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系解释在党内法规解释中的适用 体系解释是法律上一种非常重要的解释方法,其实体系解释在党内法规的解释中同样适用。进行体系解释的时候,法规条文只有当它处于它所在整体之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要做好体系解释,首先必须将法规条文放在党内法规整体中来考察,并且以法规总则规定来指导法规分则规定,用党内法规中章所确定的客体来解释和约束党内法规的具体条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内法规条文的协调。正如刑法体系解释要将个别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的框架当中去考察一样。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在阐述“诬告陷害罪的法益对确定该罪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时,论述到如果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为了保护被诬告陷害人的人身权利,据此,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性质,否则不成立该罪;如果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司法作用尤其是审判作用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只要妨害了客观公正的司法活动本身,就成立了诬告陷害罪。 张明楷教授用此段来论述法益(客体)对确定某罪具有指导机能,其实给我们揭示的道理是法律条文的解释必须在该章客体之下进行展开。在现行刑法中,诬告陷害罪的第243条是放在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节中进行规定的,所以只有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的诬告陷害行为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别的诬告陷害行为不能成立诬告陷害罪。 2.钱色交易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 确定钱色交易违纪行为的客体我们必须把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放在整部《党纪处分条例》中进行考察。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是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新增的条款,将该内容放在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章节里进行了规定。因此首先要确定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这章所侵犯的客体,该章违纪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的次要客体可以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公物的所有权、公物的使用权等,虽然次要客体可能会随着每个具体的违纪行为而改变,但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个主要客体是贯穿于该章的始终。考虑到它的客体,其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该章的客观行为就是指违反上述行为规则的行为。具体条文的解释必须受到该章客体的约束,因此该章中所有的行为,包括其中的钱色交易行为必须侵犯职务的廉洁性才能构成相对应的违纪行为。 3.文章例2的解析 简要案情:2015年9月,陈某(已婚,集团公司董事长)参加某房企开盘活动时认识了李某(未婚,房企销售处服务员)并逐渐熟悉。认识半年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陈某出资帮李某在市内租房居住,每月给李某3000元的生活费。2015年11月,陈某出资180万元为李某购买房子并出资装修。2016年初,李某怀孕并不顾陈某的反对于2016年10月在香港产下女儿,陈某支付了生育医疗费15万元,为照顾母女,陈某给李某200万元,为方便接送女儿,陈某出资125万元购买豪华轿车供李某适用,并承担母女的生活费用。 本案例中陈某通过钱作为媒介来换取李某美色,陈某的背后确实存在着职权、地位、身份的影子,但是陈某支付给李某的大额现金在本案例中并不能看出其是通过职权或者职务影响来获得的,即陈某并没有侵犯该章或者该条文所保护的职务廉洁性这个客体。 因此在执纪审查审理过程中,钱色交易违纪行为所给予的财物来源必须调查清楚,审查实践中往往是违纪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取的非法财物转送对方,这种行为对职务廉洁性的侵犯是明显的。如果通过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取的非法财物的行为构成另外的违纪,就应该跟钱色交易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如果涉嫌犯罪的话就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笔者通过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类似陈某的包养情妇的违纪行为都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湖南省纪委对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刘运武的违纪通报中表述为:违反生活纪律,长期包养情妇,并非法生育一孩;湖南省纪委对湖南移动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建根违纪通报中表述为:严重违反生活纪律,长期包养情妇;山西省纪委对省经信委原总工程师、党组成员杨永辉也把包养情妇认定为违反生活纪律。 因此我们首先要考察陈某送给李某财物的来源,如果是通过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取的财物,之后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我们才可以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如果通过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取财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量纪以后与钱色交易违纪行为进行合并处理。根据现有案例表述,笔者觉得按照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章节中的第一百二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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