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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庭审规范(全国通用)

 刘昌珉 2018-01-06



为了统一民商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的庭审标准,进一步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树立司法形象,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民商事一审普通程序庭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一、庭前准备阶段

第一条 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

将案件中可能涉及的专业词汇、生涩字词、方言土语等提前书面告知书记员。

针对庭审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有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提前做好有关事项防范预案。

提示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后勤服务人员提前到位。

召集审判人员提前到位,准备出庭。

检查审判人员的法袍、制服及服装穿着整洁规范。

检查审判人员是否佩戴胸徽。

纠正女审判人员浓妆艳抹等不良装扮。

 

第二条 值庭司法警察庭前准备工作

制定庭审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按规定穿着司法警察制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浓妆、不披发、不戴饰物。

按规定佩带警械、武器。

对案情重大、预计旁听人较多的案件,提前2天按要求发放旁听证。

在对审判法庭安全检查,对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新闻记者和旁听人身份证件查验登记和人身安全检查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后,指定在相应席位就坐。

阻止或劝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审判的人退出法庭。

待诉讼参加人、旁听人进入法庭后,关闭诉讼参加人通道和旁听人通道。

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传唤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及出入法庭时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三条 后勤服务人员庭前准备工作

服装穿着整洁朴素,仪表庄重。女后勤服务人员不浓妆、不披发、不戴饰物。

保持法庭内外卫生清洁标准。

配合书记员将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桌椅摆放到法定位置。

将拟庭审发言、证据展示、录音录像的多媒体系统调整至工作状态。庭审开始后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进行全程维护。

 

第四条 书记员庭前准备工作

按规定穿着审判制服,佩戴胸徽。女书记员不浓妆、不披发、不戴饰物。

将法槌放置在审判长的法台前方。

在后勤服务人员的协助下将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桌椅摆放到法定位置。

将审判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及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席卡摆放到位。

将法庭笔录首部要求的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录音录像时间、录音录像有无间断及原因、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起诉案由等固定内容提前录入计算机。

提请诉讼参加人入席就坐,将身份证明置于桌面。

逐一到各诉讼参加人席前,查验身份证明,核实身份,查明到庭情况。

提请诉讼参与人X语翻译X入席就坐,到其席前查验身份证明。

按出庭传票、出庭通知依次查明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方拟出庭人员是否到庭(查明事项:个人出庭的为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出庭的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所地、职务、联系方式。律师出庭的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函、法律援助机构函)。

依次询问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方有无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视听资料录制人(简称录制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简称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如有出庭,应在查验身份证明(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与各方当事人关系,拟出庭证明、说明事项)无误后,提请司法警察将其引领至休息室等候传唤。

依次询问核实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方是否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出庭传票、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依次询问原告方、被告方、第三人方是否知悉诉讼权利义务。

指导当事人对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的顺序分类分别编号排列。

确认如有证人或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录制人出庭的,将誓词放置相应席位桌面。

确认如有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在核对记者证、采访证无误后,指定在记者席就坐。

根据以上内容制作《庭前准备工作报告单》。

起立宣布法庭纪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本院将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公开审判的和无旁听人员的案件不必宣读法庭纪律,但应提示出庭人员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提请全体人员肃静!请关闭通讯工具,庭审即将开始。

 

二、审判人员入庭仪式

第五条 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请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居中,审判人员自法官通道依次稳步进入审判席,在对应席位坐下。

待审判人员坐定(始终以端正坐姿至庭审结束),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六条 书记员报告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手持《庭前准备工作报告单》,面向审判长。

报告审判长,今天出庭的诉讼参加人有:原告X(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报告法定代表人、代表人的工作单位、职务、姓名。共同诉讼的分别报告),诉讼代表人X25人),法定代理人X,诉讼代理人X。被告X,诉讼代表人X,法定代理人X,诉讼代理人X。第三人X,诉讼代表人X,法定代理人X,诉讼代理人X已到庭(未到庭的报告未到庭及原因)。

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有:X语(方言、外语、手语)翻译X出庭为原告X,或为被告X,或为第三人X提供X语翻译。原告X,或被告X,或第三人X申请证人X,或鉴定人X,或勘验人X,或检查人X,或录制人X,或专家证人X到庭作证或对其作出的鉴定、勘验、检查、录制等到庭说明。证人X,或鉴定人X,或勘验人X,或检查人X,或录制人X,或专家证人X已在休息室等候传唤。

经批准采访的新闻记者有X单位记者X

报告完毕,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主持开庭,双手将《庭前准备工作报告单》递交审判长。

审判长提示,请坐下!

