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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全生:“绛州木版年画”传承人谁更有资格?(之二)

 昵称51664607 2018-01-11

  从合作共事的朋友,到联合申报的“盟友”,直至公堂对峙的“冤家”,郭全生与蔺永茂,一个正值当年一个耄耋老者,一个要全心恢复、发扬传统的民间技艺,一个已是成名已久的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在记者的眼中他们都是执着于艺术,潜心于民间技艺研究与发展的艺术大家。在绛州木板年画的传承与研究的过程中,是什么让他们经历了如此戏剧性的变化,记者无法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只能试图记录事件的过程,让读者尽量了解事件背后的事实。

  其变:从“盟友”到“冤家”

  虽然绛州木板年画有了新的发展起点,但真正促使其重放魅力享誉全国甚至推向世界的是冯骥才先生。

  2008年1月和4月,冯老先后在新绛考察绛州木版年画。在随后的研讨时他说:“绛州木版年画品种齐全,题材涉及神像、戏曲、纸马、婴戏、美人、四条屏、窗花、灯笼画、门帘等13种之多,手法繁多。印刷方式上有套版印刷和半印半绘,套色上有两色和多色,并且刻板技术好,线条细腻,年画内容能体现的历史脉络清晰,是一项完整的民间文化遗产。政府应尽快拿出抢救方案,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蔺永茂2008年3月给郭全生写的传记“‘孤独的守望者’新绛年画——郭全生”。发表于《山西文化》

  蔺永茂2008年3月给郭全生写的传记“‘孤独的守望者’新绛年画——郭全生”。发表于《山西文化》

  2008年4月4日,中国绛州木版年画抢救保护工作专家座谈会在山西太原晋祠宾馆召开。与会的冯骥才看过了绛州文化研究所所长蔺永茂(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澄泥砚”工艺传承人)在会上展示的200多幅古版年画后认为,新绛木版年画应自成一体,独立于平阳系。

  冯骥才同时希望,全国18个木版年画独立产地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再联合打包向联合国申报世界非遗,绛州木版年画是他考察计划之一。在新绛考察时,冯骥才提出尽快组织一次田野调查,对绛州木版年画的历史、现状做一次系统的梳理。

  这次考察之后,新绛县委、县政府责成县委宣传部牵头,开始到原古绛州所涉及的稷山、闻喜、绛县、垣曲、河津及新绛6县市进行普查。时任新绛县委宣传部部长的赵顺太随即指定蔺永茂为主要牵头人,和其他几个人对木版年画进行鉴定、影印等整理工作,负责印画的郭全生也在其中。

  在普查中,他们通过走访传承人,理顺每个作坊的传承谱系;根据线索查寻现有木版的流向,先后到北京、太原等地调查,行程5000多公里,先后走访传承人及后人175人,收集和重新印刷过去未发现的民间收藏年画和木版600余块(幅),调查文字资料200余万字,使这一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得到抢救。

郭全生的年画工作室

郭全生的年画工作室

  一个木版年画理论研究功底深厚,一个精通全套传统技艺,蔺与郭二人互补合作,使得新绛木版年画的田野调查十分顺利,在新绛县政府的提议下,二人联合申报的绛州木版年画非遗项目也一路被列入市级、省级名录,同时二人商定,共同申报,费用均摊。

  2009年,二人计划申报国家级非遗,用10到20年的时间,将绛州木版年画的精品全部恢复,使这一艺术不至于绝灭。

  然而,在一个电话的影响下,事情的发展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也引出了随后一系列的波折。

  新绛县是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组成员段改芳的一个联系点,此前几十年她曾数次前往新绛,但看到申报的材料之后,她才发现新绛居然还有郭全生这样一个木版年画的全才,出于好奇,她拨通了蔺永茂的电话,蔺永茂此时也才知道,原本相约联合申报国家级非遗的材料中没有自己。

  2009年10月29日和11月12日,新绛县文化馆(蔺永茂任新绛县文化馆副馆长),两次向文化部、非遗评审组致函解释,“从县级到市级、省级,非遗审批的保护单位均系新绛县文化馆,由蔺永茂和郭全生两家联合申报,此次国家级申报也应是两家,保护单位应是县文化馆,可郭全生在申报时将保护单位改成“山林轩画社”,将有关蔺永茂的资料全部删除,改成其一家独报”,信函同时补报了蔺永茂的材料,希望挽回影响。

申报省级“非遗”时,蔺永茂送交的郭全生“1996师从蔺永茂”的文本内容

申报省级“非遗”时,蔺永茂送交的郭全生“1996师从蔺永茂”的文本内容

  同年11月18日,蔺永茂也收到了文化部非遗司对其举报信的回函“鉴于该项目存在争议,将向山西省文化厅汇报有关情况并建议取消其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格”。

  2011年5月23日,文化部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遗项目名录,原本几无悬念的绛州木版年画榜上无名。

  蔺永茂对郭全生的行为感到愤怒,一纸诉状将郭全生告至法院。2011年12月22日,新绛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郭全生在申报国家级非遗时,擅自删除申报书中有关原告蔺永茂的所有文字内容并将两人共同申报的项目改为个人申报属违约行为,需赔偿申遗前期支出费用5346元和蔺永茂垫付的1000元。同时,法院认为,郭全生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蔺永茂要求3万元精神损失费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胜诉的蔺永茂并不满意,他又上诉至运城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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