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吴今天继续给大家提一个烧脑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并与债务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并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协议》到底有没有效?
相信很多人不假思索就会给出答案:当然无效了,这是常识,毋庸置疑!
那么老吴我又要告诉你了:非也!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只是说,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只要债务转让协议本身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原债权人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的,不会影响该债权的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该债权转让通知甚至可以在庭审的时候进行,理由及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作者简介:吴春玉,现任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总行高级法律顾问兼北京农信合研究所金融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客座教授及多家金融培训机构特聘专家、讲师,长期专注于金融法务研究及金融法律实务、风险管理、不良资产清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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