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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到学科:文物学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上)

 RK588 2018-01-06

导 言

现代通行的“文物”概念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最早的“文物”二字连用应该是始于东周时期,《左传·桓公二年》记臧哀伯之语云:

       君人者,将昭德塞违,以临照百官,犹惧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孙。是以清庙茅屋,大路越席,大羹不致,粢食不凿,昭其俭也;衮冕黻珽,带裳幅舄,衡紞纮綖,昭其度也;藻率鞞鞛,鞶厉游缨,昭其数也;火龙黼黻,昭其文也;五色比象,昭其物也;锡鸾和铃,昭其声也;三辰旂旗,昭其明也。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

这段话中的“文”是指舆服旗帜上用以明辨等级的章纹图案,而“物”则是指上述仪物上的不同颜色,以取象天地万物;“文物”并称,是以可视之图案、颜色等抽象化的“物”来表现或象征非物质性的礼乐典章制度。


这个内涵和现代的“文物”概念没有直接的关系。以典章制度为基本内涵的“文物”在古代是常用名词,东周以来两千余年间史不绝书。其最初意义是指以华夏族为主体的传统礼乐文明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后来在有些语境下也包含了典章制度的物化表现形式,有时还指文明或文化。


现代“文物”的概念在古代一般用“古器物”、“古物”、“骨董”和“古玩”等其他名辞来表述。“文物”一词在民国时期重新被使用,但涵义与字源本义有了很大不同,而与今日所称之“文物”有相通之处,奠定了现代“文物”内涵的基础。



一、中国近现代“文物”概念的形成


随着甲骨文、汉晋简牍、敦煌遗书等重大发现和相关研究的不断展开,具有历史文化等价值的古代遗物在中国学术界引起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旧金石学偏重文字考订而不甚重视器物本身等缺陷也更显突出。在此背景下,罗振玉提出了“古器物学”的概念,并明确阐释了“古器物学”与传统金石学的不同:

       古器物之名,亦创于宋人赵明诚撰《金石录》。其门目分古器物铭及碑为二。金蔡珪撰《古器物谱》尚沿此称。嘉道以来,始于礼器外,兼收他古物。至刘燕庭、张叔未诸家,收罗益广。然为斯学者,率附庸于金石学,卒未尝正其名。今定之曰古器物学,盖古器物能包括金石学,金石学固不能包括古器物也。方今地不爱宝,古器日出,此斯学发达之时也。

——罗振玉:《与友人论古器物学书》,收入《永丰乡人稿甲稿·云窗漫稿》,《罗雪堂先生全集》影印贻安堂石印本,第1册,台北文华出版公司、大通书局,1968年,第75页。


罗氏有《雪堂所藏古器物目录》,具列了古器物的诸多门类:

       兹录所载,凡前贤所未见,固不仅明器、甲骨、竹木已也。若有文字之矢族、马衔,三代之驽机,周秦之符,周汉之权、彝器、机轮、斧驽之范、门关之籥、兵器之疾藜之类,不可具述。

据此可见,“古器物学”的范畴虽然仍局限于可移动文物,但其视域范围却明显扩大,学术性和系统性也大大提升。


在民国时期的官方文献中,“文物”的集合概念多用“古物”表述,其内涵十分宽泛,包括了一切有文化价值的古代遗物。民国二年(1913年)12月24日颁布的《古物陈列所章程》开宗明义:“古物陈列所掌握关于古物保管事项,隶属于内务部”。次年,以明清皇宫外朝为基本场地,成立了第一座带有国家博物馆性质的收藏机构,展出奉天故宫(盛京宫殿)、热河行宫(避暑山庄)等处的皇室文物,名曰“古物陈列所”。民国十九年(1930年)6月,颁布《古物保存法》,是为中国最早的文物保护专门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界定了“文物”的概念和内涵。该法第一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指与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前项古物之范围及种类,由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定之”。次年3月公布的《〈古物保存法〉实施细则》,标志该法落地实施;“古物”成为国民政府时期对于“文物”的官方表述形式。


