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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怎么赔?(附相关案例 获银行全赔攻略)|聚法案例

 黄律师的书屋 2018-01-02

案例来源:聚法案例

“伪卡交易”:是指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进行消费或取现后,持卡人起诉要求赔偿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或发卡行起诉要求信用卡持卡人按照约定偿还本息,持卡人以被盗刷为由拒绝偿还或偿还后要求发卡行承担损失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在民商事活动中的广泛运用,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也在审判实践中屡屡出现,银行卡被盗刷后持卡人如何获得银行的赔偿,又能获得被盗刷金额范围内多大比例的赔偿?让我们一起看最高法审理的一个真实案例(人物均采用化名):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30日,林一、欧路等人与六盘水某煤炭公司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取得挂靠该公司资质后,林一与他人密谋后到六盘水实施诈骗。


      2010年7月7日,刘鸣与林一等人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林一等人要求刘鸣办理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用于支付煤款。刘云用刘鸣身份证在农行开办银行卡,存入170万余元。


      2010年7月9日,因信息填写错误刘鸣应农行要求到农行处注销了该卡,并重新开办一张银行卡,并将原卡上存款及利息全部转入新卡。


      2010年7月10日,刘鸣、刘云告知林一等人购煤款已存入银行卡,要求林一等人发货。林一等人要求到银行查询煤炭款是否入账,由欧路陪同刘云前往邮政储蓄银行ATM机上进行查询存款余额,查询过程中欧路刘云不备偷窥了刘鸣的银行卡密码

 

      2010年7月13日,刘鸣又通过现金存入25万元到上述账户,该卡由刘云保管。刘云告知林一等人款已存入并要求发货。当晚,林一、欧路等人租车连夜逃离六盘水,并于当日22点37分利用伪造的银行卡,在澳门通过POS机将刘鸣借记卡内1899961.60元的存款一次性消费。


      2010年7月14日上午10点刘鸣到农行查询存款,并要求冻结银行卡上存款和查清资金流向,农行将卡内的剩余资金冻结。


争议焦点


银行卡持卡人对密码保管不周导致密码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伪造信用卡并且使用密码进行盗刷的,银行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最高法裁判观点及理由


1、发卡行存在技术缺陷——赔偿持卡人被盗刷资金范围内80%的损失


银行与储户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银行负有保证储户银行卡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复制的义务和向银行卡载明的储户履行合同的义务。银行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和软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存储于银行卡内的储户信息安全,对于安全漏洞和技术风险银行应当承担责任,个别犯罪分子制造伪卡不属于银行不可控制的风险范围。


本案中,农行未能保证其发行的银行卡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导致案外人复制并使用伪卡刷卡成功,其目前发行的银行卡具有技术缺陷,对此银行存在过错。


2、持卡人刘鸣未妥善保管密码信息——自行承担被盗刷资金范围内20%的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金穗借记卡密码,因密码泄露或卡片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当犯罪分子提出随同到自助设备上查看卡内余额时,刘鸣、刘云亦应其要求与犯罪分子一起到营业场所、自助设备办理业务,使犯罪分子得以偷窥密码。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还是依据生活常识,刘鸣、刘云的上述行为都不能视为已履行储蓄存款合同项下所约定的储户应当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案外人能够获取制作伪卡所需的银行卡密码信息,系刘鸣的疏忽行为所致,刘鸣对此存在过错。


从最高法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法院会先确定案件中发卡行与持卡人各自是否具有过错,以双方的过错为标准划分责任承担比例。实务中也有不少情况法院会判银行全责或者持卡人责任自负。接下来我们再来看两个高院审理的真实案例:

被盗刷未理会,持卡人承担全责


案情概述:


      持卡人黄某航的手机于2013年2月3日10:45左右收到民生银行号码为“95568”的客户服务热线发送的信息,显示其民生银行账户于当日10:44支出50000元,落款为民生银行,黄某航未予理会


