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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为何禁而不止

 开心tagiona0md 2018-01-09

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2-19


浏览:1746次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门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2013年4月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大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3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滑莹,青海海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景某某,女,汉族。无前科。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岚,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2015年1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门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0日被逮捕。无前科,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刑诉字(2015)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春艳、韩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滑莹、被告人景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岚、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被告人孟某某加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华黑茶传销售活动,于2012年7月向被告人景某某讲解经营运行模式:要求参与人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安华黑茶,每单为3980、4980元不等,参与人缴纳费用后就可以在互联网的会员注册平台注册为会员,内部由两个组组成,一个是消费组(又称黑盘)、另外一个是经营组(又称红盘),黑盘中有7个会员,分为一个组长、两个副组长及四名组员,主盘拿到800元奖励,然后这7人共同发展人员销售8单安华黑茶,这个盘就是满盘并重新分盘,分为两个新的黑盘,原来的黑盘组长进入红盘。组长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红盘的人员组成、运行与黑盘一样,进入红盘后该会员在运行过程中上升到红盘组长,当组长后就可以拿到10000元的奖励,而该红盘各成员共同发展完成8个从黑盘进入红盘的人员任务,这样每进入一名会员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最后完成8个任务就可以拿到40000元的奖励,等任务完成后这盘就要重新分为两个不同的红盘,组长又一次性拿到公司55000元的奖励,该过程中这名会员就可以拿到110000元的奖励,且会员在平台内部无限循环,永不出局。被告人孟某某将景某某发展为下线。2012年夏被告人景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同样讲解安华黑茶经营运行模式将张某某发展为下线,并在浩门镇环城西路147号3单元322室设立办公地点,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在此组织参与安华黑茶销售的人员进行宣传、授课发展人员,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发展张某甲、李培元、林文云、赵文芳等数人为下线,三被告人并让上述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黑茶传销,参与人员已达三级五十余人,涉案价值达7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电子书证、远程勘验、刑事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下例证据:

1、湖南华莱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是合法注册企业;

2、湖南华莱公司获得13项荣誉称号及荣誉奖励,证明华莱公司为优秀企业得到国家和地方的认可;

3、湖南华莱公司《生产许可证》、《保健品生产许可证》、《绿色食品证书》、《国际标准认证证书》均证明了公司符合各项标准;

4、湖南益阳物价局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了所生产茶叶的价格;

5、向湖南省有关部门的汇报、请示等,证明该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循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对他人的传销活动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景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下例证据:

1、卫生部《中国健康》杂志第218期报道:获2012“中国十佳商业模式”;

2、团中央《中华儿女》杂志第524期报道:参加米兰世界博览会摘金”;

3、公安部《人民公安》杂志2013第1期增刊报道:开创中国茶文化的世界品牌;

4、《西海都市报》2013年第1期增刊报道:黑茶产业园开工情况;

均证明公司得到了国家杂志的评述;

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一、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的营销模式和传销的营销模式有本质的区别,即电子商务自助分销运营模式;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即:1、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2、客观要件是推销产品并不是拉人头赚钱,3、客体方面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此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要件看,不存在“非法牟利”的主观动机。2、客观要件也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是达到3级30人,但是起诉书中的50人中只有20人是购买茶叶又推荐给别人购买的人,所以并没有达到客观要件,3、客体上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孟某某加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华黑茶传销售活动,于2012年7月向被告人景某某讲解经营运行模式:要求参与人缴纳一定的费用购买安华黑茶,每单为3980、4980元不等,参与人缴纳费用后就可以在互联网的会员注册平台注册为会员,内部由两个组组成,一个是消费组(又称黑盘)、另外一个是经营组(又称红盘),黑盘中有7个会员,分为一个组长、两个副组长及四名组员,主盘拿到800元奖励,然后这7人共同发展人员销售8单安华黑茶,这个盘就是满盘并重新分盘,分为两个新的黑盘,原来的黑盘组长进入红盘。组长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红盘的人员组成、运行与黑盘一样,进入红盘后该会员在运行过程中上升到红盘组长,当组长后就可以拿到10000元的奖励,而该红盘各成员共同发展完成8个从黑盘进入红盘的人员任务,这样每进入一名会员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最后完成8个任务就可以拿到40000元的奖励,等任务完成后这盘就要重新分为两个不同的红盘,组长又一次性拿到公司55000元的奖励,该过程中这名会员就可以累计拿到110800元的奖励,且会员在平台内部无限循环,永不出局。被告人孟某某将景某某发展为下线。2012年夏被告人景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同样讲解安华黑茶经营运行模式将张某某发展为下线,并在浩门镇环城西路147号3单元322室设立办公地点,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在此组织参与安华黑茶销售的人员进行宣传、授课发展人员,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发展张某甲等数人为下线,三被告人并让上述人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加入黑茶传销,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组织的传销团体发展的下线超过30人,内部层级为三级以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诉讼文书,证明立案时间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门源县公安局于2014年7月9日受案,2014年11月17日、2015年1月9日立案。