如有新闻记者采访,审判长宣布,本案准予新闻记者采访,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但采访不得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三、庭审启动阶段

第七条 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第八条 宣布案由

审判长宣布,X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原告XXXX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XXX日立案受理的原告X(如有反诉、追加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延长审限、召开预备庭、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诉的合并、诉的分离、发回重审、提起再审等情形的,一并说明)与被告X及第三人X(案由)纠纷一案。

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宣布因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

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宣布因原告X,或因被告X,或因第三人X申请不公开审理,经合议庭决定,本案依法不公开审理。

 

第九条 核对当事人

审判长宣布,现在核对当事人,请司法警察将原告X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交被告X及第三人X出庭人员验证确认。

请将被告X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交原告X及第三人X出庭人员验证确认。

请将第三人X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交原告X及被告X出庭人员验证确认。

请司法警察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将各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交本庭核对(是个人的核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核对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证明。核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和权限)。

合议庭在核对各方出庭人员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后,审判长宣布,现在宣读各方出庭人员名单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仅载明特别授权的,强调为一般代理)。

对于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宣布因原告X或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将制作裁定书向各方送达,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对于被告反诉的或者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或者裁定不准许撤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公告送达的债务关系明确的借贷案件或者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宣布本案缺席审理。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到庭的,宣布第三人X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以及必须到庭的被告未到庭及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宣布因X必须到庭而未到庭,或宣布因X事由不能继续开庭,本院将再向各方出庭人员发出传票和通知,本案延期审理,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对于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以及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宣布本案中止审理,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审判长宣布,今天出庭参加诉讼的原告X的人员有X,被告X的人员有X,第三人X的人员有X。本院提供的X语翻译X出庭为原告X,或为被告X,或为第三人X作庭审翻译。

如被告X系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拘传到庭的,宣布因被告X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将其拘传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询问,原告X对被告X及第三人X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X对原告X及第三人X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第三人X对原告X及被告X的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对异议无理由的,口头驳回。

异议指明X出庭人员身份证明虚假或与实际不符的,责成被异议人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作出说明。能够即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说明成立,符合出庭资格,取得异议方认可的,继续开庭。不能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说明不成立的,责令被异议方更换适格出庭人员,宣布本案延期审理,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审判长宣布,经本庭核对并经各方出庭人员确认,以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庭资格,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十条 介绍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宣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41条之规定,本案由本院院长X,或副院长X,或民事审判第X庭庭长X,或副庭长X,或审判员X,或代理审判员X担任审判长,与副院长X,或与民事审判第X庭庭长X,或与副庭长X,或与审判员XX,或与代理审判员XX,或与人民陪审员XX组成合议庭。

我是院长X,或我是副院长X,或我是庭长X,或我是副庭长X,或我是审判员X,或我是代理审判员X,由我担任本案的审判长。

我左边的是副院长X,或庭长X,或副庭长X,或审判员X,或代理审判员X,或人民陪审员X

我右边的是副院长X,或庭长X,或副庭长X,或审判员X,或代理审判员X,或人民陪审员X

我前面的是书记员X,由他(她)担任法庭记录。

 

第十一条 告知权利义务

审判长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是否知悉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权利:起诉、反驳、反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陈述、质证、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申请保全、先予执行、申请顺延诉讼期间、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义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征询回避意见

审判长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回避(院长的回避,由审委会作出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作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作出决定)。

如有翻译出庭,审判长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是否申请X语翻译X回避。

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回避无理由或理由不成立的,当庭驳回。

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宣布本案延期审理,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四、法庭调查阶段

第十三条 宣告庭审阶段

审判长或主审人(以下称主持人)宣布,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当庭调解,休庭、评议和宣判阶段。

 

第十四条 宣布法庭调查及释明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范围主要是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属于法庭辩论的范围,但对法律有无及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本庭认为需要调查的,也作为法庭调查的范围。

法庭调查按照当事人陈述答辩、归纳小结、举证质证认证、庭审小结的顺序进行。

当事人陈述答辩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答辩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如一方人数较多,提示为主一人陈述答辩后,其他当事人补充)。

