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信用风险计量方法、信用估值调整(CVA)、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以提高计量结果的可比较性
(2)在某些方面限制使用内部评级法
(3)提出capital floor,减少内部模型法所带来的监管套利
(4)对于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提出杠杆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最新修订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虽然《巴塞尔协议》作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性文件,但对各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并不具备强制性。我国商业银行所遵循的资本监管条例主要是银监会2012年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心内容沿用了《巴塞尔协议》的整体框架。但是,该《办法》自2012年后就再也没有变过,其间,巴塞尔委员会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十几次修改,我国监管机构并没有将相应的修改纳入到新的管理办法当中。所以,巴塞尔协议最终修改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最终取决于监管部门是否相应的修改监管办法,本文将从《巴塞尔协议》本身进行分析,暂不考虑国内监管环境。 (1)修改信用风险权重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首先,从新权重法的适用范围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中,除四大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之外,均采用权重法计量并向外披露风险加权资产。单从适用范围的角度上看,信用风险权重法的修改对与我国绝大部门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都会产生影响。 其次,从影响的深度来看: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规定一般企业的风险权重为100%,巴塞尔委员会新公布的一般企业风险权重变动幅度较大,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20%-150%不等。但是在我国由于信用评级体系还不完善,大部分企业并没有外部评级,只有少数发债企业会有外部评级,所以一般企业风险权重的修改并不会对商业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产生太大的影响。具体到商业银行上,如果风险暴露更多倾向于大企业的话,风险加权资产会有较大的减少,从而资本充足率会有较大的提升。
巴塞尔委员会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中提出了贷款价值比(LTV)的概念,根据LTV的不同确定不同的风险权重,这里的贷款价值比=贷款金额/房屋的价值,我国房屋贷款首付一般不低于30%,即LTV小于70%。以招商银行2016年底数据进行分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721314百万元,如果按照30%的新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减少144263百万元,资本充足率增加0.5%左右。 在权重法下,商业房地产抵押并不具备风险缓释的作用,所以用贷款人的风险权重直接代替。我国商业银行商业房地产抵押的最高LTV会根据自身管理水平进行制定,但一般不会超过60%,这种情况下一般企业的风险权重就会从100%降到60%,但是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撑,资本充足率会提升多少最终依赖于各商业银行的具体业务存量。 值得注意的是,计算LTV时必须对房地产进行估值,为了降低风险权重,商业银行会人为的高估房地产的价值,从而降低LTV。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还未建立完整的抵质押品估值与重估的体系,通过LTV来确定风险权重的前提并不满足。
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的修改增加风险的敏感度,主要体现在循环零售中区分了transactor和revolver,这里的transactor指的是循环零售贷款中会按时还款的风险暴露,revolver指的是循环零售贷款中未来会分期进行还款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一般并不披露这两类零售风险暴露的具体数额,根据2015年credit cards网站公布的数据,transactor占到整个循环零售贷款的40%左右。招商银行2016年合格循环零售贷款是733331百万元,按上述比例transactor占到293332百万元,这部分风险权重由75%下降到45%,相应的风险加权资产减少88000百万,资本充足率上升0.29%左右。
从表中可以看出,除贷款承诺之外,其余表外业务风险权重均没有变化。贷款承诺中,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的贷款承诺风险权重上升,原始期限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风险权重下降。表外信用风险转换系数的修改对与风险加权资产的影响取决于商业银行持有上述贷款承诺的比例,以招商银行为例进行分析。 由于存在大量的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风险权重修改之后表外业务对应表内业务风险余额由29942.5百万变为194844百万,风险资产有大幅增长,资本充足率大约降低0.2%-0.6%。 (2)取消了信用估值调整内部模型法 信用价值调整CVA反映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信用利差扩大导致银行衍生交易发生损失的风险。对于衍生工具交易,需计提CVA资本要求,但对与中央交易对手的交易以及证券融资交易,无需计提CVA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本次修改取消了复杂的内部模型方法,转而推出更具有风险敏感度的标准法。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衍生品交易敞口的风险暴露并不多,本次修改并不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过多的影响。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摒弃复杂的模型方法对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3)取消操作风险资本计量高级法以及现行的三种标准法 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对于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提供了三种方法,即高级法、标准法和基本指标法,这也与巴2中的规定一致。但是这三种方法要么缺乏风险的敏感性,要么实操难度过于大,巴塞尔委员会在2014年10月推出了新的一种标准化方法-简单计量法(SMA),这也就是为什么巴塞尔委员会为什么会取消三种标准化方法而不是我们熟知的两种了。目前我国绝大部门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只有少数大行采用标准法,暂无使用高级法的。 回到模型的本身,新的标准法只考虑两个参数-银行的总收入参数与由操作风险引起的历史损失参数。历史损失数据要求近十年的,对于我国中小商业银行来说是很难达到的,但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此处留了一个口子,允许各国监管机构统一历史损失参数为1,这样操作风险计量只需要考虑总收入即可,与现行的标准法相似,但是新标准的一个假设前提是总收入越大操作风险也越大,现行操作风险资本系数并不考虑收入规模的影响。 新标准法对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完全取决于收入规模的大小,以招商银行为例,招商银行各业务条线收入都在(10亿欧元,300亿欧元)之间,资本系数为0.15,与基本指标法的系数相同,最终计算结果并不影响最后的资本充足率。对于业务条线收入小于10亿欧元的中小银行来说,资本系数由0.15变为0.12,会相应的减少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进而提高资本充足率。下面我们以某城商行为例,该城商行2016年底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7911百万元,资本充足率为12.09%,计算方法采用基本指标法,资本系数为0.15,由于该行总收入不超过10亿欧元,新的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系数变为0.12,风险加权资产为6329百万元,资本充足率为12.21%,提高0.12%。 (4)内部评级法的修改 由于我国还未有商业银行使用内部评级高级法,内评高级法的修改暂时不会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量。 对于内评初级法,违约概率(PD)的最小值由0.03%提高到0.05%,非金融公司无抵质押的风险暴露LGD由45%减少到40%。由于只有少数的客户评级会达到最低违约概率的水平,所以PD最低值的修改影响有限,并不会对预期损失和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的影响。LGD的变化会对资本充足率产生较大影响,资本充足率会提升0.4%-0.6%。 (5)capital floor capital floor规定商业银行由标准法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由内部模型法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的72.5%。招商银行2016年标准法下资本充足率是11.59%,内部模型法下资本充足率为12.99%,两者的比值为89%,完全满足新协议的规定,此项修改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并不大。 (6)杠杆率 此次杠杆率的调整指针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我国只有四大行在此行列内,影响范围比较小。鉴于我国早在2015年就已经制定《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并且四大行一直保持比较高的杠杆率,在这里就不再做更为详细的分析。 (7)新规则实施时间规划 巴塞尔委员会再一次给全球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分析、消化、执行新的规则。 巴塞尔协议最新修订总结 最终版的巴塞尔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完全取决于监管部门是否认可,并颁布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法规。不管我国是否会进行相应的修改,商业银行也应该考虑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
上海 1.2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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