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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把1000万元存银行,用钱时被告知82年后才能取出,是哪里出了问题?

 白云73 2018-01-06

银行存款,在老百姓的观念里,被公认为是最安全和最靠谱的理财方式。钱,只有存在银行力才是最安全的。然而近些年来,频频出现的如存款失踪、存款挪用等些许事件,难免让人们对一些银行的存款安全性产生质疑。

同样,近期又发生了一件1000万存款被质押的事件。在宁波做生意高女士,听朋友说某家银行的年利率很高,就拿着自己赚回来的1000万到该银行存款,为期一年。

今年到期了高女士就到银行查询余额,却发现可用余额剩余零,高女士打电话到银行查询情况,银行告诉高女士,钱被冻结质押了,高女士本人委托银行可以将这笔存款当做质押,放贷给大连某房产公司,并且做了公证。但蹊跷的是,高女士本人及该房地产公司均不知情。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这笔钱质押年限竟然长达82,明显违反我国“存单质押贷款时间不得超过定期存单的到期日”的有关规定。目前此事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们先不说最后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高女士所说的完全属实,那么,未经客户同意进行质押贷款的行为,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一、关于银行所称的“质押担保委托书”是否有效

本事件中,对于银行所说的“质押担保委托书”和“进行了公证”的事实,高女士和房产公司均予以了否认。质押担保作为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否认了这份合同的存在,那么这个合同便没有成立、生效的基础,该合同关系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不成立的。因此银行是不应当将高女士的存款放贷给房产公司的。

二、银行应当为其未尽审核监管职责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一方面,个人存款进行质押贷款的程序是比较严格和复杂的,需要各方提供很多资料,比如借款人和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等资料,银行也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对贷款材料进行职权范围内的实质性审查。就本事件来说,银行在放款时既没有拿到合法的质押合同,也没有拿到合法的公证书,银行根本就不能判断分行发过来的通知是否真实、有效。

另一方面,该委托书中所载明的期限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此条款是无效的,银行也并未在审核材料时提出任何疑问,说明银行在放款时并没有尽到任何的审核和监督职责,现在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了损失,银行应当为自己的一切履职行为买单。

三、银行放款行为对储户来说属于违约行为,高女士有权要求到期取款

储户将钱存放银行,与银行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银行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现在银行在没有合理依据、未通过合理手段将储户的存款质押冻结,已属违约,储户可以要求到期取款,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曹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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