 

第十五条 当事人陈述

主持人宣布,下面请原告X宣读起诉书或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举证期限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无举证期限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宣布本案合并审理。

主持人宣布,下面请被告X宣读答辩状或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下面请第三人X宣读答辩状或简要陈述诉讼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下面请原告X对第三人X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简要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下面请被告X对第三人X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简要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第十六条 先行调解(对事实清楚、责任分明、有调解可能的均可先行调解)

主持人宣布,根据各方陈述答辩意见,本庭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是非责任分明,调解解决你们之间的争议对各方都较为有利,现在进行先行调解。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是否同意先行调解。

如各方同意,直接进入调解阶段。

如有的不同意,宣布继续法庭调查。

 

第十七条 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各方陈述答辩意见,本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原告X的诉讼请求是:1.2.3……

第三人X(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请求是:1.2.3……

二、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是:1.2.3……

三、各方当事人诉讼争议的焦点是:1.2.3……

四、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是:1.2.3……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本庭归纳小结的以上内容有无异议。

对于无异议的,宣布因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小结的诉讼请求、无争议的事实和争议焦点无异议,本庭予以确认。对于无争议的事实,本庭不再调查,无需举证质证,各方应当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

对于有异议的,宣布因原告X,或因被告X,或因第三人X对诉讼请求,或对争议焦点有异议,并提出了修正补充意见,本庭重新归纳小结。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重新归纳小结的诉讼请求,或无争议的事实,或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第十八条 举证质证及释明

主持人宣布,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对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其仍不明确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委托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对于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推定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以及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举证质证。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同意的除外。

主持人宣布,下面请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举证请宣读证据名称,说明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目的和证明对象。

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举证质证可一举一质,也可类举类质。

主持人宣布,现在针对第一个X争议焦点,请原告X陈述意见并举证,由被告X,第三人X质证。请按照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及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录制人、专家证人的顺序举证质证。

 

第十九条 证人出庭

原告X若举证证据1,申请证人X出庭作证,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因原告X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申请证人X出庭作证,本庭准许,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原告X先行支付,后由败诉方承担。

对证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视听资料或者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主持人宣布,传原告X提供的证人X出庭作证,请司法警察将证人X引领至证人席。

待证人X坐定,主持人提示,证人X,请将你的身份证明放置桌面,向本庭报告你的基本情况及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X报告完毕,主持人宣布,请司法警察将证人X的身份证明交本庭核对。

请司法警察将证人X的身份证明依次交被告方、第三人方出庭人员验证确认。

主持人依次询问被告X,第三人X对证人X的出庭身份有无异议。

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当庭驳回。

异议理由成立的,宣布X不符合证人资格,本庭不准许出庭作证,请X退庭。

证人符合出庭资格的,主持人宣布,现在本庭告知证人X的权利义务。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受法律保护。作证应当符合客观事实,不得用猜测、推断或评论语言。歪曲事实、虚假证明须承担法律责任。

主持人询问,证人X,你是否清楚。

主持人宣布,请证人X起立,面向国徽,举起右手,宣读誓词(内容:证人X依法出庭作证,以我的人格和良知担保,我将依法履行作证义务,保证尽我所知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受法律制裁。宣誓人X)。

主持人提示,请坐下,请在证人誓词上签上名字。

主持人宣布,证人X,下面就你所了解的X事项如实向法庭陈述。

下面请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告X向证人X发问,发问应当围绕争议焦点,不得诱导、误导作证。

下面请被告X向证人X发问。

下面请第三人X向证人X发问。

现在本庭(合议庭成员)询问证人X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

证人X回答后,主持人询问,证人X还有无向本庭说明的问题。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人X有无补充发问。

主持人宣布,请证人X退庭。请司法警察将证人X引领至休息室休息等候,庭审结束审阅笔录签名,如需再次出庭再行传唤。

如有多名证人出庭按以上步骤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如有必要,可让证人对质。

主持人询问,原告X对证人X的证言有无说明意见。

被告X对证人X的证言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X对证人X的证言有无质证意见。

主持人再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人X的证言有无新的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意见。

再次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应避免重复和与本争议焦点无关。质证当事人反驳时,举证一方可以质辩。质辩一般一个轮回,如有必要,可组织多轮质辩。