民国十八年(1929年)3月,朱启钤先生在北平发起创办“中国营造学社”,其所撰创社“缘起”中有“就此巍然独存之文物,作精确立标本”等语,其中的“文物”,是指北平的古建筑以及按《大清会典》和清《工部工程做法》所绘制的营造法式图,这些无疑都已纳入今日“文物”的范畴。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北平市政府成立专门负责研究、维修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此“文物”的基本内涵显然是物质性的遗存,并且基本都是不可移动文物。同年,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分为城垣略、宫殿略、坛庙略、园囿略、坊巷略、陵墓略、名迹略、河渠关隘略、金石略、技艺略、杂事略诸篇。其编纂主旨是:

       一方阐扬文化,发皇吾国固有深厚伟大精神;一方刻画景物于天然,或人为之壮严锦丽境域,斟酌取舍,刻意排比,一一摄取真景,辅以诗歌,俾个中妙谛,轩豁呈露。阅者既感浓厚兴趣,而于先民规范,执柯取则,亦资以激厉(励)奋发。

该书以今人所理解的不可移动文物为主体,传统“文物”涵义中的礼仪典章用物或帝王仪仗仅占其中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工艺技术、礼俗习尚、娱乐生活等,反映出编纂者对于“文物”内涵的认识。北平市政府这两处“文物”的使用,内涵重点都在不可移动文物上,其用辞显然注意了与“古器物”乃至“古物”的区别,隐含了“故都文化”的意义。


上述官私两例,标志着历史悠久的“文物”一词在古都北平重新使用,但涵义却与字源本义有了很大不同。其内涵与今日所称之“文物”颇有相通之处,为后来“文物”的定名创造了条件。


1950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其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我国文化遗产,防止有关革命的、历史的、文化的、艺术的珍贵文物及图书流出国外,特制定本办法”。此后,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有关保护文物的法令法规类文件,都沿用了“文物”这种表述方式,其间最具权威性的就是1961年3月4日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在1982年11月以前相当于“文物保护法”的效力。1953年中央财委颁布的《私营企业统一分类规定》把传统的古玩业改称为“文物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一步把“文物”这个名词及其内涵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所界定的文物范畴,包括了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一切物质性的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界定上突出中国特色,并不仅局限于古代,还包括了近代、现代,乃至当代。200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沿用了相关界定和说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这一条文成为我国目前关于文物内涵界定、文物分类、文物定名、文物保护与管理等工作的最基本的法律和法理依据。


二、“文物学”的研究范畴


按照学术界的传统习惯,任何一个学科能够成立,都应该有明确的研究范畴和系统的研究理论与方法。关于“文物”的核心内容,历来并没有太多异议,把文物作为一个固定的研究范畴,也同样不存在原则性的争议;但关于“文物学”是否成立则有不同的看法。


从学科分类角度来看,文物学、考古学、博物馆学以及历史学属于血缘相近的学科,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特别是文物与考古,在研究对象和方法论上都有大面积的重叠。但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包括考古学在内的上述任何一个学科都不能全面涵盖文物学。从一定意义上说,“文物学”是一门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学科。


文物学的研究范畴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

对于各不同门类文物本体的研究,以及就其内涵进一步发掘探索的延伸性研究。这些是文物学的核心内容,与考古学有较大面积重叠,是整体上互有交叉、但互不包容的关系。

2

文物保护的技术方法研究。这方面更多的是运用自然科学方法,借助科技手段来完成的。

3

文物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研究。其中有些是属于业务工作层面,如博物馆藏品的分类管理研究、古建筑的开放性保护研究、相应法律法规的研究与制定等;还有一些是属于行政管理层面,如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模式、方法等。

        

在这三个主要方面之下还各有一些相应的分支学科领域。



文物学的研究范畴是清晰的,这是它作为一门学科存在的重要基础。但上述三个方面的研究理论和方法却因涉及不同的学科而多样化,并且大多并非文物学所独有,这是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独立或相对独立学科的明显缺陷。在多学科高度交叉发展的今天,和文物学关系最为密切的考古学的研究范畴和相应的研究理论方法有了重大突破,也出现了方法论多元化、技术方法多学科化的倾向,但经过多年的发展,考古学毕竟已经具备了独特的理论方法和解释系统,无论是研究范畴、方法论,还是在分支学科方面,都已经自成体系,成为了一个成熟的学科。相比较而言,同样具有交叉学科属性的“文物学”欲完全成之为“学”尚有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空间。



本文改编自《文物学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一、二章,原文刊载于《博物院》2017年第1期(总第1期)。作者:刘毅 南开大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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