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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故事 | 行政程序是依法行政的生命

 万益说法 2021-03-08


行政程序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方式、方法和步骤。程序是依法行政的生命,不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是违法的。

案情简介


蒙先生(化名)是某市人民政府调处办的一名公务员,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高血压脑梗死。虽经医院抢救治疗好转,手脚已不灵便。2012年7月11日,蒙先生到单位办理交接工作手续,在吃晚饭的时候不慎摔倒,造成左腿和左手骨折,此后一直住院治疗,仍落下残疾。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2015年4月16日,蒙先生通过其单位向市民政局提出因公致残认定申请。

2015年8月21日,经市民政局委托市残疾鉴定医学小组鉴定,蒙先生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三级。但是市民政局于2016年4月22日却作出《关于不予受理残疾评定的告知书》,对蒙先生的因公致残申请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蒙先生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复议后,认为市民政局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当,撤销市民政局的决定。

蒙先生第二次向市民政局提出因公致残认定申请,市民政局2016年11月24日作出《关于对蒙xx同志申请因公致残事项的决定书》,第二次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蒙先生想不通,市人民政府复议撤销了民政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为什么民政局还是坚持不予受理?于是第二次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第二次撤销民政局的决定。

图片来自Unsplash.com

蒙先生第三次向民政局提出因公致残认定申请,民政局于2017年2月23日第三次作出《关于对蒙xx同志申请因公致残事项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蒙先生非常懊恼,第三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第三次撤销民政局的决定。

蒙先生第四次向民政局提出因公致残认定申请。民政局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蒙先生愤然,于2018年1月1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实录


蒙先生在法庭上说,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因长期积劳成疾在工作岗位上突发高血压脑梗死,经医院抢救治疗有所好转,但已落下了残疾(市残疾鉴定医学小组鉴定为三级残疾)2014年10月被迫提前退休。自己的伤残应属于因公致残的情形,三次向被告提出因公致残认定申请。被告第一次作出不予受理后,市人民政府经行政复议撤销了其决定。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被告又两次做出不予受理、不予认定的决定,明显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被告的职责,被告应当将自己的申请材料上报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做出评定,而不是自己任性作出决定。因此,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2017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被告市民政局辩称,在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因此,原告的伤情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况且,被告已经按照规定填表上报到民政厅,民政厅认为原告的伤情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而将材料退给被告,并要求被告答复原告。被告不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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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XX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规定,本案被告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已经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完成了审核职责,是否审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但是被告又以蒙先生的定残申请不符合条件为由作出《关于不子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院还认为,被告在决定书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本案不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关于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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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中央确立的跨世纪治国方略。如果说依法行政是实施这一方略的核心,那么依法行政的关健是依照程序办事。无论是行政审批,还是行政处罚,或者是其他行政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评定因公伤残也是有严格的行政程序规定的:

民政部2013年7月5日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XX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被告是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无论是按照民政部的规定还是自治区的规定,被告对申请材料审核同意之后,只有上报民政厅之权利,不能再做出不予受理、不要评定的决定。

在本案中,被告先审核同意并上报民政厅,之后又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评定的决定。其行政行为不但前后矛盾,更是严重违反了评定因公伤残的行政程序。

如果真的如被告所说那样,是民政厅不同意,那也应当由民政厅作出决定,而不是由被告作出决定。实际上被告并不能提供民政厅不同意的任何证据。

在适用法律上,被告民政局适用的《XX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与做出《关于不予评定伤残等级决定书》是完全不相符的。《XX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六条第 (二)项规定,对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可以评定为因公致残。被告不予评定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并不少见,因此,被诉至法院败诉也是必然的结果。

作者简介

周伟光律师

周伟光,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公证处公证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厅局机关任职多年,历任副处长、处长职务,从事政策法规、行政复议、纪检监察、企业维稳等工作,参加编写《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文书选编》,熟悉行政执法、纪律检查、企业管理等工作。擅长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家事婚姻和劳动纠纷方面的民事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方面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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