2、定罪部分的证据

(一)书证:

(1)、电子书证:证明张某甲、白某某、柴某某二十余人在WWW5169888.com会员界面注册信息,销售状况,交易记录,财务明细等;

(2)、远程勘验:证明了对张某某等十九人组织、领导传销案交易内容进行提取、打印和固定。用摄像机对操作计算机屏幕和操作步骤进行全程录像。证明孟某某等人传销时使用的网址、登录方式和操作方式;

(3)、书证:

1、卢某某的提供的书证:宋某某花了20000元买了茶叶的页面和自己打钱的明细。

2、邮寄茶叶的物流单。

3、向工商局提供的注销公司的申请书,证明张某某成立的工作室被工商机关注销。

4、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三被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孟某某、张某某、景某某等人的传销组织模式分析图。

6、门源县公安局的远程勘验笔录:

7、门源县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没收张某甲等人的非法所得作出的行政决定。

8、刑事照片14张证明传销窝点的方位、楼层、楼层号、传销窝点内的细目、传销窝点商品宣传栏及传销窝点内使用的电脑。

9、提取笔录:证明传销成员中的边应元所携带的摄像机内有传销视频资料是边应元在平时参加安华黑茶期间随意拍摄的视频。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甲于2015年1月10日的证言证明:我的上线是张某某,下线是祁某某、马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祁某某购买了4单,马某某购买1单,杨某某也购买1单。华莱公司给黑盘盘主返利800元,红盘盘主5000元,只要当上盘主公司立马就给你办公电子货币,提现金的话只要申请提现,就会转到银行卡上。李某某拿到了5000元的奖励,张某某拿到10000元的奖励,赵某某拿了5000元的奖励,杨某、杨某某各拿了800元的奖励。自己给下线以授课的形式讲课,讲完之后由自己从网上购买,我得到105000元;

(2)、证人杨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的证言证明:我的上线是赵某、我的妻子常某某。给我的奖励是由总公司的操盘手把电子币打到会员ID的财务账号上。将电子币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可以兑现了。主要由张某某、孟某某、景某某组织开会,在浩门镇西门移动公司对面小区张某某家里,张某某将家出租作为活动场所,租金为550元,在开会时,是由会员每人出100元作为活动津费。

组织者是张某某、杨某、常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张某甲、景某某、孟某某、李某都是核心人员。景某某、孟某某、张某甲经常报单,李某有时过来报单,报单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有两个账号。

2015年1月11日的证言证明:我的上线是赵某,赵某的上线是常某某,常某某的上线是祁某某,我没有下线,我购买了四单黑茶,所以我就成了消费组(黑盘)的组长,我的下线就是我自己购买的另外三单。成为消费组组长就可以得到800元的奖励,湖南的操盘手就把800元的电子币打到我的ID账户上,后景某某就把800元电子币兑成现金给了我;

(3)、证人赵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的证言证明:大通的景某某给了我公司的一个账号,我就将4个单的两万元钱打了这个账号就加入了,为了赚钱,发展了四名下线,即:冯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发展的下线叫查某的女人和何某,何某没有赚钱发展下线做生意的意思。马某某把两万元钱打到景某某提供给我的一个叫李某某的卡上,是个农行的卡号,在我的名下购买了16个单,公司返还给我利润12400元。我的上线是张某某,张某某的上线是景某某,景某某的上线是孟某某。参加了在张某某家、西苑餐厅召开的会议,会议上主要宣传黑茶的九大功效和赚钱的模式。景某某提供另一账号,开户行湖南益阳安化县支行,我拿到的奖励是通过银行卡给我直接转账到账的,我和我的下线都是由景某某进行网上上传和操作保单的;

(4)、证人白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林某某对我和妻子说今天我要去领茶上赚的利润,你俩下去听一下,后我们3个人坐上公交车到西门小区,进去后一个叫景某某给我和妻子做讲解,后打开盘让我看林文芸赚到的利润。我带上身份证、银行卡,然后张某甲在电脑上录入我的身份信息,用电子货币将我的19920元钱交掉了,我就把19920元现金给掉张某甲后离开了,我的上线是丁某某,下线是仲某某、布某某、马某某;

