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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抢劫案意见”深度解读及典型案例(三):“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余文唐 2018-01-03

本期导读:2016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本篇根据该意见的指导精神对该意见中有关“转化型抢劫的认定”的内容进行了权威观点、案例及法律文件的梳理,供读者参阅。

最高法“抢劫案意见”深度解读及典型案例(三):“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最高法“抢劫案意见”深度解读及典型案例(三):“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数人共同盗窃、诈骗、抢夺时,部分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事先有或临时产生约定的,其他参与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未参加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但加入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的仍属于事后抢劫的共犯

事后抢劫的共犯问题需要特别考虑:(1)数人共同盗窃、诈骗、抢夺时,其中部分行为人为了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事先有或临时产生约定,可以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若无明示或默示的约定,其他行为人对实施者的暴力行为仅仅知情甚至不知情,由于并无阻止实施者超出约定范围之行为的义务,只有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人属于事后抢劫。(2)未参与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人,临时起意参与了暴力或威胁行为之实施的,可以成立事后抢劫的共同犯罪。此时并非意味着对承继共同犯罪理论的接受,而是因为后加入者加入后的共同行为是在压制他人反抗,并且符合三种法定的目的。也就是说,为了在盗窃、诈骗、抢夺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共同使用暴力的,就足以成立拟制性的事后抢劫。后加入者也可以论以事后抢劫,因此不是要其对盗窃等前行为负责,而是责令其对他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的以暴力抗拒抓捕等行为负责。换言之,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是事后抢劫的前提,只要存在即可,不需行为人参与实施,以暴力行为去协助盗窃犯人抗拒抓捕本身因此就是事后抢劫。

(摘编自《刑法各论精》,陈兴良主编,人民法出版社2015年9月出版)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诈骗罪后为抗拒扭送当场实施暴力行为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行为人事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事后为抗拒抓捕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被骗人当即实施暴力,应否直接转化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呢?《刑法》第263条第(3)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当然主要是指那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直接实施抢劫的情形,但并未排除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诈骗等后又发生转化的抢劫类型。实践中,许多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抢夺、盗窃时往往事先就可能存在多种故意内容,即能骗即骗、能窃就窃,骗不成、窃不成就抢或骗行、窃行一败露就立即实施相应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此种转化型抢劫与直接实施的抢劫在主观恶性上没有什么质的区别抱有该种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入户盗窃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或诈骗的,如齐备转化型抢劫的要件不按入户抢劫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显然与立法原意不合。直接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和在盗窃、诈骗、抢夺中或得手后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毁灭罪证而临时起意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抢劫,确有不同,危害性程度上也存在差异,这一点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并不能作为此行为该适用何种法定刑幅度的标准。确定是否适用抢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只能根据行为人具备抢劫罪的何种法定情形来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适用抢劫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法定刑幅度的情形之一,其构成要件有二:一是发生了抢劫行为,二是该抢劫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摘编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诈骗罪后为抗拒扭送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最高人民法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最高法“抢劫案意见”深度解读及典型案例(三):“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共同盗窃被发现后未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人,如果知悉同伴使用暴力,并且积极配合转移赃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廖汝坤等抢劫、盗窃案

案例要旨:共同盗窃被发现后,未实施暴力的行为人完全知悉、了同伴用砖砸击被害人的暴力行为,并配合其转移赃物,其主观上认可廖某某同伴使用暴力,客观上是抗拒抓捕的受益人之一和窝藏赃物的行为人,虽然他自身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但并未超过共同犯意的界限,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案号:(2007)豫刑四终字第022号

审理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6期

2.对同伙采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不仅没有进行有效制止,而且乘机继续将盗窃所得财物运离现场,认定为抢劫共犯--蒋伟抢劫案

案例要旨:对同伙采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不仅没有进行有效制止,而且乘机继续将盗窃所得财物运离现场的行为,属于转化型抢劫中的帮助行为,各行为人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佛刑二终字第68号

审理法: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

来源:《人民法报》2006年7月6日第6版

3.犯盗窃罪后第三人帮助行为人抗拒抓捕的,第三人和行为人构成抢劫罪--王某、赵某抢劫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后被发现,在逃跑过程中向第三人求助,第三人在明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的情况下仍使用暴力手段帮助行为人抗拒抓捕的,基于第三人与行为人客观上均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主观上实现了非法获取财物的目的,两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来源:《人民法报》2012年5月3日第7版

 

 

最高法“抢劫案意见”深度解读及典型案例(三):“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三、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3.《最高人民法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法“抢劫案意见”深度解读及典型案例(三):“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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