当事人或证人对他方发问有异议的,可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定。

 

第二十条 证人书面证言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请求宣读并出示证据2,证人X的证言(须为原件),用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可以宣读出示。

原告X宣读后,主持人宣布,请司法警察将证据2交被告X,第三人X查看。

请司法警察将证据2交本庭查看。

主持人询问,原告X对证据2有无说明意见。

被告X对证据2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X对证据2有无质证意见。

主持人再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据2有无新的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书证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请求宣读并出示证据3,关于X的书证(应为原件。出示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原件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可以出示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抄录件或者照片。提交外文书证,须附有中文译本),用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可以宣读出示。

原告X宣读后,主持人宣布,请司法警察将证据3交被告X,第三人X查看。

请司法警察将证据3交本庭查看。

主持人询问,原告X对证据3有无说明意见。

被告X对证据3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X对证据3有无质证意见。

主持人再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据3有无新的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 物证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请求出示证据4,关于X的物证(应为原物。出示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用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可以出示。请司法警察将证据4交被告X,第三人X查看。

请司法警察将证据4交本庭查看。

主持人询问,原告X对证据4有无说明意见。

被告X对证据4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X对证据4有无质证意见。

主持人再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据4有无新的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 视听资料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请求播放证据5,关于X的视听资料并出示原始载体(出示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经法庭准许,或者原始载体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可以出示与原始载体一致的复制件),用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可以播放出示。请司法警察将证据5交后勤服务人员播放。

后勤服务人员播放后,主持人宣布,请司法警察将证据5交被告X,第三人X查看。

请司法警察将证据5交本庭查看。

主持人询问,原告X对证据5有无说明意见。

被告X对证据5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X对证据5有无质证意见。

主持人再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据5有无新的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电子数据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请求播放证据6,关于X的电子数据(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微博短信、电子签名等),用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可以播放。请司法警察将证据6交后勤服务人员播放。

后勤服务人员播放后,主持人询问,原告X对证据6有无说明意见。

被告X对证据6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X对证据6有无质证意见。

主持人再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据6有无新的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意见。

 

第二十五条 鉴定意见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请求宣读出示证据7,关于X的鉴定意见,用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可以宣读出示。

现在由本庭宣读证据7,关于X的鉴定意见。

法庭宣读后,主持人宣布,请司法警察将证据7交被告X,第三人X查看。

主持人询问,原告X对证据7有无说明意见。

被告X对证据7有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X对证据7有无质证意见。

主持人再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据7有无新的说明、质证或反驳质证意见。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重新质证、补充质证方法解决,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准许,提请各方当事人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

对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以及当事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而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宣布准予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第二十六条 勘验笔录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请求法庭宣读证据8,关于X的勘验笔录,用以证明X问题。

主持人宣布,可以宣读。

现在由本庭宣读证据8X人民法院关于X的勘验笔录。

法庭宣读后,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证据8有无意见。

 

第二十七条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录制人、专家证人出庭

主持人宣布,请原告X继续举证。

原告X若举证证据9,申请鉴定人X,或勘验人X,或检查人X,或录制人X,或专家证人X出庭,就X问题进行说明。

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录制人、专家证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书面说明、答复当事人的质询。专家证人可以向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录制人询问。一方申请的专家证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主持人宣布,可以出庭说明(出庭资格、程序、质证等与证人同。誓词:鉴定人X或勘验人X或检查人X或录制人X或专家证人X今天依法出庭,就本人鉴定或勘验或检查或录制或了解X的情况予以说明并接受法庭询问。以我的人格和良知担保,我将依法履行说明义务,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受法律制裁。宣誓人X)。

对鉴定人或勘验人出庭的,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是否申请鉴定人X,或勘验人X回避。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法庭调查、鉴定或勘验的,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

主持人宣布,针对第1个争议焦点,下面请被告X,第三人X,原告X依次举证质证(步骤同上)。

现在针对第2.3……个争议焦点,依次请原告X,被告X,第三人X举证质证(步骤同上)。

 

