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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蟹闸大 2018-01-06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上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在城乡拆迁征收尤其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中,“违章建筑”也会被一些非法征收拆迁人做为“挡箭牌”给被征收人很低补偿甚至不予补偿,最终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征收人常以违建之名行非法拆除之实,使得广大民众面临生活窘迫、无家可归等困境,造成了群众长期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甚至发生流血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那么如何认定和处理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违章建筑的界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中,未使用违章建筑一词而采用违法建筑这一术语,最早出现在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第40条,其后出现在《土地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法律相关条款之中。
在拆迁征收领域,被拆迁征收人之违法建筑多为居民为解决居住困难而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或者农民之间转让宅基地、承包地并在其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情形。对于该等违法建筑的界定,其依据的主要法律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第2款规定,”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和《指导意见》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界定,对于违法建筑,我们可以定义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类型、表现形式在对违章建筑的认定处理问题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对我国拆迁征收领域违章建筑的类型及其不同表现形式进行总结和分析。
1、违章建筑的类型
在拆迁征收领域中,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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