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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在“老赖”头上的法律利剑

 绿叶对根的深情 2018-01-05

作者:何士林律师

“老赖”,也专指欠钱不还的人。而法律意义上的“老赖”,是指在民商事案件中,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却基于种种原因拒不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偿还义务。在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恶意;客观上,有拒不履行义务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老赖”出现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但是本文重点阐述在广义的诉讼(包含诉讼和执行两阶段)中:诉前防范“老赖”、诉中惩戒“老赖”、诉后追责“老赖”。

一、诉前防范

在起诉前,亦或是判决后,作为诉讼主体之一的申请执行人,我们无法断定对方是否能够顺利履行判决或者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因此,只有诉讼前保全了相应价值的财产,后续的执行才会有保障。那么,这就要求我们在承办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诉讼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等价值的财产。保全的财产主要为:

(一)银行存款

诉讼中,如果对方有银行存款,冻结银行账户是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后期在执行方面,也是最容易扣划。但是在具体案件中,银行存款也是最容易隐藏和转移的财产,所以很难直接冻结到有存款的银行账户。况且,在诉讼阶段,作为起诉的原告方,无法查询到对方的所有银行账户,这也是银行账户保全的一大弊端。另外,银行账户查封的期限为一年,如果案件持续时间较长,每年都要申请继续冻结。

(二)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土地上的改良物,涵盖房产、土地、地下车库和在建工程等,查封期限一般为三年。诉讼中,不动产的查封是最便利和常用的,只要我们立案之后,拿着相关手续就可以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对方有没有房产、房产所处的位置及他项权利情况。

(三)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查封的期限多为二年。诉讼中,对于动产的查封多集中在车辆、机器设备上。动产的查封相对容易,但是却不好控制,因其可随意移动。

(四)股权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其中对于股权的查封比较方便。查封的期限不同的法院也并不一样,但是不得超过三年。执行阶段,对于股权的处理还是比较棘手的问题,需要多方的配合。

(五)到期债权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保全到期债权和到期应得的收益,限制债务人支取或者得到清偿。实务中,对于申请这两种财产的保全,难点在于需要提供财产线索;各地法院保全的期限也大不相同。

总之,虽然可以选择保全的财产类型较多,但是对于财产的保全还是要具有前瞻性,需要综合考虑后期强制执行的难度,而选择诉讼中所要保全财产的类型。无论保全何种类型的财产,所保全财产的价值都不能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

悬挂在“老赖”头上的法律利剑

二、诉中惩戒

在诉讼,尤其是执行阶段,要强化执行力度,加强对“老赖”的信用惩戒,让其一步失信、寸步难行。

(一)限制高消费

对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统筹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来决定。

对于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后,不得从事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例如: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禁止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场所进行高消费;禁止购买非必需车辆及旅游、度假等。(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二)限制出境

对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老赖”为躲避履行债务而逃出国门。实务中,人民法院对于限制出境的期限为一年以下,多为3个月或者6个月,但是到期后可申请延续。

(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于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具有妨碍、抗拒执行的;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列入失信名单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法院公告栏等)倒逼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国家也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失信被执行人据之门外。

悬挂在“老赖”头上的法律利剑

三、诉后追责

对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可以给予司法拘留、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司法拘留和刑事责任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只能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履行。在被执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大都会积极、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筹措资金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比如,(2015)肥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翟某,在两次行政拘留并罚款后仍拒不执行,在被刑事拘留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履行偿还义务,后被判处缓刑。

四、结语

防范、惩戒、追责是诉讼、执行过程中倒逼“老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的方式。这几种手段绝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手段顺承、逻辑自洽惩治“老赖”的不同侧面;甚至有时可以多措并举,打出一套“组合拳”,让“老赖”身不由己、心不由衷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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