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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钊|究竟什么是个人自繇——关于自繇的读书札记之一

 陳國祥 2018-01-06

  题记:最早将西方关于自繇的理论专著译介入中国的思想家严复,在译介自繇这一概念时,使用的便是“自繇”二字。他说:“由繇二字,古相通假,今此译,遇自繇字,皆作自繇。”(严复译《群己权界论<译凡例>》)因为,他以为带有“系”字旁的“繇”字,最能传达出“自繇”的意思。现在,本文取“繇”字,倒不是因为笔者是严先生的真传弟子,而是因为另外的不可言说的原因。是故,因此给读者带来的不便,还请谅解。
  文|理钊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头第一句话就是:“人生而自繇,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显然,这里所说的自繇,即为个人的自繇。可这个人生而就有的自繇,究竟是指什么呢?
  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家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自繇论》(严译为《群己权界论》)时的《译凡例》中说:“由繇二字,古相通假,今此译,遇自繇字,皆作自繇。不作自(繇)由者,非以为古也,视其字依西文规例,本一系名,非虚乃实,写为自繇,略示区别而已。”由此观之,在严复看来,所谓个人的自繇,就是一个人的思想、言说与行动不受拘系。
  现在,人们常将自繇与民主联用,但在西方思想史上,自繇与民主思想,其实有着不同的起源。自繇思想起源于英国,而民主意识而滥觞于法国。在其发展过程中,这两个传统虽然出现了融合的趋势,但依哈耶克的说法,两者的基本理论顷向,却是完全不同的。“自繇主义是关于法律应具备哪些内容的学说,而民主则是一种关于法律制定方式的学说。”自繇主义强调的是,公共权力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所以,有人概括为:民主的对立物是专制,而自繇所对立的则是极权。
  因此,哈耶克说:“对自繇的传统解释是:'不受他人武断意识的支配’。”“自繇的行动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选择自己的方法,进而追求自己的目标,它的实现必须基于不以他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外部条件。也就是说,自繇在前提上应有一个已知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他人无法通过改变外部条件,使行动者只拥有被他人规定的惟一选择。”终生为自繇与民主奔波呼号的胡适先生,在《自繇主义是什么》中说:“自繇在历史上意义是'解缚’,解除了束缚,方可以自繇自在。”
  从这些对于个人自繇的定义和解释看,我觉得仍然是在自繇的外围来解释与定义自繇。而在个人的内部,自繇究竟是指什么,终归还是有些模糊与简略。况且,在中国文化的语境之中,正如严复先生所言:“中文自繇,常含放诞、咨睢、无忌惮之劣义。”所以,还是有必要使人想一想,个人的自繇究竟是指什么。
  约翰·密尔是公认的有史以来智商最高的人之一,我觉得,他对于自繇的定义与阐释,似乎更为清晰明白一点。在发表于1859年的——那时的中国正在满人的治下,沉醉于天朝上国的大梦,以及外来势力冲击的惊鄂所混杂的不安之中——《自繇论》中,他说:自繇是“按照我们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繇。”密尔把这个“走自己的路”去追逐自己的福祉的权利,称之为“个人统治自己的主权”。这个主权的本底,则是建立在个人性格之上的。“一个人,其欲望和冲动是他自己的——这些是他自己的本性经过他自己的教养,加以发展和较改的表现——就称其为具有性格。”也就是说,个人的自繇既来源于个人的性格,也表现为个人的性格。
  当我们顺着密尔的这个思路推想下来,就会发现,所谓个人的自繇,就是个人的性格。而这个性格里有着个人对于自己的统治之权。凭借这一权力,个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如何去实现自己生活的目标。个人的性格,是个人的精神主体,是使一个人成为独特的个体的根本。正如谚语所说,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世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人。所以,这也就应和了卢梭的论点,自繇是一个人所拥有的天然的权利。
  密尔在把人的这种对己的主权揭示了出来的同时,也指出了人对于自己的义务,那就是自慎、自重和自我发展,亦即个人道德。
  因为人毕竟是需要群居的动物,每一个人既是个体的,也是社会的。个人的自繇,一旦延伸到个人身在其中的社会时,就有了个人自繇与社会群体的关系问题。对此,密尔为个人自繇设计了一个总的原则:“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所以,个人的自繇虽然是个人拥有的天然的权利,但正像社会之权有其边界一样,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行使他的个人自繇时,也是有一个边界的。
  但有一点则是需要申明的,从人的自繇之权这个角度上讲,自繇只是一种不受拘束的权力,不应以善恶对其进行评判,更不能以此规定这个权力,正如严复所言:“初义但云不为外物拘牵而已,无胜义亦无劣义也。夫人而自繇,固不须以为恶,即欲为恶,亦须自繇。”因为所谓的道德与否、善恶评判,不过是对人的行动的结果或过程的评判,与是否有权力去行动,亦即是否有行使自繇之权,完全是两回事。
  以理性的态度看,个人的自繇在我们的文化现实中,之所以是一种极其稀缺的品性,与我们对此常有的误解有关,也就是将个人自繇之权的行使与道德、善恶的评判,二者不分,甚至是把二者置于因果之中:因为要道德的完美,要扬善抑恶,所以必须对个人的自繇予以管制。如果对此“误解”,沿着中国传统文化演进的路径上溯,就会发现,中国的个人自繇之所以不兴,大约可以在二千年前就已开始了其不兴的起点。在二千年的磐石压制之下,人会变形至什么样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
  2017年12月12日草
  2018年1月4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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