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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出台

 昵称50840589 2018-01-02

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但是,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未妥善处理,导致部分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落宗业务,已成为当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大隐患。为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清府办函〔2017〕192号)。


处理原则是什么?

1.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寻求妥善的处理方法,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有效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2.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在制定处理相关问题意见时,充分依据现有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既简化办事程序,又合法合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处理意见。

3.结合实际,便民为先。从本市辖区实际出发,针对已存在的问题及涉及范围广、数量大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办事。

主要处理以下几大问题?

1.关于住房涉及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的问题

2.关于已办房产证、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凭证的房屋问题

3.关于原国土证的证载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混合住宅用地”或者“商住用地”,不动产登记时统一用途和年限的问题

4.关于同一建设项目(住宅小区或建筑物)涉及多宗土地且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用途不一致如何归宗的问题

5.关于已建项目占地面积、用地界线调整的问题

6.关于原国土证的证载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规划条件的用地性质为居住但未注明兼容商业,经规划部门审批有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不动产登记统一用途的问题

7.关于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办理登记的问题。

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适用于清城区(含清远高新区,不含清新区)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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