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 【引言】检察院接收抗诉申请材料后,重新点燃了当事人实现诉讼请求的希望。然而,检察院受理抗诉申请后,会出现哪些程序;检察院的办事流程是怎样的;检察院根据不同的情形,对抗诉申请将会作出哪些处理;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论之。 【申请抗诉的受理部门】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律师解读】: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情形之一;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检察院对抗诉申请的处理】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律师解读】: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分别情形,做出以下处理:受理、告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告知向有关机关反映、不予受理 此无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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