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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传说中的铁饭碗,却不能随便辞职?

 万宝全书 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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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作为稳定、高收入的典范,成为求职者心中的理想之选,但是工作之后才发现与想象差距甚远,合同期未满想要离职,银行搬出“脱密期”使得银行职员离职很是波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作为银行职员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辞职可行吗?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真实判例:

几年前,陈静大学毕业,通过XX银行校园招聘,成为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一名职员,一时间成为身边同学羡慕的对象。然而,进入银行工作时候,陈静发现并非如此,银行加班、培训都是家常便饭,忙起来连喝水的时间都没有,收入也没有想象中那么多。因为人员众多,升迁很难,工作两年之后,陈静便想换份工作。于是向银行提出辞职申请,然而银行却迟迟不批,以当时签订合同时约定了“脱密期”,必须“脱密期”过去了才能走。

陈静咨询同学、朋友得知,员工离职只要提前一个月申请就可以了,于是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仲裁委审理时超过审理期限,便终结审理。陈静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关系,银行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然而,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设定的“脱密期”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驳回了陈静的诉讼请求。陈静不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本案改编自(2015)通中民终字第02039号,人物均为化名。

深度分析:

1.“脱密期”是指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掌握商业秘密人员在离职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这段时间之内,用人单位可以把员工调动至不需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脱密期的实质为提前通知期。

2.“脱密期”约定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可设定“脱密期”。所以,“脱密期”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陈庆律师(实习)建议:

1.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相关约定一定要注意,不能因为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文本就不敢提出异议。

2.“脱密期”届满后,如果用人单位仍不准许员工离职,员工可以用快递形式发函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留存快递单件。在用工单位仍不履行办理退工手续时,可以收集证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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