(5)、证人林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的证言证明:去年大概七月份,张某某又给我打电话说是她的做黑茶生意的工作室开张了,让我来长个精神,地点在浩门镇西门口转角商住楼二楼,有三个老师给我们介绍了如何做生意赚钱,一个老师叫景某某,一个李某,另一个姓孟的男老师,听了他们的讲课后我就心动了,随后我一次买了4单黑茶。我的上线是张某某,下线是白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白公保发展了两个下线,布某某、仲某某。我买了4单茶叶,给我奖励了4次,两次800元,两次5000元,共得到11600元奖励;

(6)、证人柴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打工认识了常某某,7月中旬的时候,她把我带到西门口小十字东南转角的商住楼二楼的一个办公室,办公室内挂着华莱健安华黑茶的牌子,常明兰向我介绍一个戴眼镜的中年男子,告诉我他是来自公司的孟某某老师,孟某某主要向我介绍了如何快速赚钱让我投资2万元如何快速赚到11万。我心动了就开始购买了3单黑茶,我现在是黑盘中的副盘主,按规定应得到800元的奖励,但钱一直没有拿到,我购买的3单都是常某某帮我操作的,我的ID号是我的名字第一个拼音字母(cfl)。我的上线是常某某,下线没发展,我投入了15000元,是常某某帮我垫付的,在门源组织开会、讲课都是张某某组织负责的;

(7)、证人陈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的证言证明:我购买了四单,一共花了19800元,杨某带我到张某某的办公室后,是杨某某告诉我的先交4980元,购买一单,进入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成为会员,然后发展两个新的会员,成为一个消费组(黑盘)的成员,一个黑盘有7个人组成,一个盘主,两个副盘主,下面发展两个新成员,要是有8个单,盘主进入经营盘(红盘),黑盘主拿5000元的奖励,两个副盘主分为两个盘主,公司奖励10000元,红盘里每一个黑盘主,奖励红盘主5000元,当最底层的人员达到8人时,红盘主先后可以拿到4万元,红盘主出局,回到红盘最底层,再奖励55000元,扣除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拿到105000元,根据下线的发展情况依次循环;

(8)、证人祁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自己进入黑茶营销圈,自己的上线是张某甲;

(9)、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自己的上线是张某甲。自己和下线一共投资了54780元,获利46600元;

(10)、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明了:买了四单投资了20000元,没有发展下线;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自己是张某甲的下线,可以赚到钱就加入了其中,将杨龙发展为自己的下线;

(12)、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了:自己是李某某的下线,加入传销是听人介绍说可以赚钱。发展自己下线,由景某某和张某甲操作报单;

(1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明了:自己的上线是杨某,投资了19920元,购买了4单,由景某某报单。发展的下线是杜某某等人,自己获利了20800元;

(1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杨某介绍了黑茶,是杨某的下线,购买的现场有景某某,当时景某某在场说卖茶可以赚钱;

(15)、证人冯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投了15000元没有获利,购买的时候有姓景的一个女的在场;

(16)、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了:上线是杨某,说当时有一个短发大通口音的女的将一万元打到了账户上;

(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了:杨某将她发展为下线,与张某甲偶遇后知道了安华黑茶销售的事情;

(18)、证人冯某乙的证言证明了:上线是赵某某,当时加入时景某某拿着他的身份证在网上进行了注册;

(19)、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了:上线是赵某某,景某甲给他讲解了买黑茶的模式,当时获利800元,下线是赵某乙;

(20)、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了:上线是赵某某,下线是马某某,获利19920元,第一次是张某某给的钱,第二次是景某某给的;

(21)、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景某某在用电脑操作发展两个会员就可以得到奖励1800元;

(2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在西门口的汇款机上汇了20000元,由大通的景某某和张某某平时进行组织的,到湖南安化考察,发展5个人就可以挣钱;

(23)、证人芦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该模式是发展三个下线才能挣钱,发展下线是为了挣钱,由景某某和张某某组织的会议参加过两次;

(24)、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投资20000元就能挣到11万,所以就买了20000元的;

(2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只要加入这个组织迟早会拿到11万元,曾经感觉不对要求退出,景某某说只要拉到人就可以赚到钱,是被迫加入的;

(2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了:花了4万,是赵某某的下线;

(27)、证人仲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投资了20000元,没有获利,大通的景老师和戴眼镜的一个老师平时在讲课,还让卖了茶的人来这里值班;

(28)、证人布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老师讲是直销,只要介绍人就能赚钱,景某某和张某某给了他800元现金,当时也不清楚这笔钱的作用;

