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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号公告看以票控税的新动向

 如梦风景旧曾谙 2018-01-10


1、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的设计体系,税收分类编码不仅涵盖了所有增值税征收范围,还兼顾了现行消费税的相关政策,现行编码中包括了76个消费税管理政策。


如成品油消费税的七个子目,均有单独末级编码:


1070101010000000000    汽油    

1070101020100000000    航空煤油    

1070101030000000000    柴油    

1070101040000000000    燃料油    

1070101050000000000    石脑油    

1070101060000000000    溶剂油    

1070101070000000000    润滑油    


2、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个人理解:


成品油消费税均为从量定额征收方式,而且不同子目的单位税额不同,因此要通过发票对「品目」(体现为编码)和「数量」这两个指标进行监控。


如果销货退回或者开票有误涉及数量的,可以在红票中填写数量,纯粹的价格折让,红票只能体现单价,不能调整数量。


3、笔者认为1号公告中信息含量最大的当属第一条第(三)款的第4点:


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个人理解:


(1)尽管我国目前批发和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但考虑到成品油经销企业有可能自境外进口成品油,从而发生消费税纳税义务,因此1号公告将经销企业也纳入了规范的范围。


此外,根据公告解读,1号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生产、批发、零售的全流程税收监控。


(2)经销企业的成品油来源只能是外购和进口,你销售出去的油品,不能比你取得的油品多(体现在专票或缴款书上的数量),否则意味着,要么你对外虚开发票,要么生产企业通过未开票隐瞒流转税。


(3)成品油经销企业要先选择确认扣税凭证,才能对外开具发票,这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系统取数的及时性和比对的准确性。


如某加油站外购成品油取得专票,它在对外零售油品需要开具发票时,必须先在系统中勾选确认取得的专票,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已经确认的信息后,才能对外开具同一编码、数量不超过采购数量的发票。


4、用成品油的规则,换个行业举个例子,本例纯属虚构,只是为了方便大家理解


某企业采购了10支圆珠笔,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编码为「10604020102」,品名为「圆珠笔」,数量为10。


然后对外销售,必须做到:


(1)销售时开票,编码必须为「10604020102」,数量不能超过10。


(2)开票之前,必须把取得的专票先勾选确认,不然开不出。


你害怕不害怕,心塞不心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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