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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基金的治理报告(第二部分)一

 北极熊788 2018-01-10

【译者按】

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基金的治理(一)》中详细描述了18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的5种基金治理模式。《基金的治理(二)》则从中总结出了普适性的基金治理原则和建议。

基金治理的意义就是要促使基金管理人克服固有的利益冲突,为且仅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服务。国际证监会组织发现,各国的基金治理框架虽然各不相同,但理一分殊,普遍运用与利益冲突相克的独立性原则,在基金治理架构中内置了独立监督主体。在公司型基金中,独立监督主体的职责一般由董事会“抓总”负责。在契约型基金中,独立监督主体一般由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独立董事和审计机构等各司其职。

国际证监会组织强调,世界上不存在最优的基金治理模式,只要按照独立性原则和具体要求,结合不同的法律框架和背景,所产生的基金治理模式就是最适合的。以国际标准检验,在我国的公募集合性理财产品中,只有公募基金运用了独立性原则,设置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受托,托管人对管理人进行监督的治理架构。托管人以及相关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职责和履职要求均通过《基金法》予以法律保障,这正是公募基金成为国内集合理财产品运作模范的王者之道。

与公募基金相比,银行理财、券商大集合、信托计划、投连险、万能险等集合理财产品要么在治理架构中缺乏独立性保障,要么就根本没有设置任何的治理架构。由此,在微观层面导致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不言而喻,在宏观层面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积聚不容乐观。即使是公募基金,与国际标准相比,治理架构的完善也还有很大空间。

差距就是目标,落后唯有前进。国际证监会组织对基金治理架构的要求为我们指明了方向。统一国内各类资管业务的规则,从而杜绝监管套利并防范金融风险是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工作。对此,我们不妨借用同仁堂的古训:“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当前的金融乱象和国内外的经验教训都证明,建设大国的资管业务制度,投机取巧没有出路,唯有对标国际标准,一步一个脚印,正道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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