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指导观点: 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期间 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公安机关从异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回办案单位所在地,路途上往往需要较长时间。那么,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关于押解路途上的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期间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 有一种意见认为,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刑事拘留期间也是法定期间,因此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期间。 而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司法实践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是在异地抓获,从异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回办案单位所在地,往往需要较长时间,这就给刑事拘留措施以及案件的及时处理带来困难。 我们认为,上述意见反映了从异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期限会长生一定影响,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期限的规定,押解路途上的时间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期间,理由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上诉状或者其他法律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情形。有关刑事拘留的期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计算。 2.从异地押解需要较长时间的,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依照该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办理案件。 3.异地押解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实际上已对其剥夺了人身自由。如果押解路途上的时间不计入刑事拘留时间,可能会突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对刑事拘留期限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期间应当包括押解路途上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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