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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运用ADR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川后 2018-11-30

美国没有类似我国的信访制度。所有民商事和行政纠纷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进入“诉讼爆炸”时期,诉讼案件激增。冗长的审判程序、高昂的诉讼费用使大量案件积压法院,商事交易和其他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制约了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公民诉讼需求的不断提高与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凸显。对此,美国没有采取增加法院和法官的办法解决,而是通过立法探索使用各种替代法院审判的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缩写为ADR)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ADR机制的运行呈现出三个特点:

一是专门立法

1998年1月27日,国会通过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法案》(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 1998),这是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ADR的专门立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部法案系联邦立法,在美国全境适用,有利于统一法治,也说明美国国会对ADR的价值早有充分认识。该法提出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的形式,包括调解、早期中立评估、模拟庭审和自愿仲裁”;“每个美国地方法院应根据第2071(a)条所适用的当地规则制定并实施其自己的解决争端项目”。这部专门的ADR法案强制要求联邦地区法院向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替代性争议解决服务。

专门、系统的ADR立法,从国家层面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纳入法治的轨道,有力地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而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制化秩序。

这部法律颁布前后,国会密集推出了一系列法案,例如1990年12月通过《民事司法改革法》,要求法院建立减少成本和迟延的计划,指导法院考虑采用6条案件管理原则,其中第6条即ADR。1996年通过《协商制定规章法》(Negotiated  Rule-making ACT)、《行政争议解决法案》(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以此授权和鼓励联邦行政机关适用调解、协商、仲裁或其他非正式程序,迅速处理行政纠纷以及制定行政规章。

近30年来,涉及ADR内容不同位阶的立法多达2千多部,这种频率在现代各国立法中并不多见。立法,从国家层面推动美国形成了ADR快速发展的格局。

二是民众参与

在立法的推动下,美国行政与司法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ADR的行政命令,政府还拨付专项资金为ADR实践提供支持和激励。以调解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性ADR得到快速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行政调解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公证托管制度、调解管理制度和网上解纷制度。

法院附设ADR机制,从专业上起到主导作用。1998年以前法院附设ADR包括调解、仲裁、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等,其中调解使用最广泛。94个联邦地区法院有一半提供调解或在一些案件中要求使用调解。多数调解项目由联邦法院自行管理,例如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开发出一整套具体实施ADR项目的工作指南,极少数法院通过律协或者私立ADR组织提供调解。1998年以后,法院附设ADR日趋成熟化和商业化,越来越多的行业协会等非官方机构组织了针对特定地区、特定ADR技术以及特定案件类型的培训和协助项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律协纠纷解决部的“法院ADR项目顾问”计划(简称:CAPA)。CAPA提供的服务对象遍及全国的联邦法院和州法。法院主导ADR,开拓了司法改革新领域,解除了法院垄断纠纷解决、审判作为公力救济唯一途径的束缚,既促进司法体系本身变革,也推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吸引更多具有公益心、责任感和专业知识的人士参与。

退休法官和退休律师在ADR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加入使当事人更容易接近司法。以调解为重点的专职调解员队伍已经形成。法律规定了调解员选拔条件: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必须经过40小时的ADR专业培训,才能取得调解员资格。如要加入某一专业调解公司,还需通过入职考试、实习办案和年度检测。有些州还要求调解员参加继续教育。一些大学教授、心理学修复师、护士以及各种专业背景的热心人士在参加培训后成为志愿者提供调解服务。他们在纠纷解决中更容易与当事人沟通,建立信任,获得认同,减少个人之间、个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对抗,在平和友好的氛围里化解纠纷,延续交易。例如成立于1976年的旧金山社区调解委员会,有超过85%的案件当事人,对他们的调解服务表示满意 。

三是商业运作

经过近30年的发展,ADR在美国已形成由政府支持成立的公益性调解组织、法院附设的专业化调解组织、公民个人申请成立的社区调解组织、专人值守的线上解纷调解组织、商业化运作的调解公司并存的格局。

例如成立于1979年的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Inc.简称JAMS),是全美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跨国运作的营利性质的国际调解公司,除了位于加州尔湾市的总部,在全美24个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为了给跨国纠纷提供最有效的服务,JAMS于2011年与位于罗马的ADR中心合作,共同成立JAMS国际事务部,总部设在伦敦,并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意大利的罗马和米兰设立分部。

目前JAMS拥有330名专职调解员、仲裁员和评估员,均是业绩斐然的退休法官和退休律师,另有200名辅助人员。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协助式和评估式调解、具有约束力的仲裁、中立案件评估、和解会议、小型审判、简易陪审团审判、中立专家事实调查、调查证据裁判、集团诉讼裁决等,基本涵盖ADR所有模式。JAMS处理的案件限于民商事纠纷,每年结案约为1.2万宗,以多方参与的疑难复杂案件为主。

该机构收费不菲却案源充足:既可以由双方在纠纷发生前预先协议选择管辖,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双方提交管辖,还可以在纠纷诉至法院后,应法院要求或建议选择JAMS提供的纠纷解决服务。据统计,该公司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绝大部分取得成功。JAMS公司是ADR商业运作的典范,也是ADR走向国际化的标杆。它彰显出美国输出综合法律服务的软实力。

ADR机制以它的替代性、非对抗性、开放性、灵活性、自主性以及保密性等特点,满足了纠纷双方的需求,除了合乎法律规范,也尊重多元文化和民间规范,提高了国民对政府的满意度。目前全美60%的民商事案件和90%的行政案件都通过ADR得以解决。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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