(29)、证人马某丙的证言证明了:白某某向她介绍黑茶的作用,自己卖了一单黑茶,只是为了保健,没有发展下线;

(3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只要发展两个上线就能赚钱;

(31)、证人更某的证言证明了:上线是张某某,张某某可以挣钱,找到能卖茶的人就带到工作室,找了一个女的买了9000元的茶叶,参加了三次会议;

(32)、证人马某丁的证言证明了:到了工作室后没有钱,景老师当时借给了2000元,管理的人还有开理发馆的张姐;

(33)、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明了:景某某给他介绍黑茶,自己投资了19920元;

(34)、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张某某告诉他自己购买20000元的茶叶,介绍两个人来买就能赚到钱;

(35)、证人齐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认为自己加入了传销,张某某和景某某给他说投资2万元就赚钱快,发展了下线孔某某;

(36)、证人马某戊的证言证明了:通过微信加了景某某,知道了安化黑茶,上线是景某某;

(37)、证人边某某的证言证明了:课程是由景某某和张某某开设的,自己没有买茶;

(38)、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明了:景某某讲了课,说卖茶挣到了钱,并治好了父亲的病,自己没卖茶;

(3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当时在西苑餐厅有人讲课,卖黑茶还能挣钱,是直销模式,自己没卖茶;

(40)、证人贺某甲、贺某乙的证言证明了:到西苑餐厅后听了巡讲,并对更某说这是传销,我们不参加;

(41)、证人马某庚的证言证明了:在团拜会上一直是景某某在进行推销;

(42)、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了: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在会场上说景某某已经拿到了11万元,其他好多人都快拿到11万了;

(43)、证人马某戌的证言证明了:参加了两次会议,知道是传销,没参加,没有买茶叶;

(44)、证人阿某某的证言证明了:参加了西苑美食城的讲课,主要讲了参加黑茶生意就可以快速赚钱,自己没买茶。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孟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供述:2014年5月份李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带人去湖南长沙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去考察,我就叫上了下线景某某,她叫上了她的下线张某某,当时可能有十几个门源人去了湖南,去后我们上了一天半的课。我的上线是李某,下线时景某某和杨某丙。

2013年12月释放后来门源给参与传销的人员进行产品推介和授课三次。

我现在是黄金茶商级别,只要是自己发展下线后形成的销售机构中有两个拿过11万元奖励,也就是下线中有两个成员当过红盘盘主,并让该红盘满盘,之后我就可以上升为黄金茶商运行的销售机构模式。我们运行的销售机构共有两个盘,一个黑盘,一个红盘,刚开始注册的会员在黑盘中,一个黑盘中有7个人,一个组长两个副组长和四个成员,要进这个盘的会员自己要完成两个任务,也就是发展两个下线,致使盘内存在7个人,之后大家共同完成八个任务,产生一个盘主,盘主就拿到800元的奖励,这个盘满盘后就要分盘,盘主分到红盘成为组员,黑盘的副组长分为两个不同的黑盘组长。从黑盘分到红盘后就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而红盘的运行模式与黑盘的一样,但到红盘盘主后大家再完成八个新的组员进入红盘,每进一个就拿5000元,所以等这个盘为满盘时就可以拿到8个5000元的奖励,并得到公司一次性奖励55000元,满盘后红盘就要分盘,盘主自动分到给红盘的最底部,进行无限循环,且再不用买单。释放后至今拿了10000多元钱。

于2015年2月11日供述:在2012年初在注册平台上注册过会员账户名JL521,一级密码JL123789,二级密码123789JL。湖南安华黑茶总公司直销手续还没有办下来,公司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奖励给我的,公司给我之前购买黑茶时开户的户名为JL521的电子账户,共累计奖励了十万余元,这十万余元的电子货币都是我帮我的下线购买安华黑茶使用,下线们的现金给我,从而我将十万元的电子货币通过下线购买黑茶转换成10万元现金。门源的传销活动是张某某负责的,2014年张某某在浩门镇开办了一个关于湖南安华黑茶销售的工作室,张某某的上线景某某经常在她的工作室里协助销售茶叶,并指导张某某发展下线;

(2)、被告人景某某于2015年1月10日供述:孟某某告诉我,安华黑茶不仅能治病而且还能做生意挣钱,安华黑茶如果卖出去,可以慢慢累计达到一定的位置就可以返一些利润。公司网站的一套系统当中随机把7个会员分为一组,7人当中谁先卖出去两套安华黑茶就会成为该组的组长,成为组长之后就可以拿到公司奖励的800元电子货币,之后组里的7人在卖出去8套安华黑茶公司会给组长奖励5000元的电子货币,之后有新会员再买安华黑茶,组里的其他成员会告诉你,我就可以拿你的电子货币给新会员买安华黑茶,从而换取新会员手中的人民币。我没拿过奖励,我的上线是孟某某,下线是张某某,我在公司注册了网址是5169888,ID号是JZY889,一级密码是A99Y12G20,二级密码是ZJY041。今天来门源的目的过来发展个下线。

