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确计算羁押期限、强制措施期限等 2014年3月31日 为正确理解掌握刑事羁押期限以及取保候审执行时间的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特作如下执法提示: 一、关于刑事羁押期限: 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第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一)拘留后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注: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关于刑事拘留期限计算的释义:刑事拘留期限以日计算,执行拘留后满24小时为1日,至期满日的对应执行拘留的小时止,应视为期限届满。)。例如:犯罪嫌疑人4月1日8时被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8时。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通字【2006】17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报告上同时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时间。 (二)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以月计算,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之日起至下一个月的对应日止为一个月:没有对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例如:犯罪嫌疑人7月31日被执行逮捕,期限届满日期为9月30日;犯罪嫌疑人6月20日被执行逮捕,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20日.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鉴定期限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结论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二、网上逃犯在异地抓获或在异地执行拘留刑拘羁押期限的计算 网上逃犯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执行拘留羁押,或我局在异地拘留犯罪嫌疑人,路途押解时间应当计入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第八十九条二款规定的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三十日。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得随意延期,坚决杜绝超期羁押。 相关依据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实务指南》(孙茂利主编)在对此条的【条文释义】中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异地执行拘留时,返回管辖地的在途时间不计算在24小时以内,是指不计算在24小时的投送时间以内,并非不计算在刑事拘留期间以内。 (三)、公安部《法制在线》权威解答(选部分问答) 1、问:在外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执行拘留,押解途中用了三天时间,对其延长刑拘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回复内容: 《刑诉法》第七十九条(注:新《刑诉法》为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我们理解应指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的在途时间。不包括刑事拘留,因为刑事拘留以后,犯罪嫌疑人虽然还在押解途中,但调查取证工作依然可以开展。 2、问:《刑诉法》第79条(注:新《刑诉法》为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有人认为,嫌疑人在外被抓获带到本地之前的时间统归于路途时间,回来后再办理相关延期手续,我认为这是路途时间的扩大化,有超期羁押的嫌疑。路途时间我的理解是办案干警来去在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上的时间。如江苏兴化一刑拘在逃的犯罪嫌疑人6月1日在新疆被抓获,6月4日动身去带人,6月10日到兴化,我认为延期至七日到14日即止,而非到17日止。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回复内容 :不正确,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羁押期限从刑拘时开始计算,押解时路途上的时间应计算在内,犯罪嫌疑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拘留后,应及时前往押解。此类问题我们已多次答复,例如对28233号提问的答复,请在本版中查询。 3、问:(1)、在异地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如上网逃犯)执行刑事拘留后,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办案单位所在地,押解途中的时间是否计入刑事拘留的期限中? 回复内容: (1)、请查阅对 22685 20720号提问的答复。(2)、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后,如果能够及时前往异地押解,是不会出现超期情况的,如果在羁押期限内不能及时解回,且犯罪嫌疑人又必须羁押的,可在期限届满前提请批准逮捕。 4、问:我局办理的网上追逃案件,在异地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时,在路途中已经超过刑事拘留时间三天的规定,需要办理延长手续,但是又正在路途中,无法出具到延拘证给犯罪嫌疑人签名,是在出发前办理好延长手续一并带去异地,还是回来后补办延拘留手续,我已查询过相关问题的答复,但未见有关内容,请领导明示? 回复内容: 如果出发前已确定拘留时间会超过3日,可以带延长拘留通知书去异地,但办理延长拘留的手续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办理延长手续后,方可使用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对于未带延长拘留通知书而在路途中又需要办理延长拘留的,可以在办理好延长拘留手续后将延长拘留通知书传真给路途上的办案人员,使用传真件先对犯罪嫌疑人履行延长拘留手续,带回后再让嫌疑人在原件上补签名、捺印,并注明原因;对在路途上无法传真的,在办理过延长拘留审批手续后,由路途上的办案人员通过制作笔录的形式向嫌疑人宣布延长拘留决定,带回后让嫌疑人在原件上补签名、捺印,并注明原因。 5、问:我局要到新疆去押解一名刑拘在逃犯罪嫌疑人,该犯罪嫌疑人系一人作案,又不属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之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其拘留期限最多只能延长4日,也就是在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最多是7日。而我们要将该犯罪嫌疑人从新疆押解回贵溪来回路途的时间都不止7日。这种情形会出现超期羁押现象,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两高是否有相关解释? 回复内容: 拘留时间应当从宣布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79条2款(注:新《刑诉法》为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时间”是指文书等在路途上的时间,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路上押解的时间。对于押解时间较长又不符合延长三十日的情况,可以先将有关讯问材料等传真回当地在七日内报捕。如果已超过七日的,可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后,马上提请批准逮捕。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就立即前往解回的话,是不会超过七日的。此类问题已多次答复。请查阅。 三、关于取保候审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2012版)制作与范例》是目前刑事办案的最权威依据,此书第77页对取保候审的期限计算是这样规定的:“起算时间。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日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的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1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1个月。半个月一律按15日计算。” 所以,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的起算日期应当填写为决定之日,即当日起算。 公安部法制在线第150420题: 提问时间 2013-6-4 15:25:00 提问主题 取保候审起算时间 问: 根据《刑诉法》第103条之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以日计算的,应当从第2日起开始计算,但《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2012版)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起算时间应当填写决定日期,请教实际应如何执行? 回复内容: 按照2012版《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制作与范例》的要求,起算是时间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日期。取保候审起算时间为“当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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