      2013年2月8日,黄某航向民生银行更改该借记卡的交易密码并更换该借记卡。


      2013年10月25日,黄某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虽然涉案的交易单据存根联上所签署的姓名为“黄某”,与黄某航办理的借记卡上记载的“黄某航”姓名不一致,但黄某航在收到民生银行消费信息后,未采取报警、挂失等措施,其举证不足以排除涉案交易是黄某航授意他人实施的可能性,其主张该交易所使用的银行卡是伪造信用卡的证据不足,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黄某航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无法证明泄露密码,银行全赔  


案情概述:


      持卡人陈某2013年12月27日在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班,其工行借记卡被盗刷,因陈某并未就涉案借记卡开通短信通知功能,故未及时获知涉案银行卡上的资金变动情况,其在四天后即2013年12月31日查询账户信息后得知涉案银行卡资金变动情况即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说法:


       因持卡人未开启短信通知功能,其并没有在借记卡账户有消费支出时即告知银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四天后其在查询账户信息得知资金变动的第一时间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应属于在合理时间内报案。


      根据陈某向公安机关报警记录中涉案银行卡卡号等情况的记载,应认定银行卡当时在陈某手中。因涉案工行支行未能提供工行刷卡交易发生地ATM机上的当日监控录像以排除本案系伪卡交易,所以应当认定本案为伪卡交易。因涉案工行支行并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泄露密码信息的行为,所以持卡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持卡人被认为具有过错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雪楳于《法律适用》(2015年第3期)梳理可以认定持卡人具有过错的几种情形:


(1) 擅自出借、出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2) 随意将交易密码告知他人;


(3) 在安全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形下使用网上银行系统,致使银行卡信息和银行卡账户交易密码被他人窃取;


(4) 在有他人在身边的情形下不加防护地输入密码信息;


(5) 轻信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中奖或消费确认等虚假信息,导致银行卡信息和账户交易密码被犯罪分子窃取;


(6) 轻信犯罪分子以需要通过电话听取持卡人卡内余额证明持卡人资信能力的说法,违反常规多次输入卡号及交易密码致使窃取上述信息;


(7) 在银行卡丢失后,未及时进行挂失;


(8)其他可认定持卡人未尽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形。


责任分担的一般标准


     广东省高院在《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了确定持卡人与发卡行责任分担比例的一般标准:


(1)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银行未识别伪卡,一般应当对卡内资金损失承担不少于50%的责任。持卡人对银行卡被伪造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发卡行或收单机构因不能识别伪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持卡人对密码的泄露没有过错的,对银行卡账户内资金损失一般不承担责任。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足以导致密码泄露的,一般应当在卡内资金损失50%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卡行或收单机构对密码泄露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持卡人用卡不规范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3)未设密码的银行卡被伪造后交易的,发卡行以在办卡过程中履行了不设定密码后果和风险的提示义务为由请求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持卡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宜超过卡内资金损失的50%。


温馨提示


1、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信息与账户交易密码以防被窃取,如果因为自己轻信他人将密码信息泄露给他人最终导致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自己具有过错,往往不能获得银行的全额赔偿


2、为了保证账户安全,持卡人尽量要开通短信提醒业务,以便对于自己的账户资金动态可以有及时的了解,从而可以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持卡人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盗刷时,应当第一时间


(1)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交易或者查询等操作,以在银行端留下记录;


(2)还有的案例中,持卡人手持银行卡在当地银行门口进行拍照,证明银行卡在自己的身边,获得全额赔偿;


(3)或者到附近的ATM将自己的银行卡做吞卡处理,保留操作凭条。


此时,如果银行卡盗刷事件发生在外地,法院一般会依据常理认为持卡人不可能短时间内往返两地进行消费,从而认定是“伪卡交易”。


进行完上述的操作后,持卡人应当立即告知银行相关情况,办理挂失手续,并且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只要持卡人自身对于密码信息泄露不具有过错,又进行了上述操作可以证明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获得银行的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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