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素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庭长) 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建设这一机制,很有前瞻性,从整体而言,调解中心的这一制度设计是经过充分论证的,吸收了国外先进的理念。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可能是首家确立中立评估规则的调解组织。 从司法实践角度,我们希望这项机制能够更为顺畅地推广,将很多纠纷矛盾在诉讼之前化解,有助于缓解司法诉讼压力。这一制度的建立无论在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是意义深远的。 首先,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调解中心及中立评估机制的运作,离不开专业、公平、权威的实践。现有调解机构较多,但是要做出品牌,做出公信,做出特色,最重要的还是制度落实。 第二,中立评估机制有助于在调解基础上更加体现专业化水平。法院注重示范判决,与调解中心推出中立评估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其目的在于引导当事人对司法诉讼结果做出合理预期,引导后续纠纷的化解。 第三,人民法院在推动司法与中立评估的对接。人民法院探索根据中立评估结果与司法判决的联系,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对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进行依法裁量,推动司法与中立评估制度有机衔接。 最后,我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一是在中立评估程序性设置中,应添加评估前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中立评估的程序、规则、要求、注意事项等;二是在中立评估与司法对接方面,将“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改为“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确认”,提升中立评估与司法对接的广泛性;三是凸显调解中心中立性,禁止中立评估人员单方会见一方当事人,保证中立性评估的公开透明;四是建议为当事人提供针对评估专家的反馈机制,就专家是否公平公正等问题向调解中心管理机构进行反馈,凸显中立评估机制的完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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