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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自愿赡养老人可否向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主张补偿

 江中鸟6933 2018-01-05

【关键词】

赡养义务   丧偶儿媳   要求补偿

【内容摘要】

本案观点认为: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应予鼓励,行为人就道德行为的付出主张补偿应予支持。道德行为固然具有自觉自愿的性质,但行为本身并非没有成本,倘若从事道德行为承担了较大的经济代价,同时也客观上使他人受益,则受益人给予相应补偿不仅是公平的,也有利于鼓励人们从事道德行为,弘扬社会善良风气。

简要案情

韩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韩先生夫妇将韩先生父母接入新居,共同生活。韩先生还有一个哥哥和姐姐。2004年,韩先生的父亲病逝。2006年,韩先生也因病去世。此后,当年39岁的李女士,既要抚养未成年的女儿,还要照顾已经年近七旬的婆婆

为此,李女士不得不每天打两份工,一天只能休息几个小时,就这样,她与婆婆共同生活了10年。后因发生诸多矛盾,婆婆从李女士家搬出,李女士起诉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索要赡养费补偿。

不同观点

李女士要求婆婆的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补偿的诉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具体认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无偿自愿赡养属道德行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李女士曾承诺对婆婆养老送终,故其赡养行为应属道德行为,具有自愿性,值得嘉许。

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应予鼓励,行为人就道德行为的付出主张补偿应予支持。道德行为固然具有自觉自愿的性质,但行为本身并非没有成本,倘若从事道德行为承担了较大的经济代价,同时也客观上使他人受益,则受益人给予相应补偿不仅是公平的,也有利于鼓励人们从事道德行为,弘扬社会善良风气。反之,行为人如因无权要求受益人补偿而利益受损,则对行为人无公平可言,亦会抑制其他社会成员从事道德行为的积极性。故对行为人就道德行为的付出主张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系自愿赡养行为的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老人的子女,韩先生的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虽然,审理中查明其二人亦对老人进行了其它形式的赡养,但由于李女士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投入更多的照料,显而易见,此种照料将大大减轻老人两个子女的赡养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因李女士的赡养行为客观上获得了利益。

无偿自愿赡养十年未主张权利不能推定为放弃权利。从社会通常道德行为发生情况来看,行为人往往不要求主张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对权利的放弃,放弃权利应当以明确的意思表示作出。本案中,李女士虽无偿自愿赡养老人十年,虽从未主张权利,但亦未明确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故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李女士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它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女士相应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给付李女士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

文章来源:北京法院网|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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