于2015年1月11日供述:我发展了两名下线,景占花和张某某。2012年11月份张某某我俩去了湖南总公司考察,后她从我手中以每套3900的价格买了四套黑茶,共15600元,她成了我的下线。张某某的下线是张某甲和李某某,张某某在门源于2014年5月份注册开张的,我现在做到红盘(经营盘)的第三个点,共收了叁万元的奖励,除去成本15000元,利润为14400元,有4个ID号及密码;

(3)、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供述:2012年夏季,我认识了叫景某某的大通人,她介绍说购买安华黑茶可以成为公司会员,进而可以挣到钱。景某某在互联网5169888的网站用其他会员号给我买了4单茶叶,每一单都有一个会员ID号码分别为zjh315、zjh316、zjh317、zjh318。我将这事推荐给了我县的张某甲和李培元,之后我们也就各自发展其他人员,现在我们参与的人数在40多人,具体说不上,每个人都有自己发展的人员。刚开始就在互联网的平台,这个平台是湖南华莱公司的茶叶销售平台,在这个平台注册成为会员,之后再发展2个新的会员,我自己注册的会员任务就完成了,照这个趋势,共产生7个会员,这7个会员就组成一个消费组(黑盘),然后这7个人共同发展将该公司的8套茶叶买完,这样就产生这个消费组的组长,这个组长就自动分配到另外的经营组(红盘),并且可以拿到5000元的奖励,等消费组产生组长后,这个组就是满组,并且要马上重新分为两个组,继续按前的模式进行,当从这个消费组到经营组的这个人到经营组以后,每进经营组一个新的成员,就拿到5000元奖金,当进入8个组员的时候他就可以拿到8个5000元,等于40000元,而这个人当上组长后公司又给其10000万的奖金,到最后这个组长又是一个满组,公司又一次性奖励55000元,照这样计算,这个人可以拿到除去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后得105000元,并且这个人又重新分为经营组的新组员,重新开始前面的循环,永不出局。我的上线是景某某,下线是李某某、张某甲还有我儿子冯某丙。之后张某甲、李某某就在门源发展下线。

这些人平时都在我们办公室,也就是我家里商量公司的运行情况,以及给发展的新成员讲课,介绍茶的功效及购买茶叶成为会员后能挣到钱的模式、规律等,而讲课的主要由景某某和杨某甲负责。我只拿了10000元的奖励,张某甲拿过3万多的奖励,可能马上要当经营组的组长,要拿到105000元的奖励,常明兰拿过2万元左右的奖励,我没有拿到过总公司的直销资质,因为总公司都没有直销资格。

于2015年1月11日供述:某镇销售安华黑茶有办公地点。房子是我自己的,但房租、水电费是以谁拿了奖金后从奖金中抽出百分之十。上线是景某某,下线是张某甲、李某某、赵某某、丁某某。

于2015年2月11日供述:这次参与购买安华黑茶的其他人员都是以现金存款的方式向总公司的人汇款的,而总公司的人员、账户等情况我确实不知道,这些钱大部分由景某某、张某甲等人去存款的。

3、量刑部分的证据

1、(2013)大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孟某某在2013年12月2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系累犯。

2、三被告人自愿认罪;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关于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的营销模式和传销的营销模式有本质的区别,即电子商务自助分销运营模式;二、本案被告人不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即:1、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2、客观要件是推销产品并不是拉人头赚钱;3、客体方面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此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和关于被告人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1、从主观要件看,不存在“非法牟利”的主观动机;2、客观要件也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是达到3级30人,但是起诉书中的50人中只有20人是购买茶叶又推荐给别人购买的人,所以并没有达到客观要件;3、客体上没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辩护意见。

经查,1、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虽然是电子商务自助分销运营模式,但该公司在没有取得直销资格的情况下,三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让参加者购买商品作为加入资格,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员,以获得利益,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层级已达到了三级,超过30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2、本案被告人明知传销活动违犯法律规定,牟取利益,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具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且已达到3级30人,侵犯的客体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以获得利益,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层级达三级,人员超过30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孟某某、景某某、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孟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实事,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作用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被告人景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发荣

审 判 员  车桂芳

 代理审判员  马剑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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