第二十八条 当庭认证

主持人宣布,现在本庭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认证。

不能当庭认证需要休庭评议的,宣布现在休庭评议!然后敲击法槌。

不能或不宜当庭宣布认证结果的,宣布在下次开庭或宣判时宣布。

对于确认证据足以采信的,直接宣布或宣布经合议庭评议确认,针对第X个争议焦点,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所举证据X(证据较少未编号的,直接讲明证据名称)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说明后宣布,X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宣布推定该主张成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于确认证据不予采信的,直接宣布或宣布经合议庭评议,针对第X个争议焦点,原告X,或被告X,或第三人X所举证据X因缺乏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没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或宣布该证据虽然有证明效力,但与其他证据冲突,经比较证明力的大小不予采信,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或宣布因该证据是孤证(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或宣布因该证据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九条 发问和答问

主持人宣布,有问题需要向他方当事人发问的,经本庭许可,可以发问。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有无发问。

主持人宣布,现在本庭询问原告X,或被告X,或第三人X几个问题,请如实回答。

当事人对他方发问有异议的,可以向法庭提出。异议是否成立,由法庭评定。

 

第三十条 其他事项的调查

法庭调查范围内的事项调查完毕,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是否还有其他事实需要调查或者还有其他证据出示。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其他事实,法庭许可后,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认为无必要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出示其他证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证明的对象。如系逾期提供的证据,不组织质证,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如系新证据,应当给他方当事人质证准备和收集反驳证据的时间,但当事人同意当庭质证的除外。如系无须举证质证的证据,驳回举证申请。

 

对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先请申请方说明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目的后,法庭再宣读出示,然后请其他方质证。

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的证据,法庭宣读出示后,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然后依次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可以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不能同法院质辩)。

对于审理中发现的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宣布因需要对X证据调查收集,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对不属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的,宣布申请不属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本庭不予准许。

对当庭难以查清,且对裁判案件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宣布本案延期审理,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第三十一条 庭审小结

主持人宣布,下面进行庭审小结。经过法庭调查,本庭现在归纳无争议的事实:1.2.3……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本庭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

主持人宣布,本庭现在归纳经过法庭调查目前仍然存在的争议焦点:1.2.3……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主持人宣布,本庭现在归纳当事人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2.3……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本庭归纳的法律适用问题有无异议。

 

第三十二条 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主持人宣布,现在本庭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五、法庭辩论阶段

第三十三条 宣布法庭辩论及释明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辩论应当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及目前仍然存在的争议焦点,就案件性质、责任承担及法律适用展开。

辩论发言须经本庭许可,同时注意用语文明,语速适中,避免重复。

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两个阶段。

当事人答辩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答辩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答辩(如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提示为主一人答辩后,其他当事人补充)。

 

第三十四条 对等辩论

主持人宣布,首先进行对等辩论,每方发言限在X分钟之内,请原告X,被告X,第三人X依次辩论发言。

一轮辩论结束,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下一轮。如进行下一轮,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的内容,并根据需要限定辩论发言时间。

 

第三十五条 互相辩论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互相辩论。

有要求辩论发言的,举手示意,经本庭许可后发言。下面请举手发言。

 

第三十六条 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在辩论中,法庭发现或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需对有关事实、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宣布现在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事项结束,主持人宣布现在恢复法庭辩论。

 

第三十七条 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主持人宣布,本庭刚才认真听取了各方的辩论观点,将在合议时充分考虑。现在本庭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六、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宣布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及释明

主持人宣布,现在请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陈述最后意见主要是归纳本方诉讼意见,就案件处理向法庭提出最后请求。陈述应当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法庭要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最后意见,一般不打断、不制止发言,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表达思想感情的心理需求。如陈述过于冗长,缺乏条理,内容简单又多次重复或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可以适当方式引导。

陈述时,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陈述,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如一方当事人人数较多,提示为主一人陈述后,其他当事人补充)。

主持人宣布,下面请原告X陈述意见。

下面请被告X陈述意见。

下面请第三人X陈述意见。

 

七、当庭调解阶段

第三十九条 宣布法庭调解及释明

主持人宣布,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调解就是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就你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的活动。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未出庭,且委托代理人无特别授权的,不能当庭调解,有必要和可能的,可予庭后调解。

 

第四十条 征询调解意愿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是否同意调解。

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的,法庭即组织调解。

有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宣布因原告X,或因被告X,或因第三人X不同意调解,现在本庭宣布终结调解,休庭后进行合议作出判决。然后敲击法槌。

