多数案件的成功侦破,都是在获取被告人有罪供述之后才取得的。

规则四



对于大多数侦查机关而言,如果不有意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对嫌疑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侦查破案将变得非常困难。


规则五


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言,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所具有的获得“胜诉”的欲望,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规则六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容忍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规则七


几乎所有警察、检察官都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的敌视态度。


规则八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都会作出“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决,“疑罪从无”属于非常罕见的例外。

规则九


几乎所有法庭调查是通过宣读侦查案卷笔录来进行的。


规则十


在被告人没有提出足够无罪证据的案件中,法庭审判基本上属于一种对侦查、公诉结论的确认程序。


规则十一


约大多数刑事法官都倾向于追诉犯罪,并竭力避免“有罪”被告人逃脱法网。


规则十二


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论都不产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


规则十三

对于警察、检察官以及初审法官所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法官都置若罔闻。


规则十四


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拒不认罪的情况,会成为法院从重量刑的重要根据。


规则十五

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名“承办”法官进行裁判的。


规则十六


法官宁肯将“审结报告”写得非常详细,也不愿提供详细的裁判理由。



规则十七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个人,还是“公检法三机关”,都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局存在某种利害关系。


【中】同样,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奉行着一些存在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规则。这些规则具有极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长时间内较为稳定地存在着,很难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甚至司法制度的改革发生根本的变化。下面,是陈瑞华教授在书中的简要总结:


规则一


只有对那些已经得到侦破的案件侦查机关才会做出立案的决定


规则二


公安机关的大部分侦查活动都是在逮捕决定做出之前完成的。


规则三


绝大多数案件的侦破,都是在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之后才取得的。


规则四


对于大多数侦查机关而言,如果不是有意(有时候会挖空心思、绞尽脑汁刻意地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地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对嫌疑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还有很多很多不为人知的······惊天秘密),侦查破案将变得非常困难。


规则五


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言,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所具有的获得“胜诉”的欲望,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


规则六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容忍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规则七


几乎所有警察、检察官都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程度的“敌对态度”。


规则八


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都会做出“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决,“疑罪从无”属于非常罕见的例外。


规则九


几乎所有第一审程序的审理都是通过宣读侦查案件笔录来进行的。


规则十


在被告人没有提出足够无罪证据的案件中,法庭审判基本上属于一种对侦查、公诉结论的确认程序。


规则十一


绝大多数刑事法官都倾向于追诉犯罪,并竭力避免“有罪”被告人逃脱法网。


规则十二


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论都不产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



规则十三


对于警察、检察官以及初审法官所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法官都置若罔闻。 


规则十四


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均拒不认罪的情况,会成为法院从重量刑的重要根据。


规则十五


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名“承办”法官进行裁判的。


规则十六


法官宁肯将“审结报告”写得非常详细,也不愿提供详细的裁判理由。


规则十七


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个人,还是“公检法三机关”,都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局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律可以是一种世俗职业,是一种技术,但法学必须是有心性的,必须对人本身有深沉的关照。法治水平的提高,就是对公民权利、自由、幸福生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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