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缓制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我国刑法第48条、50条规定了这一刑罚执行(量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死缓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而特别设置的一项制度。 2.死缓的适用对象对于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3.死缓的功能价值(1)贝卡利亚指出,死刑的适用使一切潜在的司法错误变成无可挽回。“死刑作为不可补救的刑罚,相对于人类证据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贝卡利亚刑事意见书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余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毕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回转可能,对待生命,法律也必须十分慎重。死缓制度能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与国际“轻刑化”趋势相呼应。 (2) 另外,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长期的自由刑对其的震慑作用,也非常可观。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的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论犯罪与刑罚》) 4.死缓的核准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35条、237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死缓期间或期满后的处理刑法第50条有规定: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但未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法律依据(1)刑法第48条、第50条等; (2)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7条等。 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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