由于刚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当事人的情绪可能严重对立,法庭应注意察言观色,用语和缓,讲究方法,调节气氛,思想疏导,理顺情绪,适时征询调解意愿,逐步开展调解工作。有的即便不能当庭调解,如有必要和可能,应在庭后进一步做调解工作。

 

第四十一条 组织调解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后,宣布现在由本庭组织调解。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应当准许。

调解可当庭进行,也可休庭后进行。

对于当庭进行的,宣布现在本庭组织调解,先请原告X提出调解方案。被告X,第三人X同意原告X的调解方案的,法庭审查确认后,各方签订调解协议。

被告X,第三人X拒绝原告X提出的调解方案的,法庭提示由被告X,或第三人X提出调解方案。原告X同意被告X,或第三人X的调解方案的,法庭审查确认后,各方签订调解协议。

原告X拒绝被告X,或第三人X提出的调解方案的,法庭提示引导各方提出新的调解方案,法庭整理归纳,各方当事人确认后,签订调解协议。

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方案均被任何一方拒绝的,法庭即提出新的调解方案,经各方当事人确认后,签订调解协议。

对有的当事人一时对立情绪较大,但有调解可能的,宣布现在休庭调解!然后敲击法槌。

经“背靠背”分别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意见统一后,法庭召集当事人再次集中到法庭,宣读调解方案,各方当事人确认后签订调解协议。

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法庭要审查确认内容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利。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可以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不予准许。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涉外民事诉讼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以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主持人宣布,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2.3……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对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成功后,主持人宣布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第四十二条 终结调解

如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因调解达不成一致,法庭调解结束。本院将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合议后作出判决。

 

八、休庭、评议和宣判阶段

第四十三条 宣告休庭

主持人宣布,现在休庭X分钟合议后宣判,或宣布定于XXXX时在本院第X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宣判,不再另行通知,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审判人员起立,审判长居中,稳步进入法官通道后关闭法官通道。

 

第四十四条 评议案件

当庭宣判的,审判人员进入合议室秘密评议案件。

定期宣判的,在庭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

 

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如何适用,责任如何划分承担,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合议庭成员不得拒绝发表意见或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即便同意他人意见,也应提出事实法律根据,进行分析论证。审判长应当及时归纳总结评议的结论性意见,以评议的一致意见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作出裁判。

 

第四十五条 宣布继续开庭

书记员起立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人员开启法官通道后,审判长居中,审判人员自法官通道依次稳步进入审判席在对应席位坐下。

待审判人员坐定,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主持人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第四十六条 宣判案件

主持人宣布,经合议庭评议,结论已经作出,现予宣布(简要叙述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裁判的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当事人基本情况等无需宣读),判决如下。

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全体起立(合议庭成员、书记员、诉讼参加人、旁听人均应起立)!

主持人宣判完毕后宣布,宣判完毕!然后敲击法槌。

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四十七条 征询意见

主持人依次询问原告X,被告X,第三人X对判决有无意见。

在当事人依次回答后,主持人指示,请书记员将意见记录在案。

 

第四十八条 交代上诉权

主持人宣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X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 文本说明

主持人宣布,除刚才本庭宣布的判决结果外,本判决的具体内容以送达的书面文本为准。请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代收人于XXXX时到本院X地领取判决书。无正当理由不领取的,视为送达。

对于要求邮寄送达的,宣布本庭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送达,邮件回执注明的收到或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五十条 宣布闭庭

主持人宣布,现在宣布庭审结束,闭庭!然后敲击法槌。

 

第五十一条 审判人员退庭

书记员起立宣布,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退庭。

审判长按动法官通道按钮,开启法官通道。审判人员起立,审判长居中,稳步进入法官通道后关闭法官通道。

待审判人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散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书记员宣布,现在宣读法庭笔录,请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不能当庭宣读核对的,交代5日内核对笔录的时间地点。

如书记员不同意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补正申请的,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可予注明,并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对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在法庭笔录上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在法庭笔录上签名确认后,将法庭笔录提交审判人员审查后签名确认。

 

九、附则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书记员在庭审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普通话。

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在庭审中应当用语文明、法言法语、发音清晰、语速适中、声音洪亮、抑扬顿挫、高低起伏、优美生动、富于特色。

 

第五十三条 司法警察传递、展示证件、证据须以立正姿势双手递呈。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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