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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

 孙铭_ 2018-01-07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吉林省民政厅对2013年《吉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吉民发〔2013〕4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为《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修订依据和背景 

      2011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后,2013年7月民政部修订了《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5月,吉林省民政厅印发的《吉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随着评残工作不断规范,该细则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已不适应,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修订过程 

  2017年4月,吉林省民政厅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并借鉴外省相关规定起草了《实施细则》,充分征求了国家民政部、吉林省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地民政局的意见,基本采纳了各单位反馈的合理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9章42条,包括总则、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材料、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程序、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调整和细化。 

  (一)调整的内容。 

  一是明确和细化了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以条款的形式列出了申请新评、补评和调整残疾等级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规范了残疾等级评定程序。规定了各级民政部门办理评残的程序和职责。 

  三是取消了劳动人事部门工伤人员移交的内容。由于2000年11月1日前由劳动人事部门评定残疾等级的人民警察和公务员,大部分已经办理完移交手续,所以新修订的《实施细则》不再单列此项内容。 

  (二)新增的内容。 

  一是新增了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的内容。  

  二是新增了个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提交医疗病历的要求。 

  三是新增了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残疾等级的内容。  

  四是新增了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要求。  

  五是新增了成立各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的内容。  

  六是新增了评前公示程序。  

  七是新增了伤残证件变更的内容。  

  八是新增了伤残档案管理的内容。  

  九是新增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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