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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

 犁书 2017-12-30
 自2017年12月1日起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资源费改税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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