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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算企业所得税处理

 昵称32416314 2018-01-06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2、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对照财税[2009]60号文: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其中:
(1)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正数为收益,负数为损失。
(2)公式中的相关税费为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不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有两个特别的项目需要关注,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资产,一个是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是直接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的资产的计税基础,而不是账面价值。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实际已经转回了。所以,这项资产或负债在计算企业清算所得时就无须考虑。
如果以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清算所得,则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账面价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的账面价值-债务的实际偿还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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